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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辩解论文:刑法辩解的目标观及方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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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辉 单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法解释的方法

1.刑法解释方法的种类。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在理论上有如下一些观点:1.1四分法。认为刑法解释的方法有四种: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1.2二分法。认为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由于对论理解释的理解不同,又分以下五种:一是认为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二是认为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当然解释;三是认为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和反对解释;四是认为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系统解释、沿革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五是认为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1.3三分法。认为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三种。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沿革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2.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刑法解释方法是多样的,那么在解释某一具体刑法问题的时候,各种解释方法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要考虑到刑法解释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要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以文理解释为首要,结合论理解释进行。罪刑法定原则的第一个要求就是论罪科刑均须法律明文规定,故刑法均以成文法为法源,刑法规范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按照一定的语法规范所构成,要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语句,确定其词句的意义。因此,刑法律解释必先由文理解释开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否则就是超越法律解释的范围,而进入另一阶段的造法活动。解释法律,应尊重法条文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安定性价值。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刑法解释的限度

刑法解释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最高刑法精神,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起着统领作用。就其与刑法解释的关系而言,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刑法解释应当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自罪刑法定思想产生以后,刑法解释一直有严格解释和自由解释的争论。刑事古典学派从个人本位出发,强调个人自由的保障,提倡绝对罪刑法定。正是从这种思想基础出发,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们强烈要求在刑法解释中实行严格解释,认为刑法解释只能就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不能进行法律规范解释,更不能进行规范意义、内容的解释。法律中规定了什么,法官就宣告什么,法官不过是法律之口,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在严格解释体制下,刑法解释权被严格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但是,新兴的实证学派反对严格解释。他们认为,刑法解释是时代和社会的要求,为了使刑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刑法的社会目的,实行刑法解释上的自由主义是完全必要的。刑法上的自由解释有其合理的一面,它有助于解决法律的稳定、统一和社会的现实需要,实现个别正义和一般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