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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内涵的研究溯源与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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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界关于制度内涵的界定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对既存社会关系的确认;二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定和限制。文章认为,制度是人类在实践中把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社会关系对象化的产物。作为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制度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关键词:制度;社会关系;对象化

从古到今,从东方到西方,对制度的研究和关注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制度是什么?人们的回答则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本文将系统考察中西方关于制度内涵的种种看法,加以总结和概括,并阐述自己对制度基本内涵的理解和认识。

一、西方关于制度内涵的研究

在西方的语境中,“制度”一词有“系统”、“体系”、“组织”、“制度”、“体制”等含义。

在古代,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柏拉图曾研究过社会制度,在他的名著《共和国》中,曾经详细阐述了奴隶主阶级的等级制度。近现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不同学科对制度进行系统研究。

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把社会制度看做是促使社会平衡稳定的力,英国学者斯宾塞在《第一原理》中首次对制度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社会学研究,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把社会制度看成是民风和民德的高级结晶,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开始把制度问题变为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提出,“正像社会行为可以被聚集为习俗一样,一组组这样的行为也可以被聚集为角色,围绕着某个中心活动或社会需要而组成更为复杂的角色结构也可以被聚集为制度。”[1]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制度问题。凡勃伦认为,制度是由多数人普遍接受的固定的思维习惯组成的,康芒斯认为,制度可以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是新制度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一般都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规则、规范。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包括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2]。诺斯更是明确地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3]

马克斯·韦伯就是从法学角度给制度下定义的,他对制度的定义更为简单:“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4]他进一步说:“一种制度应该称之为:(1)惯例,如果在偏离它时,在可以标明的一定范围内的人当中,会遇到某种(比较)普遍的和实际上可以感受到的指责,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有这种机会保证的话;(2)法律,如果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能通过(有形的和心理的)强制机会保证的话,即通过一个专门为此设立的人的班子采取行动强制遵守,或者在违反时加以惩罚,实现这种强制。”[4]64

德国学者特莱奇表达了把理性与制度联系起来的思路,他指出:“我们所知道的所有人类共同体都具有某种政治秩序,无论它多么原始。如同语言是人的内心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是人类建立政治秩序的理性要求的外在表现形式。”[5]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教授则认为,“所调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6]

二、我国制度内涵研究的追溯

在我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制度的论述。近现代以来,一些早期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受西方学说的影响,开始关注社会制度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吴泽霖教授1930年出版的《社会制约》,孙文本教授1940年出版的《现代中国社会问题》,吴文藻教授1941年发表的《家制与政体》,费孝通教授1947年写的《生育制度》。上述学界前辈运用西方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制度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关于制度基本内涵的新看法,如著名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制度“是社会公认的比较复杂的而有系统的行为规则。”[7]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制度内涵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郑杭生教授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8]他们在这里对作为制度的社会规范体系加上了“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限定词。陈颐从更加普遍的意义对制度进行了界定,即“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创造出来的决定人们社会关系、安排社会生活秩序、整合社会结构、规范人们行为的文化现象。”显然,陈颐在这里所说的制度,比一般社会学著作所讲的制度或仅仅作为行为规范的“制度性文化”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他认为,制度除了包括法律规章形态的制度外,还包括诸如风俗、习惯、道德等在内的非法律规章形态的规范。[9]

受西方经济学影响,我国相当多的学者也用规则来定义制度。林毅夫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10]黄少安给出的定义是:“制度是至少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对单个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起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11]张宇燕认为“制度的本质内涵不外乎两项,即习惯和规则。”[12]

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刘李胜对90年代之前的制度研究进行了总结,并从哲学角度揭示了制度最一般的含义。他指出:尽管人们对制度的定义非常繁杂,但主要是两种思路,“有的研究者着重强调制度是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有的则着重强调制度是人们行为方式的规范体系。其实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因为任何社会关系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地位结构,—组组互补而又互动的角色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扮演的角色不同,行为模式当然也就不同。因此,把制度概念的内涵界定为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就能在大体上涵盖诸家界说,昭示制度的本质。”[13]

进入新世纪,关于制度的研究继续走向深入,如贺培育提出,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受一定社会需要(价值目标)支配的、有高度组织保障的、规范化的社会‘礼义’体系。”[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