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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5日,中国网中国视窗刊发《永安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上演“李鬼“闹剧》以来,引起广大网民热议。文章主要曝光了永安山西在吕梁地区私设经营网点;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导致产生保费差额等违规行为。曝光一月以来,作为监管机构的山西保监局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近日,本刊记者就此问题赴山西进行了采访。
曝光一月,调查结果尚不明确
2月27日,记者来到永安财产保险山西公司,综合部王建宇经理接待了记者。当本刊记者核实报道中“吕梁市县区存在众多违规网点”时,王建宇说只有柳林、孝义两个营业部,没有“柳林二部”,在中阳、石楼、汾阳、岚县、方山等地均没有营销部。但“柳林二部”被中国网记者举报后,柳林县工商部门以无证经营对该部进行了查封。
在被问及是否是私设网点时,王建宇经理一口咬定是“吕梁地区负责人李安平违反规定私自出单,属于公司内部违规,违反的只是公司内部业务流程,根本不涉及违反有关法规及行业的规章制度。”
记者又问王建宇,如何界定违规出单,业务人员私开保单的电脑业务操作系统是从何处安装的,租用的居民楼算不算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公司业务员接单、打单是否为固定工作人员等问题,始终未给予正面回答。
当记者提出要采访李安平,希望予以安排。但王建宇讲,他也联系不上,不知道去哪,好像是开除留用。记者又问,“无论是开除,还是留用,都应该有个书面的决定吧。”王建宇称,“核规部经理加恩出差了,无人知道调查结果,只有他知道,公司分管领导都不知道。”
王建宇要求记者留下采访提纲,表示尽快向领导汇报,但直到截稿时也未得到任何回复。记者再打对方电话时就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了。
屡次违规受罚
从山西保监局网站查询行政处罚,记者看到永安财产山西公司被多次处罚的记录: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07〕6号)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07〕23号)受处罚机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07〕24号)受处罚机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09]4号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09]5号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09]9号
其中有两个处罚引起了记者的特别关注:
一是晋保监罚字[2009]9号处罚,显示永安保险忻州营销部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在车险业务中有919笔业务存在给予投保人的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保费差额共270.44万元的违规行为。”
二是晋保监罚字[2009]5号,显示翟斐斐任永安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期间,车险业务中有27笔业务存在给予投保人的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公示中并没有说明涉及金额是多少。
记者就此事向山西保监局办公室李志超提出采访要求,需要得到财险监管处的解答。但是李志超告诉本刊记者,“我们都是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公开的就是涉及商业机密,不能公开。”
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山西保监局,作为山西省商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工作。涉及保险公司2233家(财产险 919 家,人身险1314家);公司91家;经纪公司5家;保险兼业6240家。并且从业人员众多,管理相当困难。
从山西保监局网站行政处罚结果看,2006年,处罚7次;2007年,处罚61次;2008年,处罚25次;2009年,处罚23次;2010年,处罚63次;2011年,处罚21次;2012年,处罚15次;2013年,处罚9次;2014年1-2月,处罚4次。
从以上处罚结果,可以看到监管力度。特别是2013年,全年处罚共9次。和庞大的从业机构、人员比较起来,处罚的次数似乎太少。
从公开的处罚结果,可以看到,处罚力度太轻。举四例说明。
第一例:就低不就高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2]5号。
山西保监局于2012年4月16日至5月4日对山西瑞银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瑞银公司在2011年期间存在虚列人员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等数据不真实的违规行为,金额合计290万余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责令瑞银公司改正,决定对瑞银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例:突破下限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3]7号,山西保监局检查组于2013年4月至5月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在2012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虚列差旅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劳动保护费用于弥补市场费用。
2.虚挂个人保险业务套取手续费。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山西分公司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