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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金融业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原则上征收增值税的对象是所有商品和服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增值税法上也有所谓免税制度的例外规定。免税规定的目的在于减轻购买有些商品或者利用有些服务的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所以免税对象限于跟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基础生活用品或者国民福利用信用卡等(以国民福利目的发的信用卡,比如公务员福利卡、教师福利卡、残疾人福利卡等)。增值税免税适用于有些特定商品以及服务的各种原因中,金融保险行业上适用的原因在于政策方面的考虑。即,虽然照增值税的基本理论没有理由免税,但是实际上估价增值税上有难点,所以免税对象包括了金融保险行业。那么免税的金融保险服务的范围内有那些事业单位呢?银行业、证券业、兑换业、保险业、租赁业、信用卡业、资产管理产业、风险投资资产管理业、信托投资资产管理业等等,其具体的业务上的适用标准也非常庞大。
融资租赁的各种优点中,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的话,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是对解决法律问题非常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因为现实交易当中租赁的种类很多,所以很难以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韩国怎么定义融资租赁呢?
2.1韩国法律上的融资租赁相关规定按照《税收特列限制法实施规则》,如果有些情况属于下面的情况下的资产出借之一,可以视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间结束时或者结束之前约定把该资产的所有权以无偿或者当初合同时定的金额移转给承租人的情况。
(2)在租赁实施日承租人拥有租赁期间到期时能以取得成本的10%以下的金额购买的权利,或者在租赁实行日承租人具有以成本10%以下的金额当成重订合同的本金来能重订的权利的情况。
(3)租赁期间为租赁资产的资产、行业标准使用年限的75%以上的情况。
(4)在租赁实施日,租赁费是按照企业会计标准来评价的现值为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90%以上的情况。(5)租赁资产的用处只限于承租人的特殊目的,如果把租赁物用于别的用处的话发生巨大的费用而实际上不能用其他目的的情况。
2.2融资租赁与增值税的相关性
(1)融资租赁和增值税。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成为免增值税对象。韩国增值税法实施令规定着免税的金融保险服务范围内包括融资租赁。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现行《增值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的金融保险范围中,增值税实行令第40条规定了金融保险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业。商业信贷金融业是指信用卡业务、租赁业、分期付款金融(installmentfinancing)业以及风险资本金融业(venturecapital)。
(2)增值税缴纳与抵扣。那么供应商阶段上发生的增值税最后怎么抵扣呢?增值税处理原则上考虑的话,首先供应商给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租赁资产,则供应商成为纳税主体。然后,第二阶段,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让承租人使用、并从该租赁物上获益。所以这阶段上租赁公司成为纳税义务者而从承租人征收增值税。可是现行增值税法上租赁是属于金融保险业,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免税企业。所以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没有发生销售税额则没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之前的其处理方式是,供应商销售此租赁资产时在资产价格上加上税额后销售,因而这导致租赁费的增加。那么为了调整这些问题,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以当做买入附属费用处理。自然,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费也减少了。还有一个方式是,法律规定了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增值税法实施令69条(对于委托销售等的税单发行)8项,有纳税义务的从业者依据商业信贷金融业法第3条,如果从合法注册的租赁公司承租设备,如果这个设备是从供应商或者海关直接取得,则按照增值税法第32条第6项,供应商或者海关可以直接发行税单给承租人。结果承租人根据此税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3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除与增值税的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上合同解除问题。2010年之前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规定上,在租赁合同期间内禁止解除合同。禁止解除合同,所以无论怎样承租人都必须交纳租赁费和把租赁物返还给租赁公司。但是如果承租人破产或者发生债务不履行的事由,租赁公司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返还租赁物同时也可以请求交纳剩余租赁费、规定损失金。与此相反,经营租赁的话按照“双方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可是按照现行商法规定,原则上承租人不能中途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上发生了重大的问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的话,承租人提前3个月前向租赁公司通知该情况,然后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公司一边没收资产,一边领受剩余租赁费,逻辑上发生了租赁公司捞油水的结果。所以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得经过清算的过程。清算时要么把租赁期间到期时侯的租赁物剩余价值和租赁物返还时的价值的差额支付给承租人,要么此差额和剩余租赁费互相抵消。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责任下解除合同的话,租赁公司可以请求剩余租赁费的即时支付或者租赁物的返还以外,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失赔偿。虽然是重大的事情发生而不能继续用租赁物的情况,但是承租人还得赔偿由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给租赁公司。
(2)合同解除后的征税处理。如果因为是免税对象而进项税额没抵扣的折旧资产,把它使用、消费于征税事业的话,一定期间要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令85条》。按照下面的计算方式,如果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情况下,通常超过10年的构筑物、超过2年的其他折旧资产上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相应的经过期间内,当初的承租人已经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
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
②此外折旧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2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课税期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20[10年]的话算于20,此外折旧资产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4[2年]的话算于4)可见,租赁合同的解除上发生的增值税问题的话,算出抵扣征收税额取决于征税经过数。那么通常超过10年的建筑物的话,供应价值等于0,增值税已经全部抵扣了。还有2年经过的一般折旧资产的话,供应价值是等于0,这表示2年后再没有能抵扣的部分。
3结论
租赁的区别标准也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法律问题上有意义的定义是融资租赁。2010年12月30号,税法上改正融资租赁范围之前,“租赁(在韩国翻译成Lease)”是增值税免税对象。这可能是初期韩国多大数租赁业是融资租赁,所以租赁行业没必要划分,所以租赁的概念上也有些模糊的部分。而且,把经营租赁处理于融资租赁,因而没有所有权的承租人把资产折旧,所以这就是矛盾。但是随着产业的成长,租赁种类多,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多了。所以租赁行业中现行韩国增值税法上规定的融资租赁为免税对象。那么5个条件中满足一个的话,这些租赁可以视为融资租赁。在韩国还是有经营租赁术语上,有模糊的部分。所以,税法上只要满足上述的5个条件的话,虽然用经营租赁的名称,但是实际上可以视为融资租赁。所以符合上述的条件的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的话,不能受到免增值税优惠。
作者:郑姷美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