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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整治补助资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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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村庄整治,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7〕682号)、《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4〕866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

(一)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省中心建制镇的小城镇建设;

(二)列入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补为主的原则。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项补助资金不单独使用,主要用于扶持项目的后期投入。

(二)不重复补助的原则。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实效的事项入手,侧重支持村镇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机制。

(五)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五条小城镇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小城镇镇区内道路、供水、排水、绿化、公共照明、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和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分为如下五项: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发展村镇供水、排水、绿化、公共照明、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村内道路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村内串通新建道路硬化及道路旁的下水道或排水沟渠建设。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1、污水、垃圾处理。中心村建设村庄小型简易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生态净化处理、垃圾集中收集及建垃圾池(箱)。

2、改路。实施村与村、村与组、组与户的道路通达工程建设。

3、改水。村庄饮用水改造,包括引山泉水、建手压井、打深水井、延伸城镇自来水管网和建小型水厂等。

4、改厕改圈改厨。村内新建公共厕所;村庄农户新建或改建三格式无害化、沼气式卫生厕所达20户以上;村庄结合沼气工程建设,改造厨房和猪牛圈,推广省柴节煤炉灶30户以上。

5、立面整饰。对村庄房屋外墙及四周环境进行集中联片统一整修粉饰达20户以上。

(四)乡、村规划编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布点规划和整治建设规划编制补助。

(五)村庄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村内兴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农民培训学校)、农村信息站、农技大院、党员活动室、中心村村级农民体育活动场所等建设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项目申报:

(一)凡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的,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其中,属于村庄整治项目的,有受益区农民民主议定通过的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镇村规划、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规划说明、项目投资概算、相关图件、在建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村民代表意见等附件,报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八条项目审批: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拟定项目内容和补助额度。对通过民主议定、规划详实可行、配套资金落实、群众自筹比例大、申报积极性高、实施受益面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经审核后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两次拨付:

(一)项目批准后15日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补助文件,将资金拔付到有关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到帐后10日内由县(市)、区财政按50%的补助资金预拨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启动资金。

(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然通不过市级验收的,收回前期启动资金和剩余的补助资金。

对项目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占项目投资额30%以上(含30%)或项目补助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列明省级、市级、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和金额。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专项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汇总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整理和总结。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建设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严格按进度施工,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标准、规划、地点和资金用途。项目因故中止的,由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对在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扶持,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由乡、镇负责,以乡、镇、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对有关行政机关在项目审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