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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审批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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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论证咨询制度

在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类规划编制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的方案选址提供论证咨询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为规划管理提供决策审批依据。具体项目范围为:

(一)各类规划编制成果体系。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方案。

(二)列入近期建设重要地段的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的公共建筑单体方案。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绿地、重要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四)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

二、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策制度

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采用两种会议方式,一是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二是受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对市区三条高速范围内及市区产业园区内重要规划项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市规划局按照会议纪要实施管理。以下范围项目须经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研定:

(一)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决策的范围

1.对已经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过的各类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核,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城市设计、

概念性规划方案;

2.主城区内产业园区选址、年度城建重点实事工程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选址及其规划方案;

3.经营性用地项目及社会事业项目的选址及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4.主城区内(含各类产业园区)规划主次道路两侧临街所有建筑单体方案;

5.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和110KV以上高压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实施办法、市区规划编制计划以及规定外项目的规费减免;

7.因公共利益对已批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

8.临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违建项目的处罚;产业园区内3000平方米以上工业项目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处罚。

(二)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会议决策的范围

1.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负责决策的范围项目;

2.规划区内的集镇总体规划及城乡统筹规划方案;

3.主城区外的城建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的选址;

4.主城区外国道、省道两侧临街建筑单体方案;

5.主城区外的其他市级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规划方案及单体方案;

6.决策项目,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签。

三、市规划局局务会会议决策制度

市规划局局长主持局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对上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项目会办讨论,按控制性要求进行审核并拟定初步意见,确定提请研定内容;对市规划局自身负责管理的项目作出会办决策,实施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为:

1.上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分管市长的项目初审;

2.已经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明确由市规划局把关的项目;

3.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范围以外的项目选址、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的设计要点和规划方案(以上不包括工业项目选址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和高速圈外乡镇用地规模在200亩以下项目);

4.市区规划区内、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范围之外的建筑单体方案以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方案;

5.城市主干道以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违建项目的处罚;

6.市规划局直管区域内的项目一书二证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规划分局会议决策制度

各规划分局每周由市规划局分管局长牵头会办,形成分局会办决策意见,除需上报的项目外,各分局可根据会办意见直接办理规划决策审批并实施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为:

1.所有按规定需上报项目的预审工作;

2.负责分局管理分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的核发和竣工验收;

3.高速圈内乡镇项目的预审、上报,高速圈外乡镇用地规模在200亩以下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单体方案的审批;

4.负责分局管理分工范围内的民房管理和各类违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5.依据已经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审批审定的各类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方案、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直接对具体工业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和管理(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及以上的临路建筑单体方案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