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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期监理组织管理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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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阶段涉及土建、机电安装工程,工况复杂,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提高建设阶段监理组织管理水平是极为重要的因数。通过对现阶段我国轨道交通监理组织管理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全线路监理组织管理新模式,为后续我国轨道交通建设阶段监理组织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轨道交通建设期;监理组织管理;全线路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清洁、高效、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涉及专业多,工况复杂且专业性强,这就对轨道交通建设各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均处于起步阶段,建设方对轨道交通建设缺乏经验,现阶段采用的分区段、分标段不同监理公司管理的模式在实际工程中暴露出较多的弊端,这就要求建设单位能够借助有能力的且经验丰富的监理单位实现对工程建设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降低建设单位管理成本。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阶段监理组织管理模式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监理组织结构模式即为轨道交通建设监理部的组织管理结构,该结构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类别、规模以及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共同确定。在现行监理制度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部的组织结构模式和监理服务有效性的发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监理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体量大、周期长且技术要求高,为了降低施工风险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通常采用平行发包的模式进行建设,与之相对应的监理组织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一对一”模式

“一对一”模式即是建设单位根据施工标段的划分,分别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平行发包给不同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管理。在这种模式由于整条线路的监理工作被分割给不同的监理单位,各标段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建设单位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将大幅增加,不利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及工期的控制,同时将大幅增加建设成本。

2) “一对多”模式

“一对多”模式即是建设单位将整条轨道交通建设标段的监理工作委托给一家监理单位,各施工标段均由这一家监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所以该种模式又被称为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全线路监理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将被监理单位分担,降低建设单位的管理成本,更有利于轨道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控制。这种模式对监理单位的业务能力要求很高,要求监理单位具有很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 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全线路监理组织管理模式

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全线路监理组织管理模式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完善的一种新型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过程中,一条线的轨道交通工程同一期建设中的土建工程的监理是采取是当期工程全线路作为一个监理标进行招投标或发包模式。而且土建工程监理标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及安装(不包括系统设备安装)、综合接地、人防等等。同时,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地理、地形环境下,以及轨道交通线路规划及走向,从而导致工程建设的复杂度增加。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阶段监理组织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建立,需要综合考虑轨道交通建设城市的建设环境,以及项目施工阶段土建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多专业性。全线路监理组织管理模式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用“监理总部专业分部”的组织模式,在管理上采取“监理总部专业监理分部驻地专业监理组”的三级管理模式。由此建立的轨道交通全线路监理组织机构图如图2.1、图2.2所示。

图2.1轨道交通全线路监理组织机构

图2.2专业监理分部组织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全线路监理组织管理机构在建立时不仅需要具备一般轨道交通工程监理组织的管理职责,还需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较高的工作效率,那么在建立组织管理机构时必须做好机构内部权责分配,即是“分层授权、权责一致”。

1)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让总监理工程师在其责职和被授权范围内对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有决策权,可以调动其对监理工作的主动性。

2) 分层授权在监理组织机构上体现为:总监理工程师应分别对监理部各管理职能部分和专业总监进行一定的授权,这使得监理部各管理职能部门与专业总监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能灵活的处置相关事务;专业总监应在其责权范围内对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组进行适当的授权,因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驻地专业监理组是监理部组织机构的最底层,也是监理工作的操作层,对操作层人员适当的授予,有助于现场监理工作的开展和相关工作问题的处置。

3) 分层授权各尽其责,提高工作效率

工程项目监理是坚持工作程序的服务性质的工作,对于长大线路全线路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工作来说,各种工作程序就变得相当复杂或繁琐。若工作及项目管理的处理权仅仅集中于少数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处,必然会导致其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的降低,更不利于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控制。因此,在工程项目监理结构管理中进行分层授权是有必要的,而且,这样的分层授权能将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化”,以“驻地现场专业分部监理总部”的形式层层处理,这是一种监理工作的分工,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监理部决策层工作强度。

4) 权责合一、责任分明

在分配责任范围之后,再进行授权,可以实现权责合一。每个人专心于本职岗位,在获得权利同时,又要求尽守职责。

5) 规范化管理

在监理项目部实施过程中,应规范整个监理部对本监理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单位以及监理部内部的资料要求应一致。对于文件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应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以便于后续对资料的查阅、归档整理。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组织管理模式的分析,提出全线路监理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监理管理模式有利于降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和管理成本,是“大监理”行业理念的典型体现。对于正在进行或准备上马轨道交通建设的二、三线城市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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