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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退付”彰显政府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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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省抚顺市,市民如果买到了假劣药品,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投诉后,监管局须在7个工作日内先行退付消费者所购假劣药品的全部款项,然后对制造、贩假的厂商进行查处。据悉,“先行退付”制度在抚顺市试点8个月以来,效果良好,辽宁省拟将此项制度在全省推广。

以往,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只能找商家讨说法,或退货或索赔,讨不到说法便只能打官司。而众所周知的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之下,单个消费者面对商家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要求退货或索赔,难上加难,打官司讨说法,更是一条漫漫长路,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太高,即使讨到了说法也往往得不偿失。因此,很多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之后,只能自认倒霉。

而有了“先行退付”制度,消费者维权就变得相对简单,只须向政府部门举报投诉便可达到退货的目的,至于对不法厂商的处罚,则交由政府部门去完成。在这里,政府部门充当了消费者的维权“人”的角色,相当于给消费者架起了一条维权的“桥梁”,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不再艰辛。单个消费者之于不法商家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部门之于不法商家则处于强势地位,“先行退付”制度不仅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更有利打击不法厂商,净化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先行退付”制度暗含着这样一个道理:像食品药品监管局这样的政府部门,其实是由纳税人(消费者)供养的,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是这些政府部门的应负之责。市场上出现了不法厂商,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政府部门没有很好完成老百姓的托付,没有尽到自己的应尽之责。因而,政府部门理应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为自己的失责“埋单”,然后再去查处不法厂商,最终让这些厂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埋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负有市场监管之责的政府部门,过分强调消费者应该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向不法商家作斗争,而有意无意地淡化了自己的责任,这其实是一些政府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打击假冒伪劣,要靠消费者的维权,更要靠政府部门的监管,“先行退付”制度的最大意义也许并不在于赔偿消费者多少损失,而是在于这项制度体现了政府较强的责任意识,让政府部门明白,自己才是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的首要“责任人”。

基于此,我认为“先行退付”制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且,退付范围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假劣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