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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合同交易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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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国防合同为范本,对国防合同交易成本的控制进行了分析。第一,国防合同缔约成本包括沟通成本和谈判成本。第二,对国防合同的履约成本进行控制时,加大执法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对策。第三,对于国防合同救济成本的控制。

【关键词】国防合同 交易成本 控制

一、国防合同缔约成本控制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各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

1.沟通成本。国防合同的当事各方可能有着不同的身份,处在不同的行业或部门,彼此并不了解。彼此都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寻找适当的合作伙伴。所以,在国防合同的成立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沟通成本。不同主体的合作产生新的经济行为,两者(或多方)的价值取向与文化背景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给各方的合作沟通带来了一定难度,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沟通成本。

2.谈判成本。国防合同的行为主体在寻找到适宜的合作伙伴后,下一步就要对具体的合作项目、方式和条款等进行磋商,这就产生了谈判成本的支出。以国防采购合同为例,供应商作为销售方虽然拥有物资资源,但更需要资金资源,军方作为购买方虽然拥有资金资源,但能提供资金资源的购买方往往较多。总的来看,供应商更看重资金效益,而军方则更注重压低交易价格和提高质量。

要控制缔约成本通常都不太容易,但也非全不可行,以国防采购合同为例,在选择供应商时就可以通过以下三个主要角度进行交易成本的控制:

首先,从交易频率角度上来考虑,如果军方能和供应商建立一个长期的、重复的、稳定的交易关系,军方和供应商有了更多增加信任的机会,则可以认为军方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成本受交易频率影响而降低。同时,军方和供应商之间如果还存在其他物资供应上的合作,这也将有助于军方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军方和供应商之间的互信也更容易建立,交易成本相对更低。

其次,从交易的不确定性角度来看,由于军方和供应商都是有限理性的,因此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这方面,供应商的历史信誉和行业信誉是十分重要的。第一,要注意供应商的企业文化,把握供应商的投机心理,在供应商与军方的交易中是否存在制约因素。第二,如果供应商处在动荡调整中,则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这也将增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第三,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也会影响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一个濒临破产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无疑是十分危险的。

第三,从资产专用性角度来看,资产专用性越强,军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成本越低。另外,有些供应商用于生产的设备属于新投资设备,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投资的资产专用性。有些供应商是由于军方的需求才进入这个行业,这时的供应商的资产专用性很强,但是也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由于供应商的不成熟可能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的增加,此时就需要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以上三个角度都属定性分析的评价。其评价结果可由打分形式给出,将各项加权总和即可得出对交易成本的评价结果,由此即可得出对于国防合同缔约成本控制的客观数据。

二、国防合同履约成本控制

国防合同履约成本,是指国防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国防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仍以国防采购合同为例,一方面,军方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标的物存在着风险;另一方面,供应商能否按签订合同及时足额得到合作经费也存着风险(当然,后者的风险在实践中的发生机率小于前者)。在国防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款金额的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因此,合作各方都必须花费成本用于对方是否履约。

那么为了维护国防合同行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对国防合同的履约成本进行控制呢?以国防采购合同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履约成本为例,加大执法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对策。从法律惩罚的角度看,截至到1992年底,我国与打假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己达160个之多。这些法律法规在打假中充分显示了判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但是当前执法和司法仍是法律运行中的薄弱环节,除了体现在错与非错、罪与非罪的判决外,还体现在对错与罪的处罚量上。我国应提高伤害成本,即增大侵权成本,使得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使得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这样就可以从震慑的威力中取得控制国防合同履约成本的效果。

我们认为,国防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工程质量低劣问题、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事故等现象,都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有关。诚然,要改变此种现状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但是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确为控制合同成本的最有效方法。

三、国防合同救济成本控制

所谓国防合同救济成本,即主体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决纠纷的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国防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后,本能地要求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诉讼救济为例。第一,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第二,诉讼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法律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会造成社会则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国防合同当事人订约的目的。第三,裁决的执行率较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则会造成国防合同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

对于国防合同救济成本的控制。首先,应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第二,鼓励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或各方)分摊,但双方(或各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的不适用协商的办法。第三,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事实上,法律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各方在国防合同签订、履行、救济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所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