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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在上海正式挂牌;同时作为第一只金融期货交易品种――沪深300指数合约业已确定,我国股指期货呼之欲出。
中金所的成立以及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不仅对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股指期货交易结算:商业银行试水综合化经营的新领域
与目前国内商品交易所不同,中金所采取目前国际通行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分层模式,并首度明确商业银行可以成为特别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或具有会员资格的投资商服务,参与期货交易结算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正式进入期货交易结算业务领域。
中金所股指期货交易结算模式与特别结算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中首度引入特别结算会员概念。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构成了中金所的三大类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定位为商业银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特别结算会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非结算会员进行期货结算,并对他们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管理。
通过上表可以反映出,中金所股指期货基本结算层级是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再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在股指期货整体交易结算流程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别结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已经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信息整理,特别结算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如表一:
通过列表分析可以了解,特别结算会员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基本与期货经纪公司一致,因此,现阶段除不能发起自营业务外,商业银行承担着与期货经纪公司基本相同的作用。
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在金融期货市场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从股指期货交易整体流程看,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作用;另方面从其权利义务关系看,商业银行已然成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
可以讲,继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收购信托公司、参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后,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试水综合化经营的新领域。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结算对商业银行影响深远
成为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提供股指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对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既有现实的影响,也有远期的影响。
现实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存款业务和中间业务两方面关于存款业务,由于特别结算会员主要的工作是对客户保证金的管理,因此保证金成为商业银行新的负债来源。初步测算,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后,预计保证金规模将达到500亿元左右,鉴于保证金具有稳定且付息率相对较低的特点,因此该项负债是很好的资金来源。关于中间业务,目前特别结算会员的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是手续费(佣金),预计推出股指期货后,金融期货市场年交易量将达到2500万手,据此测算,市场佣金规模将不低于25000万元,考虑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成为特别结算会员实行准入制,会员数量有限,因此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手续费可以成为其新的中间业务发展来源,有利于业务盈利模式的转型。
远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与产品创新方面 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必然带动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发展与创新。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通过设立期货管理账户、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高端的现金资产管理业务;二是开展场外交易业务,24小时为客户提供闭市后的场外交易服务,报出买卖价并完成撮合、成交;三是投资咨询业务,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或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四是融资服务,根据监管政策,为信誉较好客户提供合规的融资服务,进一步巩固与优质客户的关系;五是发展自营业务,成为金融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可以为客户创造投资成交机会。
特别结算会员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对于商业银行业务不管是现实的影响、还是远期的影响的表述,其影响均表现在业务层面。从根本上讲,成为特别结算会员,提供股指期货结算服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有助于完善银行服务功能,争取高端客户资源,提升盈利水平,从而达到强化核心竞争力、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虽然成为特别结算会员,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对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考虑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所有合约品种均具有高风险的业务特征,因此基于商业银行有关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三性”管理基本要求,防范风险应该成为商业银行应对股指期货推出并参与特别结算会员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工作的核心环节。相应地,安全性应该是特别结算会员业务开展的重点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各项工作应该围绕上述核心环节与重点要求而展开。
在实施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金监控、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系统开发与维护安全性管理等三方面应该是防范风险重点工作内容:
加强以保证金账户监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期货业务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是:非结算会员信用风险、内部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
上述风险的关键还是非结算会员信用风险。股指期货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市,可能会出现连续涨停或跌停的异常交易情况,而此时如果非结算会员不及时做好客户的持仓监控与平仓工作,则客户账户保证金可能透支,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因此,作为特别结算会员防范风险的重要部位,是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
首先,必须落实中金所的有关风险控制要求。根据中金所风险管理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实施细则。
其次,研究建立风险管理监控体系,针对非结算会员保证金水平、开仓与持仓量、信用等级等要素建立非结算会员的风险计量模式,指导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加强内控管理,避免可能产生的内控风险:一是要明确岗位责任、岗位分工必须明细,内部授权管理必须明确、适用,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注意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熟悉市场,具有风险识别与判断能力,可以有效实施风险管理预案;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教育。
商业银行发展期货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注重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及其带来的经济或社会的负面影响首先,在拟定和履行经纪合同方面,应当注意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关系应该体现以下基本要求:第一,遵循诚实信用;第二,尊重合法约定;第三,风险与利益相一致。
其次,根据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司法实践,商业银行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必须关注或避免下面业务行为:发展客户时,不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本行员工私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交易;未明确客户通知方式的约定以及未有效保留通知证据;未约定因银行结算人工失误导致客户产生不当得利时双方的确认及返还规则;未明确约定强行平仓的条件;没有明确约定电子化交易的免责条款。
安全性:商业银行股指期货交易结算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的目标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的安全性目标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技术安全,保障系统的平稳运行;二是业务安全,保障业务部门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以及客户顺利使用系统完成结算或交易。
由于交易结算系统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平台,贯穿股指期货交易结算全部流程,因此,必须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系统管理体系,建立必要的安全保障机制,硬件与软件环境必须达到规范要求,数据管理系统完备,建立技术事故应急方案,通过上述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安全性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