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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对外贸易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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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刊布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一部分属于高昌国时期各部的官方奏文,都官奏文凡见二组,其中一组全部出自阿斯塔那84号墓,入墓时已当作废纸剪成鞋样,出土时又裂为若干片。这组文书保畄了高昌王朝九部之一――都官为处理因私藏提婆锦等丝织品之事宜暨“入官臧钱”事,奏行往来公文的原始记录,保留的内容中还见商胡、龙姓等人的姓名以及许多丝织品的名称,如“红锦”、“蒲桃锦”、“提婆锦”等,这些内容为我们研究高昌时期的对外贸易,特别是粟特胡商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了解高昌在丝绸之路大商贸圈中经营丝织品贸易的实际状况,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拟就阿斯塔那84号墓所出都官臧钱文书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祈请指正。

吐鲁番阿斯塔那84号墓共出文书六件,出土时各件互不连属。因拆自死者的同一纸鞋,所书字跡相同,内容又互相关联,故将其视为同一组文书。审其内容大致可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涉及“出臧钱”内容,见第三件;另一部分则主要保存了包括各级官员押衔签署在内的奏行文书的例行文字,如“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等,见第三件之外的其余各件。我们将其分作A、B两个类别来叙述。

A此类文书仅一件,《吐鲁番出土文书》84号墓排序第三件文书,原定名为《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文书前后俱缺,上下均残。保存下来的内容,就臧钱而言,只涉及“出臧钱”,故此定名不误。就都官而言,藏锦人所出臧钱最终要“入官”,“出臧钱”只是入官臧钱文数奏文中,都官条列所奏事项当中的一个具体行为而已,因此,该文书的定名需作重新考虑。这是后话。兹就能辨读者抄录于下,仍以原定名为准(原系直书,今改横排。原书繁体,今改简体):

三、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

[1]

虽因残缺不能通读,但大致意思是清楚的:即有关方面为“正作”与“作从”合伙藏慝丝织品而传“出臧钱”的记录。从保留下来的文字看,自“某吏传”或者“次传”始为一项的开端,则“出臧钱”事共四项,其中两项内容(即第6行至第10行)保存得更完整一些。第6行、第7行为张阿苟作从,为第一项。第6行人名“阿苟”前据第7行补姓“张”;又据第8行补足人名“龙遮之奈”。第7行“次传”始至第10行为商胡握广延作从,是第二项。第8行“作从”前当为人名,仅余末尾一“延”字,据第10行补为“商胡握广延”。以两项的文字和内容相参比,每一项的行文大致为:以某吏传(或次传)引出“正作、”“作从”,其后具列所藏丝织品数量若干,折合银钱(即平钱)若干,最后为应出臧钱数额。据此例行格式的行文特点,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内容基本上可以补全(见补足后全文录文)。

B前录第三件外,其它五件均以高昌奏行文书末尾的例行文字、奏状官签署及写奏状的年月日为保留下来的主要内容,故归为一类。兹按原文书的排序移录于后:

一、高昌延昌十四年(574年)残奏一

[前缺]

1、四年甲午

2、长史

3、虎牙

[后缺](《文书》第二册,第205页)

二、高昌延昌十四年(574年)残奏二

[前缺]

1、年甲午岁

2、长

3、虎

[后缺](《文书》第二册,第206页)

四、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

[前缺]

1、钱壹佰

――――――――――――――――――――――――

2、案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

3、门下校郎陰

4、门下高

5、通事索

6、通事

7、通事

[后缺](《文书》第二册,第209页)

五、高昌都官残奏一

[前缺]

1、索斌

2、马

3、楊

4、张

5、九日都官奏

6、都官事麹暄

7、司马巩

8、翟武

9、王

[后缺](《文书》第二册,第210-211页)

六、高昌都官残奏二

[前缺]

1、更半文

2、右记识奏诺奉

――――――――――――――――――――――――

3、陰

4、高

5、史索斌

6、史史患

7、史马

8、楊

9、张

[后缺](《文书》第二册,第212-213页)

后五件虽归为一类,但各件内容也不尽相同。第一、二两件内容大致相同,残留部分长短互见,故可互相补充。第一件第1行据题解可补“延昌十”三字,“甲午”之下补“岁”。高昌国时期的奏文还见兵部、民部、屯田等部上奏者,其中阿斯塔那48号墓共出八件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文书》第三册,第73-88页)(以下简称《兵部奏文》)保存得最为完整,其奏文的例行格式、文字可供参比。按《兵部奏文》的格式,“甲午岁”之后当为“某月某日都官奏”。第2行仅余“长史”二字。高昌文书见长史衔者,本件为一例;另二例分别见于《高昌章和十一(541)年都官交河郡等为失奴事》(《文书》第二册,第28页)、《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相等诣府事》(第四册,第172页)。后者都官不具长史衔,贯将军号,称“凌江将军兼都官事”。将军兼领都官事之署衔还见于一件碑铭资料,《麹斌造寺碑》碑阴所刻高昌建昌元年(556)麹斌施产造寺时所订立的契约,[2]契约之末附题名,自高昌王以下重要职官均在题名之列。诸部主事官皆具将军衔。将军为所領銜号,都官是所任职事。将军兼领诸部事外,紧接诸部主管官后,还见将军差任诸部司马,如《麹斌造寺碑》所见“威将军都官司马高”,奏文签署所以才有了“长史××将军领(或兼)×部事”和“××将军××司马”的职衔。据此,第2行“长史”之后可补“××将军领××事”。第3行补足“虎牙”,虎牙(或书作武牙)为高昌官制中等级最低的一个将军号,[3]虎牙后补“将军××”无疑。高昌奏行文书末尾有两组官员签署,一组签署于例行文字“谨案条列……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之后,一组签署于年月日之后,第一、二件的签署显系后者。

第四件与第六件所见签署属于前者。第四件第2行“奉”之后补“行”。第3-7行的签署官员之头衔,可据《兵部奏文》官员签署的例行顺序补足,分别为“门下校郎”和“通事令史”。第5行“索”下原缺,据第六件签署官员人名补“斌”。

唯第五件的性质不甚明了,从保留下来的文字看,很难确定其中官员的签署属于“谨案条列”之类例行文字之后的签署,还是年月日之后的签署。当然仍有线索可寻,一个是上面提到的“索斌”也出现在签署的人名中;另一个是第5行中的“九日”,它保留了年月日的一部分,但问题也出在这里。据《兵部奏文》的例行格式,年月日均提行书写。先书高昌纪年,再书干支,后具月日。八件兵部买马奏文的年月日均按此程式书写,无一例外。然第五件都官残奏无年月,仅存日期,且提行书写。例外还是另有原因原因。《文书》示此文书前缺、后缺,部分上残(第5、6行除外)、下不残。照此推算,上残部分有限,若以第5、6行为准的話,各行上缺部分不过3,最多4个字,不会有误。如果我们根据人名“索斌”的线索,认为此件的押衔签署与第四、六件属于同一系列的话,上缺部分正好是诸官的官衔,而且以四字的为多。也就是说,押衔签署顶格或者还需要换行书写。到目前为止,尚未在奏文中见到过日期顶格书写的例外,亦未见联衔签署顶格或换行书写的例外。先行假设本件按通行的格式书写,那末,第5行“九日”上还有纪年、干支和月份的行文。若本件纪年为“延昌十四年甲午岁”的话,“九日”之上加上月份至少还有10个字,换句话说,第五件文书的上缺部分远比现在要多。如果假设成立的话,其它诸行的上缺文字也就有了各自的着落。以第1行为例,“索斌”的官衔是通事令史,按通例,奏文中的官衔均低4-5格开始书写,文字的间隔也较其它文字的间隔稀疏。总共算下来,“索”字之前大约可以写得下12-14个字,与第5行“都官”前的字数约略相当。我们知道,84号墓的文书是从死者的纸鞋上拆下来的。高昌地域小“平章录记,事讫即除,籍书之外,无久掌文案”,[④]虽是公文,入墓时已被当作废纸。我们认为,第五件文书在入墓时已被拦腰剪断,上部残缺。经仔细查对图版,第五件与第一件的纸质、纸色完全相同,第五件上缘与第二件下缘对接后各行文字可通读。对接顺序为:第二件的第1行与第五件的第5行对接,对接后通读为:“延昌十四年甲午岁九日都官奏”,(对接后的行数以第五件为准)中缺部分补“×月×日”。第一件的第2、3行分别与第五件的第6、7行依次对接,对接后第6行通读为“长史都官事麹暄”,中缺部分补“××将军领”。第7行通读为“虎牙司马巩”,中缺部分补“将军都官”。以上诸行对接后的行文与奏行文书的例行文字,包括年月日和官员的签署均吻合,证实我们的假设是成立的。对接后除第一行已补足外,第二行中的马姓官员与第三行中的楊姓官员的官衔亦可补上,同为“通事令史”。经拼接,复原后的部分文字见补足后的全方录文。

通过对84号墓B类文书的的辨识和拼接,我们对奏行文书所涉及到的例行格式部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奏文的例行格式的顺序为:文件的开端总叙事由;接书“谨案条列”至“记识奏诺奉行”;次具负责通进奏状的门下官员之押衔签署;之后书写奏状的年月日;最后为判行主管官及各级僚属的签署。我们认为,84号墓所出部分残件实际上出自同一件都官奏文,它们是第二、三、四、五件文书。这四件文书不仅包括了奏文中的各项内容,而且,第二件的背面和第四件背面款缝处的签署与第五件正文中的都官主管官同为一人――麹暄。由于入墓时被裁剪成鞋样,又经年久残损裂为数片,《文书》所列顺序已不是它的原貌,须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顺序为:(自左向右)

第三件

第四件

第二件

第五件

84号墓文书拼接后,有一个整体定名的问题,原第三件、第四件的定名分别为《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与《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一“出”一“入”,相对于各自的内容来说并无不妥,前者针对“出臧钱”人而言,后者则相对于“都官”而言。但重组复原后文书的整体性质属于都官奏文,而“出臧钱文数”只是奏文中的一部分内容――臧钱入官的事由,因此,作为都官的奏文,本奏文的最终定名为:《高昌延昌十四年都官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奏》,拼接、识读、补足后的全文如下:

从复原后的文书得到的初步印象是:高昌九部之一――都官,以官方的名义处理一起“臧钱事件”,事由握广延、张阿苟等藏慝织锦而引发,事情的结局是,握广延等人因此受到数目不等的“出臧钱”处罚。至于高昌都官的职权范围如何;握广延等人的藏锦目的是什么,窝赃、逃税或是纳税;为什么又会被“平钱”和“出臧钱”;“臧钱”的性质、为何“入官”,这是我们正面要一一讨论的。文书中牵涉到的织锦、人物更是我们所要着重关注的。

《高昌延昌十四年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为都官部门签发的文书,经过上述分析之后这是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都官之职最早见于曹魏时期,初置都官尚书郎,以督管军事为主。南朝并有都官尚书,主管刑狱事外,亦兼管军事。北朝亦设都官,只是统领诸部有所增损。至隋朝改都官为刑部,其所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所主事亦与北朝略同。汉代虽无都官设置,与之职权相当的二千石曹与三公曹所掌职事亦在水火、盗贼、词讼、罪法等项之间。高昌的统治阶层的成员,皆自河西迁入,本是汉魏遗黎,保持着汉族文化传统之名族大姓主持制定的政治制度,其大部采自中原汉地。东汉中期以后,中原板蕩,西域事务常由敦煌太守掌管,高昌实际上成为敦煌太守,后来是涼州剌史的辖区之一,涼州政权对高昌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故在职官的设置和名称的使用上互见魏晋中央与涼州政权者。文书及碑铭墓志所见高昌九部为:兵部、库部、民部、祀部、吏部、仓部、主客、屯田和都官,[5]散见于《魏书》诸涼州人物传的北涼诸部有:吏部、兵部、库部、考课、金部等,[6]不见都官,都官事或与后汉时三公曹、贼曹所主事略同,当为考课所主,且职权“重于诸曹”。[7]从延昌年间都官主管官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看出,高昌都官的权位亦在其它诸部之上。《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正文押衔签署得知,延昌年间的都官主管官是麹暄,奏文背面两处骑缝题款更证实了麹暄其人的身分。麹暄其名又见于《麹斌造寺碑》碑文。由于立碑的时间与入官臧钱文书上奏的时间只相差一年,所以可以认为《麹斌造寺碑》碑文中的麹暄与奏文中的都官主管官麹暄同为一人。此碑是麹亮为其亡父麹斌所建之功德碑,目的是为其父歌功颂德。据碑文及碑首题识,麹斌年青时即以威远将军领横截县令,寻转折冲将军领新兴县令,以后因与突厥的多次文武交涉有功并最终与突厥建交,以功进爵,升迁至振武将军领某部郎中,并在死后获得宁朔将军绾曹郎中的赠官。麹斌死后,其弟接替他修建佛寺的工程。佛教盛行时期,凿窟建寺,修庙立碑大多为家族行为,[8]河西及高昌地区的寺窟普遍可以找到家族的背景。麹斌其弟正是麹暄,接替建寺工程时,亦接任新兴县令的职务,新兴县令之权位因其地界与突厥接境而特别重要。从吐鲁番碑铭墓志和文书资料可以得知,高昌的上层社会中,只有麹氏家族以其与之联姻的少数几个家族成员,能夠获得绾曹郎中赠官和新兴县令的殊荣。[9]麹斌家族的显赫地位还体现在,在同一个等级的职位上,他们掌握的实际权力也在其他官员之上。麹暄在职任都官事的同时,还兼伏波将军领××县令。这与《都官奏文》中麹暄的职位相吻合,只是未列县令一职。只是平时处理公务是时,并非所有的場合都亮出全部职务,视所处理的臧钱事务的性质而定。麹暄在《都官奏文》中所处理的臧钱事宜,与县级事务无涉,故公仅列都官都官长史之职。身兼三职在高昌的职官任用中,并非通例,麹氏之外,只有如张氏等不多的几个家族成员可以享有。不难看出,麹暄以任都官长史职为荣,都官长史职以麹暄出任而显。

如前所述,都官主管的事务依各朝职官的设置有所不同,但大致不出刑狱与军事兩个大项。高昌另设兵部,军事方面的事应归其管辖,当不在都官的职事之内。就《都官奏文》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因当事人合伙藏锦而涉嫌窝藏(或逃税)罪,初审其性质属于刑狱范畴,与军事无涉。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都官,还见于:一、《高昌章和十一年(541)都官下交河郡等为失奴事》(《文书》第二册,第28页);二、《高昌章和十一年(541)都官下柳婆、无半、盐城、始昌四县司马主者符为检校失奴事》(《文书》第二册,第29页。)三、《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相等诣府事》(《文书》第四册,第172页。)第一、二件为都官执行勑旨下符,为在以上郡县通缉翟忠义所失奴,属于刑狱范围事可知。第三件内容系派弓师诣府之事。弓具虽系兵器,但“作具、粮食自隨”,招弓师诣府是为制作弓具,本件亦并非与军事有关。如此,则高昌国时期,至少延昌年间,即麹暄在任都官期间,高昌都官职掌当以刑狱为主,据此,《都官奏文》处理的臧钱入官事宜,亦应在此刑狱范围之内。

“臧钱入官”可以从都官的职权范围初步确定为属于刑狱执法之事宜,臧钱的性质仍须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讨论高昌经济领域活动的研究中,臧钱大多被界定为,民间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目,[⑩]或者是属于财政分配管理范畴的一种形式,[11]近年,有研究者认为臧钱即赃钱,属于法律范畴的用语。[12]我个人认为,后者与史实更接近一些。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之上,以下拟从臧钱的性质、平钱出臧的事由以及都官入臧钱的意义诸方面对臧钱进行一些更进一步的探讨。

文书中的“臧”一字多义,《集韻》:臧与藏同;《玉篇》:“藏也”。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即文书中同时还出现“藏”本字,如“藏绫十三匹”、“藏龙遮之奈提婆锦一匹”等,作动词用。一般来讲,一件文书中不应出现二字一意的现象,因此,“臧”不能也作“藏”讲。臧又通“赃”,《盐铁论·刑德》:“盗有赃者罚”,又见《汉书》巻九十《尹赏传》:“......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赃。”《广韻》:“纳贿曰赃”。唐代的法律条文中,赃为罪名之一,《唐律疏议》诸彼此倶罪之赃条:

诸彼此倶罪之赃。疏议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所受监临财物,并坐赃(罪)。[13]

文书中的“臧钱”即因赃罪而来。按唐律,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疏议曰:

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14]

若赃物因各种原因或已费损,或已转易,可以铜赎赃。平赃之定则为: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曰: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值,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15]

比照唐律诸条,《都官奏文》中之所谓“平钱”、“出臧钱”即唐律之平赃赎赃是也,只是,高昌不以上绢之价平其价值和以铜赎赃,而是以当时西域的流通货银钱取而代之。

“臧钱”即是赃钱,“平钱”、“出臧钱”即是平赃赎赃,奏文所奏事因张阿苟诸人藏慝提婆锦而引起,本都官文书的性质当关乎刑狱,与军事无涉无疑。

提婆锦等丝织品是事主藏慝的直接对象,乃构成本奏的关键因素。5――7世纪是丝绸之路贸易十分活跃的时期。东西方之间的丝绸贸易从早期以中国内地丝绸西传为主,转入兼有西方的丝织品进入中国,开始东西双向贸易的时期。东传的丝织品以西亚特别是以波斯的织锦最为著名。由于频繁和丝织品贸易的刺激,介于其间的高昌等地,往来和丝织品贸易亦十分发达,与之相适应,丝织品生产也随之发展起来,当地人将西域传统的毛织技术运用于丝织,同时借鉴先进、复杂的丝织工艺进行家庭式的或小作坊式的生产,产品的织造技艺及其质量的起事都很高,成品以织锦为主。产品有一部分用于自身消费,但份额较小,在发达的丝织品贸易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丝织手工业,其产品的三部分用于外销。总体来看,进入高昌双边贸易领域的丝织品有三类:内地(包括中原、川蜀和齐鲁地区)产品、中亚西亚产品和包括高昌在内的西域产品。

本件文书出现的丝织品有绫和锦,锦有三种:红锦、葡萄(中)锦、提婆锦,其中以提婆锦出现的次数最多,量也最大。三种锦出自不同的产区,以葡萄为装饰图案是中原及齐鲁地区所产丝织物的传统纹样内容,早在汉代,内地织工已经掌握了娴熟的织造技巧,织出工艺十分复杂的葡萄锦,颇受宫廷内外的欢迎。从使用的情况来看,红锦并不十分流行,不象是当地所产,有可能产自内地。以上两种织锦,在6-7世纪的吐鲁番墓葬中均可见到。提婆锦原产波斯,在古代阿维斯塔语中,“提婆”含有“天神”的意思,[16]本件未必波斯原产,其计量单位与中国内地织锦相同,以“匹”或“尺”量,而文书中出现的属于世纪中叶以前的波斯织锦均以“张”计。据《周书》、《魏书》西域本传,当时宜蚕的地区有高昌、龟兹、疏勒等地,而产锦的地区只有疏勒一地。文书中除“疏勒锦”外,还见“龟兹锦”、“高昌所作黄地龟兹锦”的记录,且皆以“张”作计量单位,可见不只疏勒一地产锦。民间订立的契券中,龟兹、高昌锦可以当作货币支付。疏勒锦和波斯锦在某类传供帐目中,与毛毯、行緤、赤韦等并列,也作为货币流通。上述内容不仅填补了文献记载之不足,也为辨认锦的产地和时代提供了标识性的依据:一、公元5世纪以后,高昌、龟兹、疏勒等綠洲诸国开始有了自己的织锦产品,其中三部分为仿制品。二、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西域各地以“张”计量的织锦,服用之外还充当货币的职能。三、随着织锦作为支付手段功能的逐渐隐退以及西域等地与内地丝织技术的不断接轨,各地所产织锦逐渐归于用“匹”作统一的单位。本件的提婆锦属于这一时期的产品。

问题在于,文书中这些织锦均被事主藏慝,那么,事主藏慝织锦的目的便不得不追究。一般来说,藏锦的动机不过为二:畄用或畄再交易。张阿苟等事主藏锦的企图亦不外乎此:留作已用或留待私下交易。所藏丝织品的数额不算小,又藏锦人中有作人,留作已用的可能性不算大。胡商的参与让我们更倾向于相信,藏锦的目的是为了作私下的交易,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避开正当交易至少可以从兩个环节上获取非法利润:抬高价格或避开税收。

高昌在丝绸之路上于一个十分特殊的位置。从地理位置上看,它处在四方辐辏之地;从政治地位上看,它又处于中原政权、北方游牧民族和西域乃至西方世界的十字路口。为了保全自己政权的存在,一方面,它与中原诸政权保持着天然的联系,同时,又不得不臣服于柔然、高车、铁勒、西突厥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北史·高昌传》载:

……和平元年(460),为蠕蠕所并。蠕蠕以阚伯周为高昌王。其称王自此始也。

太和初,伯周死,子义成立。岁余,为从兄首归所杀,自立为高昌王。五年,高车王阿至罗杀首归兄弟,以敦煌人张孟明为王。后为国人所杀,立马儒为王,以巩顾礼、麹嘉为左右长史。二十一年(497),遣司马王体玄奉表朝贡,请师逆接,求举国内徙。孝文纳之,遣明威将军韓安保率骑千余赴之,割伊吾五百里,以儒居之……

而高昌旧人情恋本土,不愿东迁,相与杀儒而立麹嘉为王。

从蠕蠕(即柔然)扶持阚伯周为高昌王,至高昌旧人弑杀马儒立麹嘉为王,无不反映出高昌国人,特别是上层人士对北方民族政权的仰仗,此种情势,在内地局势混乱、统一政权趋于崩溃时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北方游牧民族所以对高昌国百般扶持,正是出于看好高昌国从丝路贸易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并欲借助其“税收站”的特殊地位而从中牟取自身利益的企图。《隋书·高昌传》云:

伯雅先臣铁勒,而铁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国。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铁勒。

一个“恒”,一个“重”,足见高昌这个税收大户在北方民族政权的经济天平上的份量。既要维持住与北方民族政权的这种关系,又要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致因“税之送于铁勒”而受到太大的损害,高昌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以平衡两端。

高昌政府向胡商征税的税目不见史载,吐鲁番文书中所见保留下来的税目有“称价钱”,这是胡商向高昌政府交纳的一种的商税。古代向商人所收税种有过境税和住税之别。[17]所谓过境税,《隋书·食货志》有云:晋室渡江以后:

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並十分税一以入官。

所谓住税:

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关于住税税率:

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劵,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无论输估、散估,住税税率皆为“百分收四”。据《高昌内藏称价钱账》“二人边得钱”语,有文章疑二人中一人为买者,另一人为卖者,内藏从买者和卖者两人处收税,与上述“输估”、“散估”的收取方式相同;交易中又见有买进卖出的活动进行,根据上述两点,本文以为,内藏所收称价钱为住市税无疑。高昌市易税及其征收办法,史籍无载。高昌的统治阶层三部分来自河西,决定了高昌的各项制度大多采自河西,而河西制度实则魏晋系统本土化的产物,易言之,高昌之制度采于河西而本于魏晋。就市易制度而言,高昌当地的状况与东晋南朝的状况应相去不远,这是因为,高昌的社会经济形势类似于南朝之状况。南朝与北朝之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陈寅恪先生有云:“北朝俱有均田之制,魏、齐、隋、唐之田制实同一系统,而南朝则无均田之制,其国用注重关市之税......魏书六十八甄琛传所云:(世宗时上表曰:)‘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南北朝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要点,甄琛之数语足以尽之矣。”[18]高昌本车师旧地,地窄人稀。自河西汉民陆续移居以后,人口密度不断增加,可供农桑的土地十分有限,则其国家财政税收必倚重于关市之税。从称价钱的收取上,可以看出高昌的商业税率不低。[19]

至于税收的征收办法,据《周书·高昌传》,高昌“賦税则计输银钱,无者输麻布”。包括田地租税在内的各种税收大部分以银钱支付,在商贸活动中,更是以银钱作为清偿工具来支付商业贸易的税收,上述“称价钱”等文书所反映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据《隋书·食货志》:“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所谓“西域金银之钱”是指在西域流通的钱币,而所谓“西域”,应当是广义上的,其范围包括葱岭以外的地区,诸如粟特等地。高昌为丝绸之路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贸易港,促使丝路贸易更加活跃;反过来,这种活跃的国际贸易往还又激发了高昌的手工业、商业的活力,从而一方面为高昌的商业及其他领域的高额税收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纳税商逃避高额税收提供了温床。

高额税收的结果势必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臧钱不是税钱,却与税收有关,它是由高额税收派生出的一种结果。臧钱文书的当事人中,龙遮之奈与握广延出现多次。龙姓为焉耆王姓,焉耆人多姓龙,来高昌的焉耆龙姓人大多出现在高昌国时期,其中有延昌年间在高昌当地主持修建石窟的画匠或工匠,有高昌延和至义和年间租种桃(葡萄)田的种田人,高昌国后期的龙姓人,其身分已经与高昌的乡里百姓一样,负担“剌薪”的义务。臧钱文书中张阿苟和握广延所藏提婆锦均来自龙遮之奈,龙遮之奈是锦的提供者,还是藏锦的同谋。焉耆、高昌都当丝路要冲,为获取丝路贸易利益,高昌、焉耆成为竞争对手,《旧唐书·焉耆传》将双方产生摩擦的原因归结于“大磧路”和高昌道的开通、关闭与否:

贞观六年(632)突骑支遣使贡方物,复请开大磧路以便行李,太宗许之。自隋末罹乱,蹟路遂闭,西域朝贡者皆由高昌。及是,高昌大怒,遂与焉耆结怨,遣兵袭焉耆,大掠而去。

丝绸之路经河西走廊出敦煌后,西方去有两条道路可循:一般来讲,向西过白龙堆后入焉耆(即大磧路),可直上高昌皆便捷但要过大片沙磧,路途多艰险;故大多数情况下,商客往来,多绕开大磧路,北上伊吾,折而入高昌;或者直接进入高昌,图的是旅途更为安全。丝绸之路是在经过历地界,决定了通过该地区人流和物流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该地区从丝绸之路贸易中获利份额的多少。北朝末年“大磧路”未闭,丝路贸易正当盛时,焉耆和高昌的双边贸易往来相当频繁,摩擦亦相应增多。龙遮之奈作为提婆锦的提供者,逃不脱“藏锦”同谋,即非法交易者的干系。不过,有疑点在:若是同谋,龙遮之奈为何未被罚以“出臧钱”。

握广延,其名字前冠以“商胡”,这等于贴上了粟特人的标签。“延”是粟特男性人名的典型词尾,有荣典、礼物之意,古波斯语作yana-。[20]握广延从龙遮之奈处得到提婆锦,以“作从”参与“藏锦”,被都官罚以“出臧钱”。从锦的流向上看,握广延处在末端,因觸犯了相关的法律受到惩处。如按正常交易,握广延在得到提婆锦后或直接进入市場,或通过关境后再运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易。而在这个环节上,高昌国及其政府可以获得的最大利益就是税收――市易税或过境税,握广延所要逃避的也正是税收,这是笔数额不小的税收。然而他触犯了法律,所以受到都官“平钱”,“出臧”处罚。在这里,龙遮之奈虽然为握广延提供了货物,但并未触犯逃避税收的律条,故免于受到都官的惩处。

通过对都官臧钱文书的分析,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高昌麹氏王朝时期的以丝织品贸易为主的对外贸易问题进行如下的讨论。

首先,通过对住市交易的讨论,则很自然地联系到麹氏高昌对外贸易的各种形式问题。高昌不仅参与商品从生产国向消费国运送的转口贸易,以转口贸易为主,同时兼营直接、间接的进出口贸易。

高昌居丝绸之路的中段,是东西方之间进行交往的必经之地。汉代以前,中国与西方各国的经济交往大多采取朝贡方式,高昌并未参与其中。晋代以后,东西方交往进一步扩大,中国与西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已经突破了原来那种单一的模式,随着实质性的国际贸易内容的注入,高昌也逐步参与到东西方的贸易往来。从臧钱文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高昌所进行的对外贸易中,即包括将高昌以外地区加工的丝织品(如提婆锦和龟兹锦)输入本地市場销售的进口贸易,也包括将本国生产加工的丝织品运往他国调进销售的出口贸易,这其中包括本地加工的产品(如高昌所作黄地龟兹锦)和外国工匠在高昌加工后外销的产品。这两种形式的贸易有时是同时通过一方、一次完成的,例如《称价钱》中的商人,既是卖方,又是买方。不过估计在高昌,进口、出口和过境、三种贸易形式中,第三种贸易,即过境贸易的额度要大一些。由于受地小人多因素的制约,高昌的出口贸易以加工产品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形产品的贸易也带动了诸如储运、译语、驿馆接待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兴起,随着有形贸易的逐渐成熟,高昌的无形贸易也随之发展起来。6世纪中后期,高昌的对外贸易日臻成熟和完善。

其次,我们发现,丝织品贸易中也多以银钱作为清偿工具,臧钱文书中的平(银)钱出臧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并不排除各种交易中其它支付手段的存在,如叠、锦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货币至少是高昌商贸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手段,充分体现高昌高度商业化的特征。从粟特胡商在丝绸之路上的活跃程度以及高昌、敦煌等地粟特聚落的存在来看,流通西域的通货以粟特地区流通的银币为主。[21]丝绸之路贸易中流通的银币,显然已经超出了地方货币的职能,它作为一种国际货币在丝绸之路贸易中流通。高昌作为该贸易网中的一个站点,因其流通货同整个贸易网络的一致,为丝绸之路的大贸易圈所兼容。6世纪以后,高昌本体社会的商业化趋势已很明显,又处在一个西连西域诸国、中亚西亚地区,东接河西走廊,直通内地的大商业贸易圏中,这种趋势又带着明显的国际商业化的色彩。

第三,巨大的商业利益吸引各地的商人贩客云集高昌,使高昌的商贸活动日趋繁荣与活跃,与此同时,可观的商业利润也驱动着商业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臧钱文书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高昌政府对商业不法行为有一套行之而有效的办法和相应的制裁措施。无疑,建立规范的商业秩序、营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可以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从而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更加丰厚的商业利益。

第四,粟特胡商以其素擅经商的优势活跃了丝织品贸易市場,将丝绸之路上诸如高昌、敦煌等贸易平台链接起来,形成网络。他们涉足进口、出口、过境贸易等高昌的有形贸易门类外,还参与了高昌的无形贸易,诸如客馆服务业、译语等行业的活动。他们以其特有语言天赋为操持不同语言的商人充当翻译――作专职“译语人”,被政府指派作客馆管理或招待工作。同时,粟特人还是传授手工技艺的工匠。高昌除专务丝织业的工匠外,还见韦匠(负責皮革熟化加工的工匠)、画师等,在高昌后期至唐贞观年间的一份工区名籍中,有缝匠、韦匠、木匠、油匠等,其中大部分是何、康、曹、等粟特胡姓人。粟特人活跃了高昌地区的商业活动,同时也带动了高昌国内加工业的整体发展。当地加手工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丝绸之路贸易的更加繁荣。

第五,在高昌所进行的丝织品贸易中,北方游牧民族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尚待详考,[22]但其对塔里木河流域北缘綠洲国家的宗主国地位无疑从兩个方面刺激了丝绸贸易的活跃与繁荣。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207-208页。后文所引本书均简写作《文书》。

[2]碑文摹文见黄文弻《吐鲁番考古记》,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54-55之间夾页。

[3]侯灿《麹氏高昌王国官制研究》,收入《高昌楼兰研究论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51页。

[4]《周书》巻五十《高昌传》,中华书局,1971年。

[5]《高昌建昌元年(555)麹斌施产造寺碑》,原载黄文弻《吐鲁番考古记》,见《麹斌造寺碑》(碑阴)摹文,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54-55之间夾页。

[6]《魏书》巻五十二《宋繇传》、《张湛传》、《宗钦传》、《阚骃传》、《赵柔传》。

[7]《通典》刑部尚书条称:“后汉光武改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政”。见《通典》巻二十三《职官》,中华书局,1988年。

[8]如《孙永安造象记》,见(清)陆增祥撰《八琼室金石志补正》,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65页。

[9]荣膺绾曹郎中的还有张氏家族成员,如张雄及其父端、祖务。见《唐垂拱四年(688)张雄妻麹氏墓志铭》,见侯灿《解放后新出吐鲁番墓志录》,《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605页。

[10]朱雷《麹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麹朝税制拾零》,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9-10期合刊,已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81页;郑学檬《十六国至麹氏王朝时期高昌使用银钱的情况研究》,载《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93-318页。

[11]楊际平《麹氏高昌賦役制度管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二册,第79-94页。

[12]卢向前《论麹氏高昌臧钱》,载《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

[13]《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撰,中华书局,1983年,刘俊文点校本,第88页。

[14]《唐律疏议》卷4,88页。

[15]《唐律疏议》卷4,91页。

[16]元文琪《二元神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85页。

[17]谢重光认为高昌征收的“称价钱”属于市内住税,且征收对象不独限于胡商,见谢重光《麹氏高昌賦役制度考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18]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第页144-145。

[19]朱雷前引文第79页。

[20]蔡鸿生《唐代九姓胡与突厥文化》,中华书局,1998年,第39-40页。

[21]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200-201页。

[22]宋晓梅《论高昌服饰“丈夫从胡法,妇女略同华夏”》(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