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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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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教育系统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组织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县教育系统、各校参与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动员组织学校全面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促进矛盾化解,确保全县教育系统、各校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自杀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事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机构设置

为及时有效调处化解涉及学校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教育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依法设立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一楼。

四、工作范围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以下纠纷:

(一)调解涉及学校内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调解涉及学校外部的学校与家长之间及其他各类矛盾纠纷;

(三)与有关单位配合调处本校师生与其他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帮助指导各校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

(五)其他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校园矛盾纠纷。

五、工作原则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工作程序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要求,规范申请、受理、登记、权利义务告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回访等工作程序。

七、工作制度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例会、业务登记、学习培训、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难复杂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报告、矛盾纠纷跟踪反馈等调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八、建设标准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四落实五有、六统一七上墙”标准。

(一)“四落实”即:组织、人员、场所、经费落实。

(二)“五有”即:有牌子、印章、制度、台帐、办公设施;

(三)“六统一”即:即牌子、印章、徽标、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台帐文书统一;

(四)“七上墙”即:徽标、口号、调委会成员、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墙公布。

九、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探索创新,确保工作实效。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方位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不断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筑牢维护校园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县教育事业好又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氛围。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对调委会的建立要加大宣传力度,为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增强学校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努力在校园内形成调解优先的意识,推进校园内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