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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试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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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共6章21条,包括“总则”“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自愿辞职”“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责任与纪律”和“附则”。重点对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情形进行了细化充实。

问责追究部分,分为5类23种情形,分别是: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等产生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情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不力的,包括不能按时有效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能带头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造成严重后果,推进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区和山西“农谷”建设、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任务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推动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等情形;决策失误、指挥失当的,包括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责任心不强、工作严重失职的,包括因工作失误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因失职行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措施落实不力,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等情形;违规用权、不依法办事的,包括行政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决策,干预司法办案,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对重大问题整改不力,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约束不力和其他符合问责的情形等。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部分,分为6类32种情形。分别是: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四个意识”树得不牢的,包括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组织不忠诚,不廉洁从政等情形;工作能力不强、人岗不相适应的,包括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领导和驾驭能力不强,执行力差、影响工作落实等情形;不敢担当、为官不为的,包括在急难险重任务等关键时刻表现差,工作积极性不高、贻误事业发展,履职能力不强、推进工作不力,担当精神不足、影响工作成效,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不能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的,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规定要求,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情形;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包括领导班子换届集中调整时干部群众评价较低或者人岗不适,没有完成任期目标任务,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且连续两年在本班子中明显较差,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且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抓扶贫工作不力且成效不明显,因同一项工作或者一年内有两项以上工作被“一票否决”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等情形;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调整,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六查”中发现问题,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兼职,巡视巡察机构发现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等。

《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问责追究的方式、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事宜,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程序、工作安排等。

《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切实把能上能下机制落到实处。建立调整处置机制,要求对被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各单位做好对落实《实施办法》的督查反馈和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