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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气污染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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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而伴随大气污染的多发,大气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也大量的增加,作为一类新型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笔者认为可以学习邻国日本处理大气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应经验。本文介绍了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的过程,在分析该诉讼过程的基础上最后得出对我国治理大气污染以及处理大气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启示

关键词:大气污染 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 PM2.5

一、东京大气污染诉讼

1.诉讼概况

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分为六次诉讼,由共计633名原告(包括258名未获救济原告)组成原告团,以日本政府、东京都自治政府、首都高速道路公司以及丰田、日产、三菱、五十铃、日野、马自达、日产迪塞尔7家汽车制造公司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第一次诉讼的提起

1996年5月31日,居住或工作在东京都内23区多条道路两侧50米以内且患有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等方面疾病的患者或因上述疾病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共计102名,共同推举西田顺作为原告诉讼团团长,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停止向东京都23区排放污染物质,并赔偿各种被害损失共计223850万日元。第二到六次诉讼案件陆续在东京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情况基本类似于第一次诉讼。

2. 第一次诉讼一审法院认定

东京地方法院于2002年10月作出的第一次诉讼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有:东京都23区的大气污染与本案原告所诉发病的症状存在因果关系;日本政府、东京都自治政府、首都高速道路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预见可能”且“回避可能”;被告汽车生产厂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回避不能”——不管采取什么措施都很难避免损害结果的出现;关于请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案涉案的道路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不能用损害赔偿的标准来确定是否应停止道路的使用,而应适用更高的受忍耐标准。

3. 第一次诉讼二审和解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①创立医疗费补助制度;②将中央政府和东京市政府提出的防污染对策提案付诸实施,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2.5环境标准的设定、大型载货机动车的通行禁止管制等对策;③7家汽车制造商赔偿原告12亿日元。

二、日本大气污染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1. 完善立法体系,着重制定专门的法律。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历经十年以原告方的胜利告终,前提条件是日本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止法》、《汽车一氧化氮法》等法律构成了以基本法为基础,辅以各种专门立法的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而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门法律体系,大气污染防治难以落到具体点上。

2.政府应负担起管理者责任,否则应对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纵观日本大气污染诉讼,政府作为环境管理者,负有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手段抑制大气污染的义务。一旦政府因不作为而发生环境健康损害时,政府就应承担起相应责任。“有责政府”是建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3. 汽车制造商应负担起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虽然汽车制造商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出现,但是并不意味着汽车制造商就对大气污染损害结果的出现没有责任。事实上,汽车制造商应加强汽车减排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保护自然环境和国民的身心健康,这是汽车制造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应有之意。

4.政府相关部门应完善大气污染质量标准,健全监测体系。日本大气污染诉讼中,原告能提供有效数据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体系是关键所在。我国应以现有SO2、NO2、PM10三项指标为基础,逐步增加对O3、CO等指标的监测。虽然我国目前已增加对PM2.5的监测,但是对于这种新型的监测指标,我们尚缺乏完善的监控体系,监控的城市范围也有待进一步扩大。建议制订相应的监测规划,健全颗粒物监控体系,逐步建立全国细颗粒物监测网络。

参考文献:

[1] 冷罗生,《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M],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出版;

[2] 日本律师协会,《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3] 罗丽,《日本生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6年6月第24卷第6期;

[4] 罗丽,《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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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卫生政策的要害,那就是,对于卫生保健内部的资源配置的足够控制力是来自需求方……还是来自对提供方的管制。”克服医生诱导需求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机制,如医生声誉制度。我国现阶段的职称制度以政府声誉为担保,与工资待遇相挂钩,而医院的评级也是由政府负责。但在现实中却出现了医生滥用医院声誉、政府声誉,诱导患者需求的现象。这是因为职称制度不是市场行为的结果,没有真正体现医生的价值。为了克服医生诱导现象,需要建立真正的、由市场和同行业鉴定的声誉制度。声誉制度以医生个人的声誉为担保,使医生更加慎重选择自己的行为。在声誉制度建立之后,医生如果诱导患者的需求追求现实利益,那么医生滥用的是自己的声誉,从而影响了未来的收益。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医生的选择应该是采取自律行为,珍惜自己的声誉,为患者选择最好的治疗方案,从而克服了医生诱导需求。

(二)建立医疗咨询中介机构

英国医疗保健制度中的“全科医生”起到的是守门人的作用。患者患病先到全科医生处进行诊断,经全科医生诊断后决定是在全科医生处完成治疗还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专科治疗。而全科医生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储备,他与专科医生在处于信息对等的情况下进行重复博弈,为患者推荐合适的专科医生和治疗方案。我国也可以建立这样一种相应的医疗咨询中介机构,咨询机构收集医生信息资料,对患者提供初步诊断,并为患者提供合适的医生和治疗方案。由医疗咨询中介机构来充当医疗服务质量的担保人,通过中介机构与医生的反复博弈,克服医生诱导需求。

参考文献:

[1] 金晶.论我国医疗市场的供给诱导需求.时代金融,2010(18):190,220.

[2] 吕国营,薛新东.卫生经济学中供方诱导需求命题研究评述.经济学动态.2008(9):95-100.

[3] 张加胜.卫生服务诱导需求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方法研究.现代工商贸易.2008(11):59-60.

[4] 张棋,王秀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医生职业行为的激励与约束:基于北京市医生与患者的调查数据.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9(3):13-16.

[5] 万芳.对医疗服务诱导需求的经济学和伦理学思考.华章.2010(8).

[6] 辛琴.医疗服务提供者诱导行为防范机制与过程分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7] 周良荣.医生诱导需求的经济学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07(6):11-16.

作者简介:

梁凯舒(1990年7月),女,广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学生,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