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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望与辽宁省图书馆等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分析及对图书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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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周诚望与辽宁省图书馆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分析,认为对有关著作权的管理与保护应是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图书馆应高度重视著作权问题,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图书馆领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掘资源,发挥其价值,提高馆藏利用绩效,履行其各项社会职能。

[关键词] 图书馆著作权管理与保护 署名权 通知

1原告诉求与被告辩解

原告周诚望(男,黑龙江省图书馆退休干部)与被告辽宁省图书馆(简称辽图)、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简称黑图)、被告吉林省图书馆(简称吉图)因作品署名权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

原告周诚望诉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是由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资助,东北三省图书馆主编并自筹部分资金出版的。原告作为该书的策划者,于1986年在辽宁省丹东市召开的东北三省图书馆协作会议上被正式确定为副主编。此后,历时10余年,从黑龙江省图书馆古籍线装书的重新分编著录到全省古籍线装书目录的合片汇编,这些为编纂该书所必须完成的最基本的重要任务,都是在原告亲自动手和指导下进行的,原告尽到了副主编的职责。原告是该书的策划者、指定副主编、总编委会中黑龙江省编委会的主编和该书第一大类经部的主编,而该书编委会名单中却没有原告作为主编、副主编的署名。为此,原告周诚望提出诉讼请求:①被告恢复原告在《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中第一副主编的署名,对该书遗漏原告署名的启事印成单篇寄给该书的所有参编图书馆并附入已出版的该书中,在该书重印时增加原告编委会第一副主编的署名;②被告在《光明日报》、《中国图书馆学报》及东北三省各图书馆学刊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承认原告应享有的署名权;③被告给付原告作为副主编应得的报酬和奖励;④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 000元;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被告辽图辩称:原告没有署名的权利。其理由是:①目录一书系由三被告联办,是代表三被告意志,由三被告承担责任的单位作品。该作品在出版、出资等方面都是由三被告负责,三被告有完全的著作权。原告不享有该书的署名权,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问题。②目录是单位作品,而不是原告主张的职务作品,原告付出的是劳务而不是创作。故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黑图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在该书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位置符合事实,原告请求恢复署名虽然合情合理,但是,辽图的答辩意见合法。

被告吉图未作答辩。

2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法院确认:

《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前言”和“后记”记载:1986年,在长春召开的东北三省公共图书馆协作会议上,黑图提出了联合编撰东北三省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建议,得到了辽图、吉图两馆的回应。后确定三省图书馆协作编制《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由辽图牵头。

1991年11月12日,协作委员会办公室致函原告,称原告为副主编,通知原告为加快《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辑进程,拟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

2002年2月,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关于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负责人韩锡铎对编委会的设立、组成提出分两级设立编委会,第一级:三省编委会;第二级:分设编委会。根据韩锡铎的意见,同意分两级设立编委会,并提出黑龙江省入选三省编委会人员的名单:由本省主编馆、副主编馆及收目的古籍1 000种以上成员馆的有关人员组成:黑龙江省图书馆(8 833种):周诚望(建议任主编)。

2003年12月,辽图、吉图、黑图主编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由辽海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将周诚望列为经部编委会主编和黑龙江省编委会主编。

2005年9月,黑龙江省图书馆原馆长王盛茂、《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主编、辽宁省图书馆原馆长韩锡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齐齐哈尔图书馆古籍部原主任王洪生、黑龙江省图书馆参考部原主任梁信义、《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经部编委会副主编兰天阳、《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经部编委陈爱燕、《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林学军、黑龙江省图书馆原副馆长夏国栋、黑龙江省图书馆参考部原主任张玉琴分别出具证言证实:原告周诚望退休前系黑龙江省图书馆研究馆员,一直从事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周诚望提议编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东北三省图书馆决定编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后,确定周诚望为副主编;周诚望一直负责黑龙江省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撰工作,是黑龙江省图书馆乃至黑龙江省此项工作最主要的劳动者。

原告周诚望没有举示有关能够证明其作为副主编应得报酬和奖励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经济损失的证据。

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哈民五初字第10号判决[1]:

• 原告周诚望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副主编;

• 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已印制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增加原告周诚望为编委会副主编的修正页,附入该书,并发送给全部参加该书编撰的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 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增加原告周诚望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副主编、向原告周诚望赔礼道歉的启事,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逾期不履行,原告周诚望可申请本院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承担;

• 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重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时增加原告周诚望为编委会副主编;

• 驳回原告周诚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三被告图书馆负担。

4判决主文的说理分析

综合全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基于对以下两个问题的理解产生了分歧:

4.1原告周诚望是否是被告主编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第一副主编

根据黑龙江省图书馆原馆长王盛茂关于周诚望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策划者,在三省协作会议上被定为副主编的证言,根据《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主编、辽宁省图书馆原馆长韩锡铎关于周诚望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副主编,在编纂中作出了很大贡献,故曾拟将他作为主编之一的证言,根据协作委员会办公室称周诚望为副主编的公函,足以认定周诚望应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副主编。另外,参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撰的王盛茂、韩锡铎、王洪生、梁信义、兰天阳、陈爱燕、林学军、夏国栋、张玉琴等人的证言证实,周诚望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成书进行了大量的编撰、组织、指导工作和创造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已为被告所确认并使用于该书,亦足以认定周诚望履行了副主编的职责,起到了副主编的作用,应享有编委会副主编的署名。事实上,法院作出这一判定的上述证据已得到各方出庭当事人的确认,并有黑图举示且经辽图确认真实的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的关于黑图编撰收目的古籍款目数量和建议周诚望为三省编委会主编的证据《关于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作为佐证,与辽图和黑图举示的有关证据一致。辽图在庭审中已确认上述证据和事实,与其在答辩中所持原告付出的是劳务而不是创作的主张相矛盾,因此,法院对辽图的答辩主张未予采信。

虽然本案没有提供周诚望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但是,该书协作委员会办公室致周诚望的公函和黑图《关于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足以证实,存在着被告确定周诚望为副主编的事实并根据编撰古籍款目数量将周诚望列为三省编委会副主编的约定。黑图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主编之一,其与周诚望的约定对作为该书主编的各被告及其设立的该书编委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无论辽图和该书编委会是否收到了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的《关于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也无论该书是单位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即便被告拥有该书的著作权,亦受其组稿时向周诚望所作出承诺的约束。

辽图在诉讼中举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享有《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著作权,而庭审中原告周诚望对被告关于黑图、辽图、吉图合作编撰并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主张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可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并非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为作品的署名权问题。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周诚望放弃署名等权利为被告进行编撰创作,而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认定周诚望为被告进行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却不主张任何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主张该书的著作权,被告就可以违反其与周诚望关于该书署名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辽图关于因为被告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所以原告周诚望就不享有该书的署名权,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的抗辩主张与理不合,与法相悖,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信。

4.2被告的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确认辽图、黑图、吉图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主编,应对该书承担责任。被告忽视周诚望为该书的编撰所作出的大量编撰、组织、指导工作和创造性劳动,在出版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没有将周诚望列为编委会副主编,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违反了自己的承诺,构成违约,侵犯了周诚望的署名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将周诚望列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副主编,采取相应更正和弥补措施,并在适当的报刊上刊登向周诚望公开赔礼道歉的启示。但法院同时认为,周诚望请求被告在诸多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启事不当;加之周诚望没有举示有关证明其作为副主编应得的报酬和奖励以及精神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损失的证据,故法院对周诚望的这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周诚望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有理部分如署名权的诉请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5本案对图书馆的启示

本案围绕着原告是否享有《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署名权而产生争议,最后经法庭审理确认被告辽图、黑图、吉图三馆在署名权的诉争上败诉。通过对该案的上述分析,反思三被告在纠纷中的认知和行为,笔者认为可为图书馆工作提供以下几点启示:

5.1图书馆不能缺失基本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图书馆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图书馆在与知识产权各类权利的联系中与著作权的联系最为密切,著作权与图书馆可谓息息相关。仍以本案析之,被告一方混淆了著作权主体和署名权主体的概念。认为其享有《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著作权,而原告对该书没有著作权,故而也不享有该书的署名权。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著作权主体之一。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作者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应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定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署名权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为作者永远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本案被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主张对《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有完全的著作权,却完全无视该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和第17条的相关规定,作者有3种情形: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②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③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且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与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可以是作者,成为著作权人,享有作者的署名权。本案证据表明,原告周诚望为该书的编撰进行了大量的编撰、组织、指导工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属于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作者的身份已毫无疑问。本案图书馆三被告对如此明确的同一法条的第一、第二条款割裂使用,或谓不知晓,或视而不见或有法不依,无论何种情形,均表明图书馆一方没有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图书馆需要有基本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5.2图书馆应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树立守法诚信精神

科技的进步、作品创作的繁荣以及法治的完善,使得图书馆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也使得图书馆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可能性增加。

图书馆从作品采集、收藏、加工整理、传递到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诸多环节都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如图书馆通过网络收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信息采集的主要方式之一,图书馆在对作品进行加工处理时,作者的署名权问题无可回避;再如在网络环境下文摘索引变得容易,详略伸缩性大,如果过于详细,网上读者可能不再阅读正文,那么这些就会牵涉到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权益。其他又如图书馆在对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传播时,又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联。即便图书馆自己编制的专题书目、文摘索引、二次文献、三次文献以及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设计的一些计算机软件、元数据库和对象数据库等,亦会涉及到自己著作权管理与保护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图书馆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也时有所见,如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诉肇庆市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图书馆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何海群诉温州市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吴挺诉宁波市图书馆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李尚英诉山东省图书馆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李明德等诉南通市图书馆确认著作权、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崔世勋诉辽宁省图书馆等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等[2]。上述纠纷体现了我国仍有一些图书馆在依法治馆、依法服务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为此,图书馆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在有关馆员中加强《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研究,培养具有良好著作权素养的图书馆馆员;掌握并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增强图书馆尊重著作权的观念,强化著作权管理与保护意识;在涉及著作权的重大业务活动时,图书馆应向知识产权法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咨询,以降低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或者减少著作权纠纷;守法诚信,使图书馆的发展建立在尊重包括以著作权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

5.3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建设、使用作品和传播作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主要针对近两年来本馆涉及的著作权重大业务活动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通过汲取他馆教训和事后开展的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清理著作权危机隐患,防患于未然,自觉杜绝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内化为图书馆今后长期的自觉行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职能,履行使命。

5.4建立和完善对有关作品的著作权管理与保护的自审、自律工作机制

从传统印刷型图书馆到电子图书馆、虚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或复合图书馆,图书馆发展的网络化、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和虚拟化是其必然的趋势。图书馆依法管理和保护著作权是其无可回避的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其必然要求。这项工作不仅是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时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更是图书馆保护自己的需要。为此,图书馆应建章立制,逐步制定科学细致的著作权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对有关作品的有效保护机制,建立组织或者至少要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著作权相关事务,并与各部室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照自审、自律的工作机制,理顺与本馆有关的作品创造和使用中的著作权社会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不断提高图书馆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水平。

6结语

当前我国各类图书馆在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文化、启迪智慧、保障读者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一些图书馆长期以来对于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因循放任、疏于监管的现实,这种状况也使得图书馆潜藏着被卷入著作权纠纷的肇因。2009年10月28日,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等机构联合了《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把图书馆著作权问题提高到国家知识产权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它要求版权行政等部门依法迅速严肃处理图书馆有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随后,各地相应部门也对各自辖区范围内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我们相信,许多图书馆通过努力,完全能够协调好、平衡好与著作权人及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让读者既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知识与创新的成果,又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创作与创新的积极性,这也必将促进有益于“两个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诚望与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2011-03-15].

ipr.省略/public/detail_sfws.php?id=7448.

[2]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2011-03-15].

ipr.省略/public/search.php?casenumber=&pope=%CD%BC%CA%E9%B9%DD&cause=×=&court=.

[作者简介] 张良华,男,1966年生,馆员,执业律师,1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