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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规范》对施工项目计价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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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由于在项目设置、适用范围、清单编制及清单计价、工程价款调整及结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得清单计价的作用大打折扣。新规范与原规范相比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深刻地影响了施工阶段计价管理工作。

关键词:施工项目计价规范;计价管理;清单计价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144-02

施工项目计价管理包括施工前期的招标投标阶段、施工及竣工结算等阶段,计价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价款调整、索赔、合同管理等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我国在不同的时期出台了各种相关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施工项目有关计价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内容涉及施工项目计价管理的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并附条文说明避免对条文理解产生偏差,增强了规范的实用性,可以说新规范对施工项目全过程的计价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从工程建设程序上来看新规范的重要影响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原规范”)的重点规范了施工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计价问题,对后期计价内容规定较少或深度不够。新规范则弥补了原规范的不足,突出了各阶段计价的关联性,适应了各阶段对计价的要求,把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的固有特点和不同阶段计价之间的关联性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工程计价的系统性。

(一)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选择

新规范第1.0.3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性条款)。也就是说国有投资项目无论大小均须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而非国有投资项目则可以选择采用清单计价或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如果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则须遵守新规范中有关清单计价的专门条款规定,如果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则须遵守新规范中非清单计价专门性条款的规定,如有关工程计量、工程计算价款调整、索赔、签证、争议等条款的规定,这类条文仍应执行(如第1.0.4条等规定)。

(二)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有更严格的要求

比如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文)。关于工程量清单须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规范中虽然也有相关条款规定,但是新规范对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并强调了清单的准确性(数量无误)和完整性(无缺项漏项)责任主体是招标人(强制性条文)。就这一点来说无论招标人自己来编制还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来编制,其责任承担主体不变。而投标人只要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新规范第3.2.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强制性条文)。即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五个构成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是缺一不可的。这里需要提别提出的是“项目特征”,在原规范中项目特征作为项目名称的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不是很突出,但在新规范中项目特征单独形成一列,不再是项目名称的一部分。因为项目特征既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而且也是反映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表现,是准确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同时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因此,项目特征不同意味着不同的清单项目、意味着施工企业需要完成不同的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也就意味着需要确定不同的综合单价。所以项目特征准确、完整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第3.2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措施是不形成工程实体的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项目,其费用的大小施工企业采取的具体施工措施相关。而不同的施工企业由于拥有的资源不同可能采取不同的施工措施,因而产生的费用就会有差异;施工过程中影响措施项目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在招标投标阶段完全准确的确定下来,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调整措施项目的价款也就在所难免;如果能在招标投标阶段把可能引起计价纠纷的事项尽可能地精确计算工程量且在清单中明确其计算规则并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形式予以明确,无疑会大大减少后期结算中的扯皮现象。而对于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即明确其内容的措施项目仍采用原规范中的做法,即以“项”作为计量单位。新规范的这种规定明显有利于工程计价的管理。

(三)综合单价内容构成的变化

新规范在术语中明确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第4.1.9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如今的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即招标人处于有利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招标人为了避免承担风险都以各种各样的途径将在项目实施阶段可能遇到的风险转嫁到施工单位身上。实际上在施工过程中,参与各方都面临不同的甚至不可预料的风险,但是将所有风险都转嫁给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合理。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并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可以按照风险承担的经济性原则和公平合理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分担风险。具体如下:

1、发包人独自承担的风险。新规范第4.7.1条中明确,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等出台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主要涉及构成工程造价的税金(税金内容及税率)、规费(内容及税率)、人工工资标准的调整等以及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款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承包人无需承担该项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额。

2、承包人独自承担的风险。对于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的部分(不包括应由发包人及其和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内容),比如承包人投入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管理费(费率)、利润(利润率)、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的次要零星材料的价格风险等。该部分费用增加很大程度上与承包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关,因此对该项风险发包人无需承担。

3、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对于主要由市场主导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装饰材料等价格风险,可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内 容及其承担的变化幅度。在条文说明中给出双方确定时的参考内容及幅度: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那么该幅度范围以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而且说明如何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点的话可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既具有实用性又有可操作性。这一点规定相比原规范有很大变化,原规范之说明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因素,但未明确风险内容及其幅度,因此很容易误解为承包人承担所有价格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

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可能有两个:

1、“量”变。如第4.5.3条涉及的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第4.7.2条规定由于项目特征不完全相同所产生的新的清单项目。即原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这类项目,按增加的新清单项目处理;第4 7.4条涉及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变化等,以上几种情况所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在不同的条款中给出了类似的处理原则,即除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量以外,综合单价也可能需要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原则为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即没有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并且在4.7.5条中明确由于量变所引起的价变的处理方法: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内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未作约定,那么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其可执行性很强。

2、发生了规定范围内调整价格的因素。如第4.7.1条提出了基准日的概念,实际上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或者是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即基准日之前由于政策等引起的价格变化风险由招标人承担。第4.7.6条涉及的合同约定材料等价格变化幅度满足工程价款调整条件可按合同约定或按有关规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等。

二、从工程建设的行为主体来看规范的重要影响

新规范规范了不同参建主体的行为要求:第3.2.8、4.2.3、4.2.8、4.2.9、4.7.1、4.7.7、4.8.12、4.9.1、4.9.3等条文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作用;第2.0.18、3.1.1、4.2.2.4.3.1、4.8.2.4.9.4等条文明确了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的作用;第1.04、4.6.3等条文规定有关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作用等。

三、其他方面的影响

与其他法律法规等呼应,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程序、索赔程序、纠纷处理、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实际操作性;增加了部分新概念,如计日工、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既符合国际清单计价习惯,又突出了实用性;完善了计价表格等。所有这些变化使得新规范以解决实际问题、可操作性强而深刻地影响着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方面面。

新规范新气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总结了原有规范的不足之处,增加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具有可操作性强的诸多条款,并把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突出了清单计价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进而深刻地影响了工程项目计价管理的思想和行为。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GB50500―2008)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分析报告(GB50500-2008)[S]

作者简介:杨卫华(1970-),女,陕西凤翔人,中铁成阳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