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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活动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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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统计体系、监察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定期公布我区各街道、能耗情况;加强对各街道和列入我区的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各街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月日前向区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区政府节能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列入我区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向区政府节能办提交上年度推进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其他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道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推进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各街道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月底前将考核结果连同企业自查报告报区政府节能办备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各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全区年万元GDP能耗比年下降12%。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积极推进服务业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重点要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益为重点,积极发展国际贸易、金融、会展等生产型服务业;以满足人民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加快提升商贸、餐饮、社区服务、旅游、娱乐、生活消费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科教、文化等知识型服务业,进一步加快以服务经济为主的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同时,充分利用国务院支持建设海西经济区的优势,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产业,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为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新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高耗能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以及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六大领域节能

切实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和民用、政府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工作。以冶金、化工、建材、纺织、食品等重点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强节能管理,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节能“五新产品”,降低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积极推进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节能监察(监测)及能源审计工作。建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并于每年2月前上报区经贸部门进行复核。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诊断活动,查找与标杆企业之间的差距,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电源点,改善电网结构,减少输电损耗,加强电力生产环节的节能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生产运行可靠性及经济性,降低能耗和线损率。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标准和规范,开展项目建设;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产品,加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力度,发挥节能示范项目带动的作用,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辆淘汰制度,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强运输市场节能管理,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农产品加工生产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开展零售、餐饮、宾馆饭店节能试点。加强政府机构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按照节能标准改造公共机构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推进公共机构节电、节油工作,加大LED、太阳能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区6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完成节能量1622吨标准煤。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研发支持,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节能、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应用等十大节能工程,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应用与开发。支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推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和节能“五新”产品应用;加强台技术交流与合作,借助“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博览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企业加强节能自主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服务支撑,全面提升企业节能自主创新能力。每年组织实施重点节能项目3项。要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咨询、设计、评估、诊断、培训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融资等优势,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认真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创建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为载体,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为示范,以实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为抓手,有效降低废弃物排放量,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化工、印染、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对纺织、钢铁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管理基础工作,强化单位产品耗水量定额管理,完善考核体系;大力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促进水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强对化工、纺织、鞋服、建材、机械、冶金、建筑等重点行业的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提高材料利用率和产出率;积极调整原料结构,逐步降低木材在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包装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比重,积极推广竹材并寻找其他代用材料;加大对旧木材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减少对新木材的需求;大力压缩无实用性材料消耗,减少过度包装,推广易回收利用、易降解、易处置的包装,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禁止过度包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进一步推广利废墙材产品、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废旧物质的回收管理,鼓励企业使用再生资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物资,加大对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积极推动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每年组织实施省、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2项。

六、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一要继续完善促进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价格等手段,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公众自觉参与、法制有效保证的机制,推进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二要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照节能量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其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项目验收合格,按照投资总额给予适当的补贴。循环经济项目按技术先进性、投资强度、示范带动性和效果给予适当的奖励。三要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四要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加大力度,做好我区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工作,推动我区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在我区推广应用。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完善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继续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列入国家节能产品、设备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提高节能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五要加强政银企合作,强化金融机构与节能、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沟通,及时、有效地对接节能、循环经济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建立金融支持节能与循环经济信贷投资分类管理制度,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重点行业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示范项目建设、节能与循环经济公共平台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对鼓励类项目,按照信贷投放原则,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六要实施节能、优化水电、提高高效洁净机组负荷率,提高水能利用率。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优先安排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保证热电联产、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七、加大节能基础建设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和今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节能监察(监测)执法力度,强化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二要组织重点耗能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建立能源测量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企业内部节能计量核算工作。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积极推进和指导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三要认真组织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单位)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和库存统计制度和重点耗能企业的月报制度,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能源统计职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配强能源统计人员。四要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区政府成立节能中心,配备专职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拨出专项经费,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实施节能诊断,发现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能效管理和优化改进方案的咨询服务。四是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八、开展节能宣传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集中时间开展《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宣传培训,做到知法、守法。组织实施节能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研究制订节能、循环经济宣传方案,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节能和循环经济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促进公众转变不文明的观念和生活方式,提高生态文明程度,培育生态文化,在全社会形成提倡节约、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充分应用项目成果交易会和省内外节能、循环经济成果交流会、博览会等平台,加大与国内外环保NGO、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等在循环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台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合作,通过节能、循环经济成果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展示,推动节能与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实现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对接和推广。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并实施本辖区节能工作计划。区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业、商贸等领域的年度节能工作行动计划并有效开展各项行动。区节能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园区及各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全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