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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货运险实务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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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货运险是财产险的一种,货物运输主要包含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四种运输方式,并且由于运输的方式多样化、货物的可移动性、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货运险的理赔不同于其他财产险,理赔工作专业难度相对较高。目前,我国货运险对投保人没有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导致理赔难度的增加。

关键词:货运险;投保人;保险利益

近年来,在货运险承包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生产企业、承运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投保货运险,而相关法律以及货运险的相关条款,并未对投保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直接导致,理赔环节可能会由于“出险时无保险利益”导致拒赔,使货主利益受损。

一、货运险概念及现状

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它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所提供的一种货物保障,其范围包含了水路、铁路、公路、航空以及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货物运输险的种类很多,按以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有: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在下文提到的“货运险”仅指国内公路货运险。

今年初,四大上市保险公司2012年年报,中国太保实现货运险收入15.98亿元,同比增长了4.9%;人保财险的货运险收入同比微降,但保费收入高达38.48亿元。近十年财险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及总赔付率与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及赔付率对比:

——《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数据提取时间:2013年12月15日

从中可以看出货运险的经营优于整个财产保险业,并且在十年的经营中保费收入持续上升,并且赔付率低于财产险的总赔付率,且赔付率较为稳定。在我国整个保险行业中,货运险可以算是一个盈利的险种。从发展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运输业将会更加繁荣,更加有活力。

二、货运险投保时的保险利益问题

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新《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有关财产保险的条款,就免除了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货物)及其有关利益(如加成投保的预期利润及运费保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当产品生产出来后在商品销售出之前,生产企业对产品具有保险利益。在货物进行交易之前通常生产企业会与购买方签署购买合同,而完整的贸易合同中会注明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并且明确贸易术语。目前我国常用的贸易术语有两种,一种是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船上交货),一种是CFR(COST AND FREIGHT,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按此定义,在FOB价格下,按照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并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运输工具上,至此货物的保险利益在货主方,在此之前货物的保险利益则在生产企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无论是否由承运人控制,无论交易处于哪个环节保险利益都只属于买方或者是在卖方。

作为承运人。有责任保护货物的完好并安全运达目的地,所以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这并不意味着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货物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形成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需转移此风险,承运人可以为自身利益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而非货运险。物流公司若作为投保人受货主委托,作为投保人代付代办货运险,他仍然是承运人的角色,同样不能逃脱其作为承运人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保险法角度,其仍属于保险法所称的第三者。

目前实务中,困扰货运险理赔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即是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利益问题。我国一部分承运人考虑到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首先保险费率高,其次手续麻烦,并且有较高的免赔率,不愿投保责任险,而是采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承运人责任险,是以“运输经营者在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民事责任”为其保险标的。由此可见,如果承运人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则可以通过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方式转移,如果其购买货运险,他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但是被保险人必须是货主。

三、解决途径

1、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

对于直面客户的业务人员,是让客户了解险种和条款最为直接的角色,他们有义务对客户所购买的产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让客户清楚相互的权利义务,并且清楚出险后的理赔流程,对于业务人员而言,需要清楚客户的角色,并且推荐最适合的产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是其对该险种有一个清楚而清晰的认识,并且加强《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后台理赔人员的沟通,使客户对险种有一个更为立体,更为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客户的利益。

2、保险公司应加大对承运人责任险的宣传力度,以适当的优惠鼓励物流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适当降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费及费率

目前很多企业对责任险的认识不高,这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是他们看到了高额的保费和多于可保范围的免责条款。我国承运人责任险的高保费、高费率使得大部分投保人转而选择货运险,而由此造成低承保率的现象又导致了承运人责任险的保费及费率持高不下。就此,在大力宣传责任险的同时,适当降低责任险的保费费率,使更多的物流公司可以接受,提高该险种的性价比,缩小其与货运险的费率差。随着物流业的发展,让需要更多物流企业看到承运人的责任,以及责任险对他们的重要性。

3、法律

导致此现象出现的另一原因,就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目前无论《保险法》、《海商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提及被保险人身份的限,这导致在实务中没有法律依据。完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定义,在以后的理赔工作中是必要的。首先,这使业务人员更加明确被保险人的定义;其次,使客户明确了解适合自己的险种;再次,客户更加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使客户明明白白消费,避免因此导致的拒赔或者其他损害承运人利益的现象。(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http:///

[2]《险企激战航运险 货运险贴身肉搏保赔险无人问》证券日报 2013年3月

[3]《公路货运险代位求偿权案例评析与启示》伍朝晖

[4]《我国进出口货运险市场发展困境研》王硕

[5]《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邵长城

[6]《浅析货运险中承运人保险利益问题》周关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