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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劳动处:
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是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劳动计划管理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以计社会(1989)1405号文发出通知,并实行下达指标办法进行控制,要求北京市在两三年内逐步压缩使用计划外用工人数。现从统计数量看,本市地方全民单位是超计划使用,而且有增加趋势。形成大量使用计划外用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单位对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清不退,反而继续擅自招用;有些单位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任意扩大使用范围,边清边用;有些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增项增人计划的审批手续,而自行增加使用计划外用工;也有些单位过去长期使用计划外用工,其人员工资从费用中开支,人数不统计不上报,去年实行“联审”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才统计上报。上述种种原因,不仅使计划外用工人数骤增,也造成宏观管理上很大难度。这种状况应引起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加以解决。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其从事劳动工资工作人员,要从大局出发,提高对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认识,增强政策观念,把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治理整顿,发展生产、搞好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对基层单位现在使用的计划外用工,尤其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一次认真地全面地检查,提出逐年清退压缩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
二、各单位现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人数,只准减少,不准增加。凡未经市劳动局批准擅自使用的,必须清退。对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第16号、37号政府令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单位凡属擅自使用计划外用工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据情核减年度职工人数指标和工资基金。
四、从今年起,各单位对现使用的计划外用工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具体范围、内容按市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使用计划外用工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办理。(调查通知另发)。
五、各单位在市里下达的年度职工人数计划内,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并在市外地进京务工管理处办理“做工证”的外地农民工,凡可以清退的,必须按下达的清退计划指标清退。清退外地农民工后,因生产、工作需要更换使用北京市郊区、县农民工的必须事先报经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换。
六、各单位凡属新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包括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1990年市计委、市劳动局联合发出的(90)京计综字第779号通知。凡未经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的,各区、县劳动局一律不得办理招工。
【失效日期】199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