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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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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87年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本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定义、分级有以下变化:

(一) 定义异同

1.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定义二合为一,未单独分开定义。在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作为一个类别调查也未严格分开,调查结果仍以听力残疾导致言语残疾者为主进行分级。单纯言语残疾不分等级。

2.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分开定义及分级,听力残疾强调了永久性听力障碍,同时考虑了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等功能障碍因素,体现了ICF对残疾评定的要素。

(二)分级异同

1.保持了与1987年听力残疾标准的延续性。

第一和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评定分级标准比较:

* 第一次和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评定均分为四级,只是称谓不同。

* 在数值上除了听力残疾一级与一级聋完全相同外,其他级别在数值上有5-10dB的变化。变化的依据为WHO-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日内瓦会议)听力障碍分级标准。

2.与WHO目前推荐的听力残疾评定标准接轨。

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评定分级标准与WHO-1997年听力障碍分级标准比较:

* 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评定标准在听力测试频率(0.5、1.0、2.0、4.0 kHz),比1987年抽样调查测试频率增加了4.0 kHz测试内容。听力残疾分级上做到了与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残疾标准一致。

* 我国其他类别残疾人分级均为四级,为达到统一并保持与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评定标准具有延续性,将WHO-1997年听力障碍分级标准的极重度分为一、二两级,符合我国国情,在进行国际交流时将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合并,在统计数据上可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

3. 第二次听力残疾的评定充分考虑了对理解与交流、社会活动与参与的评估,体现了国际功能、健康和残疾分类原则(ICF),同时也考虑了听力残疾程度和康复手段的对应关系,从而确定了本次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三) 调查技术特点

1.调查人员:本次调查听力测试及听力残疾评定均由3年以上有实践工作经验的耳鼻咽喉科专业医生承担,通过耳科一般检查和听力测试,有能力对听力残疾进行诊断与鉴别诊断,尤其是这些医生经过严格的培训后,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调查设备

* 听力计:1987年用于残疾人听力测试的是听力分级仪,其声音强度测量精度每10~20dB一挡,频率范围为500~2000 Hz。本次听力残疾评定采用数字式便携听力计,测量精度每5dB一挡,测量范围25~100 dB HL,频率范围为500~4000 Hz。为确保测试数据准确,要求每台设备均有国家计量部门出据的计量测试报告。经过预调查证明,此类便携听力计操作简便易行,适合不同年龄段的听力测试。

* 声级计:用于监控测试房间环境噪声,保证测听环境符合评定标准。

* 电耳镜:主要用于排除中耳病变。

声级计和电耳镜是1987年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