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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预收电费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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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电费回收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尽管供电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力量追收电费,但拖欠电费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电力行业有300多亿元电费被拖欠。面对如此巨额的拖欠电费,电力企业除在拖欠事实发生后采取积极的措施追收欠费外,更应考虑对目前的客户采取何种措施将拖欠电费事件防范于未然。笔者认为对电费采取预收的方式是一个很好的途径。虽然有人认为这一方式有违反《电力法》、侵害电力客户权益之嫌,但是我们通过分析认为预收电费方式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更不违反法律法规。

一、从造成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分析预收电费的合理性

从拖欠电费的主体来看,拖欠电费的客户一般主要是工业客户,他们用电量大,应缴电费也多,加之个别客户的主观恶意拖欠,是造成巨额电力欠费的主要原因;居民客户也有拖欠电费的现象,但他们更多是由于忘记缴电费而造成欠费,主观恶意的程度小。因此,在此我们着重分析工业客户的欠费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客户不遵守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

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6条是作了明确的规定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很多电力客户却违反此原则,他们利用电力行业的公益性、不能随便停电的弱点,恶意拖欠电费,给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用电人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其欠费2个月之后,否则停电即为违法。而工业客户电费都比较多,如在其欠费2个月之后才采取停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承担巨额的电费损失。若通过司法途径去追收这部分电费,因为司法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供电企业往往是赢了官司又拿不回钱。因此供电企业只有长期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千辛万苦地追收电费,还不一定能见成效。更有甚者,一些临时用电、短期用电客户恶意大用特用两个多月电,形成巨额电费后逃之天夭夭,使供电企业根本无从追收欠费,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二)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是拖欠电费的重要原因。

当前,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他们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思想,自己没钱付电费倒成了老大,供电企业拿他没办法,干脆拖欠得越多越好。况且一个企业亏损比较严重的时候,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减少企业债务,往往会出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减少企业损失。由于社会普遍认为供电企业效益好,不在乎一个企业的那点电费,因此政府就借此要求供电企业充当牺牲者,少收或者不收客户拖欠的电费。类似情况积少成多,供电企业也就面临着严重电费亏空。

根据上述情况,单靠做宣传解释工作和采取传统的收费方式,显然已无济于事。而只有彻底改革电费收取办法,变“先用电后付费”为“先付费后用电”,采取预收电费方式才是解决电费拖欠问题和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的有效途径。

所以针对目前用户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实施预收电费的方式是完全合理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中公用企业对用户强加不合理条件的范畴。

二、实施预收电费方式的合法性

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预收电费方式的约定恰恰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预收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是预收电费方式实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看,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这就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预收电费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约定合法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厅电力函?眼2002?演478号《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一、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企业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取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对此方式在合同中有约定即是合法。这些都为预收电费方式的实施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策与法规依据。

有人认为预收电费方式违反了我国《电力法》,因为我国《电力法》第33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计收电费”。但事实上,预收电费方式并不违反《电力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预收电费方式并不是一种最终的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是以客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核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最终结算的。所以,这种预收电费方式与《电力法》规定的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电费并不矛盾。

三、实施预收电费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实施预收电费方式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但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以及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积极稳妥、小心谨慎,确保运用程序和各项手续合法,如合同约定要详尽、仔细,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第一、切实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如前所述,《供用电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预收电费作为对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其实施的重要前提和法定条件就是供用电双方要协商一致。没有供用电双方的协商一致,供电企业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用电人采取预收电费方式的。而协商一致的依据就是《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一栏一定要将预收电费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清楚。惟有如此,预收电费方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认真向社会和国家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常规的先用电后付费改变为先付费后用电,这本身就是一种交易习惯与模式的重大变革。面对这样一个变革,作为社会公众乃至政府部门一时是难以理解与接受的,他们甚至认为这是供电企业在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对此种情况,供电企业就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切实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对于社会公众,要从用电人的角度不厌其烦地宣传预收电费方式的积极意义与作用,真正使用电人对预收电费这一新生付款方式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于政府部门,则要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目前电力企业面临拖欠电费的严重形势,而预收电费方式则是避免拖欠电费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提供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文件予以佐证,说明预收电费方式是供用电双方对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而非所谓的不正当竞争,以此寻求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只有如此,才能顺利实施预收电费方式。

第三、要注意把预收电费方式的电费预交与最终的电费结算结合起来。电费预收只是用电人按一定的方式确定的基数为基准预先收取的电费,但实际供电企业收取电费的依据是计量装置显示的度数和国家规定的相关电价,供电企业必须以此为据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采取预付—结算—预付—结算的滚动付费方式才最终符合法律规定。如供电企业可在月初以客户上一个月实际结算电费或在月中以客户当月13日抄表电费数的2倍为参照,向客户预收当月电费,月未抄表后以客户实际电费再进行最终结算。供电企业切忌为了省事,以预收电费为名,只收取一定费用在帐上,以后用电人每月还是抄表后付费,当用电人某月不能缴清电费时,就将帐上的这笔费用扣下,作为抵扣欠缴的电费。这实际上就不是采取的预收电费方式,而很有收取电费保证金之嫌,是与法相悖的。

综上所述,预收电费方式是供用电合同双方关于电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合法有效的。供电企业应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完善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明确预定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及相关的违约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确保预收电费方式的大力推广,将拖欠电费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