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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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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机关各项行政任务的完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调拨,报废及变卖等各个环节的控制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报废、报损、领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资产。

第四条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五条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一)基本建设完工验收后的固定资产

本单位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施工单位编造决算清册,注明完工项目,单位,数量、造价,建造日期,技术特征,连同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交由建设单位,

经验收合格后,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一式三份,移

交财务部门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二)购置的固定资产

1.应根据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考虑单位的财力,统筹计划购置。各科室各部门需要在下一年度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由所在部门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办公室会计财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列入下年预算,办理有关购置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准自行购置固定资产;需由政府统一采购的,报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2.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验收,对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数量等进行认真清点、

校对和鉴定。验收合格后,填写《财产物资验收单》一式三份,

连同发票,经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才能办理报销及增加固定

资产。

3.对需安装后才检验的固定资产,对外观作一般验收,并办理登帐和财务报销手续,安装完毕,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票的,办公室在验收后出具《财产物资验收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交由财务部门办理记入固定资产帐;无发票的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合理确定重置价,填制验收单,再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登记入帐手续。

(四)调入的固定资产

由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进行验收,连同有关手续,交财务部门记入固定资产帐。

第六条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变卖:固定资产需变价出售时,必须报经局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连同变价收入,交财务部门登记入帐,并减少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调出:凡调出固定资产,应凭局领导签发的《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到财务部门,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对外借出固定资产,必须报局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并按商定的日期如期归还,借用期间,如有损坏,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三)固定资产报损、报废

1.固定资产的自然损耗,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审定,报办公室、计财科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最后报局领导批准,才能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2.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员或保管不力,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损毁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和或追究经济责任。

第七条固定资产领用的管理

固定资产购置后,都必须先到办公室办理登记验收手续,再由各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各使用部门的领导及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要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责,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办公室全面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各使用部门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办公室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计财科做好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登记工作。

(四)每年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并有完整的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台帐等资料。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都必

须有凭有据,各种固定资产资料、卡片都应妥善保存,并装订成册,与帐簿一起归档作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每年年终都应清点鉴定一次,检查是否

帐实相符,是否完整;发生盘盈、盘亏必须说明原因,报局领导审核,分清责任,并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凡违反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给国家造成财产损

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规论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