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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20万元的死亡赔偿标准,曾一度被认为数额过大不符合国情。但在日前举行的“安全・法制・和谐”论坛上,不少专家学者却认为,无论是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同类赔偿相比,还是从相对守法成本来说,这一赔偿标准仍不能达到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提高到足以产生应有威慑力的程度。
我们常说“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通俗地讲,说的就是一些企业舍不得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条件,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其在成本相对较低的状态下继续生产经营,取得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而与此相对应,守法企业如果为了改善安全条件,就必须支付巨额投入,相对提高了生产经营成本,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比较效益”明显,一些企业主往往宁愿出了安全事故被罚款,也不愿加大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法制建设是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02年国家颁布《安全生产法》以来,我国安全生产逐步步人法制化轨道。迄今,已有《劳动法》等10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国务院颁布了50多部行政法规,相关部门颁布了数百个部门规章,加上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并渐趋完善。正是由于法制建设的推动,使得我国安全生产状况自2003年以来持续好转,各类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连年下降。但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就构建和谐的安全管理生产体系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成本的规定还远没到位。
就以目前煤炭行业的死亡赔偿标准来说,按规定死亡一个人赔偿20万元,这在我国是最高的标准了。但是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只是他们同类赔偿额的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如此低的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既不能震慑当事企业,也不足以杀鸡儆猴,怎么能让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给予高度重视?!这也直接导致了对安全成本概念的误解,一些企业主往往只想到不出事能省一部分保证性安全成本投入,却没想到事故发生后就会发生五倍乃至十倍的消耗。
纵观一些地方发生的安全事故,虽然不能说全部都可以避免,但可以肯定地说,其中有许多事故是因为不重视安全生产、舍不得投入安全设施和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的。特别是一些黑心矿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只顾拼命地榨取工人的血汗,完全不顾工人的死活,在安全生产方面舍不得多投入一分钱。因为发生死亡事故赔偿金额太少,违法成本太低,再加上对安全事故能瞒则瞒,使得一些黑心矿主更加忽视安全生产和轻视工人的生命。
提高违法成本,其本意就是通过加大赔偿力度来促使企业主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它意味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大幅度增加安全成本的支出。也就是说,企业主只有选择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有效避免在发生死亡事故后支出巨额的赔偿资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如果大幅增加违法成本,相信企业主们会在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新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事故赔偿金,也是对工人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