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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太平洋战略伙伴关系协议(TPP)中非传统领域条款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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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以来,作为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在亚太地区力推其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伙伴关系协议tpp),力图在WTO等多边贸易机制进展缓慢的背景下主导全球贸易规则。其中,知识产权、劳工、环境等WTO尚未涉及或涉及程度相对较低的非传统领域条款是TPP的重点内容。倘若我国加入TPP,必须遵守相关条款,国内经济乃至制度体系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即便我国不加入TPP,在和其他经济体谈判时对方也可能以TPP为蓝本,要求我国遵循相关条款。

一、知识产权

(一)TPP在知识产权领域条款预测

1、强制性要求成员国加入知识保护相关的相关公约

美国以往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如美新自由贸易协定、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均强调以强制性的法律执行承诺的方式加入或执行有关条约,运用了诸如“必须实行”、“必须批准或加入”、“必须尽最大努力批准或加入”等强制性语言。

2、加强对于版权的保护

美国在其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尤为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TPP很可能效仿其他美国主导的FTA(如美新FTA、美智FTA和美韩FTA),在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之上加重了保护义务。预计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延长保护期限。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生前+死后50年,我国也同样援引这一规定。但美国目前已通过《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将版权的保护期限由“作者生前+死后50年”延长到“作者生前+死后70年”,TPP很可能参考美国主导的其他FTA(如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援引这一规定。

二是针对随着互联网等出现的临时复制等新现象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临时复制是指将相关作品复制进入计算机的内存等随机存储器,在计算机重启、关机之后相关作品会自动消失的复制行为。除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然而,在美国所主导的部分FTA中,明确要求按照传统复制的原则判断临时复制的侵权问题。倘若TPP援引这一规则,则将会对网络阅读、网络电影等基于互联网的各种消费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三是严格限制破坏保护技术设施的行为。保护技术设施是指版权人为保护自身产权对非许可访问所设置的各种限制措施,如计算机软件设置的反盗版系统等等。美国所签署的FTA中普遍加强了对这种技术设施的保护,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对于个人而言,若是为了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利益,破坏上述保护技术设施(如盗版软件的破解加密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为了科学研究等目的,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TPP很可能将加入相关条款。

3、加大对于专利的保护

一是延长专利保护期。美韩、美智、美新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倘若专利授予过程中出现“延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专利审查期限超过某一年限),则必须延长专利保护期以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二是严格限制专利撤销的相关规定,取消专利授权之前的异议程序,限制各国运用国内法撤销专利。

4、严格限制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

强制许可是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即政府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强制要求其他人可以免费使用其专利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基本和WTO的TRIPS协议一致,主要包括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合理条件”、“紧急状态”的内涵均未给予严格的规定,因此限制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真实效果很弱。

美新FTA规定了严格的授予强制许可的事由,仅限于紧急状态、反垄断救济、公共非商业使用等情形,并禁止以权利人不实施专利、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定价过高等为理由实施强制许可。

平行进口是指经销商将在他国申请专利权的商品转到知识产权所有者所在国销售的行为。由于某些国家的专利费用要低于知识产权所有者所在国,因此同一商品平行进口的价格要低于正常国内销售,这将减少专利所有者的收入。目前国际法学界对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平行进口规定彼此不一,美国整体上是持原则上限制,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的态度。由于不同国家的专利权申请费用、要素禀赋、关税税率乃至汇率都存在差异,因此平行进口的商品价格可能明显低于完全合法进口的商品。我国目前针对平行进口并无明确的法律约束,该项目目前尚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整体上,医药等部分产品在美国生产的成本要明显高于在印度、东盟等国生产的成本。因此,为维护企业利益,美智、美韩等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平行进口的限制程度可能要明显严格于目前国际的通用规定。

5、其他条款

美韩、美智等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对商标、产品外观等领域的侵权行为做出了较目前国际通用条款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时,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要求在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海关可以直接扣押货物,并直接进行销毁,其执法力度也要高于国际法的一般水平。TPP援引这些条款的可能性很大。

(二)遵守相关条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1、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成本可能有所提高

目前绝大多数先进的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我国企业基本属于专利的购买者。TPP强化对专利权保护后,一是可能导致我国企业部分可以免费获取的专利变为必须付费;二是将增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和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贸易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三是制约我国政府运用强制许可、专利撤销手段强行运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专利。这些因素均不利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特别是我国汽车、电子、机械等行业对国外先进设备和专利的引进规模较高,所受冲击可能更为明显。

2、发达国家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限制我国企业创新的能力将有所增强

我国企业在同发达国家的竞争中,整体上处于追赶者的位置,因此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往往需要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商标设计、工艺等领域的知识。这种学习是否被界定为“侵犯知识产权”事实上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必然会对一切可能危及其技术垄断地位的行为诉以知识产权诉讼。倘若TPP在外观、设计、商标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变得更为严格,客观上有利于跨国公司在同我国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处于有利位置。

3、我国消费者消费文化、艺术、医药、电子信息等产品的成本将明显上升

目前我国互联网下载相关数字产品的法律体系和美国存在很大差距。如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尚未严格限制个人之间拷贝数字产品,对临时复制的法律约束更属于空白地带;我国并未针对平行进口进行严格限制;这些法律上的所谓“空白”客观上有利于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倘若TPP对这些行为均进行严格规定,消费者则很难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文学、艺术、知识等文化产品;也很难通过平行进口获取较低价位的电子信息、医药等领域的产品。

4、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倒逼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倘若我国遵守TPP的相关条款,将有助于完善强制许可、保护技术设施、平行进口、临时复制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TPP对于侵权的判定、执法等环节的严格规定也有利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执法工作。

5、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技术、理念和艺术手法,而这种借鉴往往是通过较低成本甚至免费地接触发达国家的文化艺术类产品而实现的。倘若我国按照TPP可能的规范限制消费者低价获取文化创意产品(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则会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从全球文化创意产品吸取先进文化养料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这种免费获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客观上导致我国的文化创意从业者劳动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精神有较强的负面影响。倘若在TPP的约束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有利于激励相关从业者大胆创新,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长期发展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劳工

(一)TPP中劳工相关条款预测

近年来,美国强烈要求将劳工问题纳入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之中,并以ILO的各项原则作为自由贸易的标准。在美韩、美新自由贸易协定中,均明确要求缔约方履行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的义务,遵循国际劳工组织的五大原则①;制定公平、透明、可执行的劳工法规并严格遵守法规;由双方的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劳工合作委员会,推进维护劳工权益等方面的合作等等。部分自贸协定还要求成立一个由成员国劳工组成的独立单位,对成员国是否违反劳工法规和国际劳工组织原则进行审议。

目前,TPP成员国中有六个成员国已经和美国签署了自贸协定,同意了美国提出的劳工相关条款。而新西兰、文莱、越南、马来西亚四国中,新西兰属于发达国家,其劳工制度和美国基本相似,预计不会对相关条款造成阻力;文莱的影响力非常有限,且产业结构以旅游等服务业为主,和美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将对其经济发展有显著积极作用,其阻力也不大;只有越南和马来西亚可能会对这一条款提出异议。然而,从美国—秘鲁、美国—哥伦比亚等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的经验来看,发展中国家很难在谈判中迫使美国在该问题上较大幅度的让步。目前,各自贸协定中的劳工条款重点在于强调各成员国在理念上的一致性,并未给出过多具体性的约束条款,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各国劳工政策仍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据此推测,TPP最终加入劳工条款的可能性很大,其条例很可能和美韩、美新等自贸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基本一致,同样以要求成员国遵守五大原则为主。

(二)遵守相关条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1、不会对我国的劳工法律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对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一直持尊重态度,也坚决反对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支持男女同工同酬。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可自主参加和组织工会,赋予了劳工的结社自由;反对强制劳动、雇用童工;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法》中也有明显体现。我国推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已有十多年的历史,2000年公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完全符合集体谈判权的理念。因此,整体上我国的劳工法律体系和TPP的标准不会发生剧烈的冲突。

2、客观上有利于发达国家以“违背公约”为借口制裁我国企业

在法律意义上界定强制劳动、限制集体谈判等行为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中美两国的劳工法律体系存在很大差异,劳动力要素禀赋也相差甚远,我国国内一些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如短时间的免费加班)在美国的劳工体系下可能是难以理解的。

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明显高于我国、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倘若我国最终遵守TPP中的相关劳工条款,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运用其规则运用能力较强的优势,强行认定我国企业存在“强制劳动”、“限制集体谈判”,并以此为由对我国企业实施制裁,如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提高进口税率,甚至短期内直接禁止进口等,维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甚至不排除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国工会是否属于“自由集会”进行质疑,以达到其政治目的的可能性。

3、客观上有利于倒逼我国加强劳工的保护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原则,但无论从法律体系建设还是从法律执行力度的角度看,均明显逊色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集体谈判法》,劳工的集体谈判权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在现实经济中,强制劳动、雇用童工以及各种歧视性就业标准屡屡出现;少数企业将强制职工无偿劳动和强行压低职工工资水平作为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TPP对劳工法律的内容、执行程序、公平性和透明度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客观上有利于倒逼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严格执法,对我国保护工人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环境

(一)TPP中环境相关条款预测

与劳工条款相似,环境条款是美国式自由贸易理念的体现,充分体现出美国的利益诉求。然而,从美智、美韩等典型的“美国式”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看,相关条款更倾向于对成员国相关环境保护制度的约束,实质性的内容并不多,具体如下:遵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条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条约;对破坏环境的贸易相关行为有公平、透明的判决、制裁和补救措施;设立专门的环境合作机构以推进公共参与保护环境;加强合作以推进成员国的环境保护能力;鼓励成员国开展多边环境合作机制等等。

美国在自贸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但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通用准则,其他成员国从根本上反对这一条款的可能性不大。同时,自贸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同样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具有较强的操作空间,部分条款甚至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能力的提高。因此,最终TPP很可能将加入环境条款,其内容和美韩、美新自贸协定中的相应条款基本类似。

(二)遵守相关条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1、美方利用TPP干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可能性很小

自贸协定并不涉及国内立法的范畴,加之目前我国已经加入几乎所有的环境保护公约,并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规,对违反环保法规的判定标准、执行程序等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和TPP可能的相关环境条款基本吻合,因此即便加入TPP,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体系也不会受到较大冲击。

2、我国企业因环境问题受到发达国家制裁的可能性增强

由于发展阶段不同,我国整体环保技术标准要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环境领域我国的具体法律体系建设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的法律完善程度远逊色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同时,我国在环保执法力度上还有待加强,部分企业仍存在严重的污染现象。倘若我国在自贸区中签署相关协议,发达国家完全可能会运用此规则,强行认定我国产品不符合环保标准,以此为借口来限制我国相关产品出口。

3、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倒逼我国改善生态环境

目前中小企业中,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在造纸、钢铁、印染、化工等产业中甚至相当严重。TPP在环保法律的内容、执行程序、公平性和透明度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客观上也会倒逼我国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国内相关制度体系改革

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快对临时复制等目前立法尚处空白领域的立法工作;加快国内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促进招标机制公平公正公开;适当调整一些有可能被指责为“违反公平市场竞争”的产业政策;在通讯、旅游、物流等服务业进一步打破垄断;尽快出台《集体谈判法》,维护工人合法利益诉求。

(二)大力加强执法力度

在知识产权、劳工、环保等领域,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一方面配套的行政法律法规标准明显滞后,执法缺乏有效的标准支持;另一方面有法不遵、有法不依的现象仍较严重。因此,建议加快配套法规的出台力度,为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从上至下严格执法、公平执法,特别是加强基层执法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在相关领域联合发展中国家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治理规则

美国在知识产权、劳工、环境等领域的立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合理性。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保护并非越强越好,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实际上也会造成“知识垄断”;借劳工、环境为理由发起贸易制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将我国的国有商业性银行定义为政府更是完全不合理的。我国应联合印度、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大国,在上述领域推动建立能够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制度国家利益,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治理规则,为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作出更大贡献。

注:

①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宣言中称,任何成员国均应遵守如下原则: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禁止雇用童工和消除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