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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于风险管理清晰明确,有助于信托公司稳健转型
继2014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后,日前,银监会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58号文”),引发行业沸腾。
多位资深信托业内人士认为,“58号文”既是对行业风险控制的全面梳理指导,促进风险处置阳光化,又带动行业纵深发展,促进优胜劣汰,对信托公司转型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监管层会出台58号文?“从背景看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配套银行业不良风险排查和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政策;二是严控因前期批量发行信托项目造成的兑付风险递延;三是随着信托业的发展,监管方式与内容逐渐明确。”格上理财研究员刘书峻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根据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的研究,58号文直击了近年来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是为规避监管的各种创新套利、多手段掩盖风险项目、非标资金池清理不到位、资金募集端乱象等潜在风险点,并对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了具体指导。
“58号文指向明确,监管部门对去年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例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按“穿透”原则向上、向下识别最终投资者和底层资产,保持业务的透明度;对复杂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进行风险“监测”,而非全部禁止;规范发展专业子公司,密切关注风险等等。”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对此,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飞表示,58号文基本延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逻辑展开,包括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推动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和加强监管联动,从制度建设到强化日常管理,并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对监管关注点及配套措施予以补充和完善。
此次58号文一个市场焦点就是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加杠杆,规定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去年8月,由于监管层降杠杆,伞形信托产品被全部清理掉了,现在银监会明确了杠杆比例,等于是二级市场信托配资被认可。
“除了加杠杆被认可,文件还首次提出银、证、保协同监管,要求提升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的透明度,明确最终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投向,并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要求涉及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以实现各部门间监管流动,形成监管合力。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为规避监管形成的金融产品嵌套问题,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明确风险责任,但监管合作的具体方式却未明确,协同监管成效尚需观察。”刘书峻告诉记者,配资业务的阳光化及配资比例的确定化有助于信托公司证券业务的开展并一定程度上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