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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信息公开规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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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规范我区政府办公室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满足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并附上相关的政府信息,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区保密局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科室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有关意见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4、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和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的事由。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事由。

第十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分别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