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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凡例》是《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本所独有的。由于内容独特,众多的红学学者和爱好者对它的认识不一,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见解。本文从分析《凡例》的内容入手,就《凡例》的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它是由曹雪芹和脂砚斋共同完成的。
关键词: 《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本 《红楼梦》 《凡例》 作者
《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本自1927年被胡适先生购得而为世人所见,至今已有80多年了。对于此书,众多的红学学者和《红楼梦》的爱好者都有研究,成果颇丰。当然也有不少分歧,如对此本独有的《凡例》就存在多种见解和认识。笔者拟就《凡例》的作者是谁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有关《凡例》作者的主要观点
《凡例》的作者是谁?现在在红学研究中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1)认为是曹雪芹所写。胡适①、俞平伯等持此观点。(2)认为是脂砚斋所作。(3)认为《石头记》的继承者畸笏叟整理旧稿时所作。(4)认为是后人伪造的。如冯其庸先生认为是“《石头记》抄本成了商品以后”,书贾为了“标新立异,昂其值,以求售”而伪造的。②现在大多数人认为《凡例》的作者就是脂砚斋。
二、《凡例》内容分析
《凡例》作者的判定如此众说纷纭是和甲戌本的《凡例》很特别的内容有关的。甲戌本所独有的《凡例》如下:
《凡例》红楼梦旨义:是书题名极(胡适补为“多一曰红楼”)梦,是总其全部之名也;又曰《风月宝鉴》,是戒妄动风月之情;又曰《石头记》,是自譬石头所记之事也;此三名,皆书中曾已点晴(睛)矣。如宝玉作梦,梦中有曲,名曰《红楼梦十二支》,此则《红楼梦》之点晴(睛)。又如贾瑞病,跛足道人持一镜来,上面即錾“风月宝鉴”四字,此则《风月宝鉴》之点晴(睛)。又如道人亲眼见石上大书一篇故事,则系石头所记之往来,此则《石头记》之点晴(睛)处。然此书又名曰《金陵十二钗》,审其名,则必系金陵十二女子也。然通部细搜检去,上中下女子岂止十二人哉!若云其中自有十二个,则又未尝指明系某某。及至“红楼梦”一回中,亦曾翻出金陵十二钗之薄(簿)藉(籍),又有十二支曲可考。
书中凡写长安,在文人笔墨之间,则从古之称;凡愚夫妇儿女子家常口角,则曰“中京”,是不欲着迹于方向也。盖天子之邦,亦当以中为尊,特避其“东南西北”四字样也。
此书只是着意于闺中,故叙闺中之事切,略涉于外事者则简,不得谓其不均也。
此书不敢干涉朝廷。凡有不得不用朝政者,只略用一笔带出,盖实不敢以写儿女笔墨,唐突朝廷之上也。又不得谓其不备。
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撰此《石头记》一书也,故曰:“甄士隐梦幻识通灵”。但书中所记何事,又因何撰是书哉?自云: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女子,一一细推了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于我之上,何堂堂须眉,诚不若彼一干裙钗!实愧则有余,悔则无益之可无可奈何之日也。当此时,则自欲将已往所赖,上赖天恩,下承祖德,锦衣纨绔之时、饫甘餍肥之日,背父母教育之恩,负师兄规训之德,以致今日一事无成、半生潦倒之罪,编述一记,以告普天下人。虽我之罪固不能免,然闺阁中本自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不肖,则一并使其泯灭也。虽今日之茅椽蓬牖,瓦灶绳床,其风晨月夕,阶柳庭花,亦未有伤于我之襟怀笔墨者。何为不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以悦人之耳目哉?故曰“风尘怀闺秀”。乃是第一回题纲正义也。
开卷即云“风尘怀闺秀”,则知作者本意原为记述当日闺友闺情,并非怨世骂时之书矣。虽一时有涉于世态,然亦不得不叙者,但非其本旨耳,阅者切记之。
诗曰:
浮生着甚苦奔忙,盛席华筵终散场。
悲喜千般同幻渺,古今一梦尽荒唐。
谩言红袖啼痕重,更有情痴抱恨长。
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
甲戌本的标题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但《凡例》正文第一句却是“红楼梦旨义”。此处前后不一致。此处矛盾让一些学者认为《凡例》的作者是曹雪芹,是“脂砚斋未插手之前的文字”。③《凡例》的内容中提到“中京”,但细查全书,没有“中京”一词。④此处矛盾让人怀疑《凡例》作者并不是曹雪芹,而是另有其人。《凡例》的第三条“此书只是着意于闺中”和第五条“作者本意原为记述当日闺友闺情”有重复。上述特别之处为判断“凡例”的作者制造了困难。
三、“凡例”作者分析
《凡例》的作者是谁?我们先来分析上述几种观点。《凡例》是原有的,还是后人伪造的?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现存的甲戌本在当时是自藏本还是售卖本。在现存的10多种乾隆抄本《石头记》中无一不避“玄”字讳,而唯有甲戌本例外。冯其庸先生据此判定甲戌本的时代“不大可能是乾隆前期甚至也不大可能是乾隆末期的一个硬证”。②后来冯先生纠正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玄字原本是避讳的,末笔是后加,不是乾隆原抄时的笔迹。”⑤但这也恰恰可以证明甲戌本不是售卖本而是自藏本。为什么呢?因为皇帝的字讳在清代是人人要遵守的国讳,违反国讳乃大逆之罪。如乾隆时江西举人王锡候编《字贯》,乾隆大发雷霆,在上谕中说:“将圣祖、世宗庙讳及联御名字样开列,深堪发指。此实大逆不法,为从来未有之事,罪不容诛。”此案中王锡候被杀,失察官员也被严惩。⑥试想不避“玄”字讳的甲戌本能是商人为“昂其值”以售而伪造《凡例》的售卖本吗?笔者认为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自藏本,而且是一直秘不示人的自藏本,所以形成《凡例》唯甲戌本有、其它本无的现象。当然,我们现在见到的甲戌本有后来的收藏者稍稍改动的地方,“玄”字末笔的添加就是证明。排除伪造说,我们再看另一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凡例》是在曹雪芹和脂砚斋过世后畸笏叟对甲戌原本进行改造整理后所作。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举例分析,在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朱旁】实注一笔,更好。不过是如此等事,又何用细写。所谓“此书不敢干涉廊庙”,这即此等处也,莫谓写之不到。⑥此处脂评紧扣《凡例》而谈,证明畸笏叟创作《凡例》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明确了这些,我们再来谈《凡例》的作者。在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过程中有个和他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即脂砚斋。现在多数学者认为脂砚斋是位女性(笔者赞同脂砚斋为女性的观点),并推测她是官宦之女,经历种种磨难后与曹雪芹结为夫妇。⑥笔者以为甲戌本的《凡例》是由曹雪芹和脂砚斋合写的,从“红楼梦旨义到又不得谓其不备”,是曹做,而后半部分是脂砚斋所做。后半部分是脂砚斋在曹雪芹过世后写成。我们来分析《凡例》原文,判定前半部分是曹做的理由。
(1)“凡例”的内容可以分为3个方面。写了书名的来历、阅读的注意事项和作书的缘由。书名的来历和小说第一回中的内容“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篡成目录,分出章回,则题曰《金陵十二钗》”是一致的。这部小说在写作的过程中曾用多个名字,而《红楼梦》可能是曹雪芹最后的定稿名。这和曹雪芹的创作意图是一致的,因为曹雪芹就是要写关于女性的小说。对于小说名字的演变自然是作者最为清楚不过的。
(2)甲戌本第一回有这样的内容:“因见上面虽有些指奸责佞、贬恶诛邪至之语。【朱旁】亦断不可少。亦非伤时骂世之旨;【朱旁】要紧句。及至君仁臣良、父慈子孝,凡伦常所关之处,皆是称功颂德,眷眷无穷,实非别书之可比。虽其中大旨谈情,亦不过实录其事,又非假拟妄称,【朱旁】要紧句。一味淫邀艳约、私定偷盟之可比。因毫不干涉时世,【朱旁】要紧句。”在这里有三句脂批,内容一样。这和“凡例”的第二层的内容比照可以发现是一致的。是谁在小说第一回就这样多次强调这些呢?只能是小说的作者曹雪芹了。曹雪芹经历了家族的巨变,身世坎坷,在那样的险恶环境中他自然要小心谨慎了。笔者认为《凡例》的前半部分是《凡例》最初的面貌,是曹雪芹在创作中期或后期写的。
判定后半部分的作者是脂砚斋的根据如下。
(1)《凡例》“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中叙述了作者的写作目的,这和第一回中的一些脂批是惊人的一致。例如,《凡例》此段写:“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实愧则有余、悔则无益之大无可奈何之日也!”第一回:“无材补天,幻形人世,【朱旁】八字便是作者一生惭愧。”“枉入红尘若许年!【朱旁】惭愧之言,呜咽入闻。仔细比对,可以看出这些文字的意思是一致的。为什么能如此一致?脂砚斋是曹雪芹创作《红楼梦》时的第一阅读者和评论者,她自然非常清楚曹雪芹的创作动机。甲戌本应当是脂砚斋的自藏本,而流传于今的又是重评本,因此笔者认为当脂砚斋重评时她续写了《凡例》。
(2)《凡例》中的最后段和前文意思重复,如是一人所写,很不应该。冯其庸先生曾指出此点。①②还有后文出现了“作者子云”的说法,而前面没有。笔者认为重复之处恰恰是脂砚斋在重评时总结了曹雪芹的创作意图和写作特色,并对“此书不敢干涉朝廷”之意加以强调。
(3)最后的题诗。很多红学研究者认为此诗谈的是小说内容,如人们往往认为此句中的红袖、情痴指林黛玉和贾宝玉,最后的一句是赞作者的10年之功的不易。但笔者认为此诗是脂砚斋在曹雪芹亡后做的一首哀诗。前两联的内容既指了小说内容,更写出了曹雪芹的一生,“古今一梦尽荒唐。”这里的“今”应指曹,联想曹雪芹的一生遭遇,确实可以用“梦”来形容。有不少学者就提出了《红楼梦》是“自叙说”的看法。“谩言红袖啼痕重,更有情痴抱恨长。”这里红袖和情痴指的是脂砚斋和曹雪芹。在甲戌本第五回中【红楼梦 引子】“开辟鸿蒙,谁为情种”【朱旁】批注为:非作者为谁!⑦这里的情种和情痴都指的是曹雪芹。“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只有情痴曹雪芹才能写出贾宝玉,写出林黛玉和其他千姿娇媚的众多女性。“书未成和丧子之痛”是“抱恨长”的真实写照。作为曹雪芹知音的脂砚斋则是“泪亦待尽”的“红袖”。最后的“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是脂砚斋对曹雪芹呕心沥血的作品的赞扬和总结。据此笔者认为《凡例》的作者应是曹雪芹和脂砚斋。
《凡例》唯甲戌本独有而其他本所无,原因何在?我们推测当曹、脂去世后,他们作品的继承者(可能是畸笏叟)在整理时作了改动,去掉了《凡例》的前半部分,把后半部分移作第一回的回前评,再次抄写,并流传出去。这样,以后的各种本子就见不到《凡例》完整的面貌了。
参考文献:
[1]胡适.考证《红楼梦》新材料.1928.
[2]冯其庸.《敝帚集》论《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本“凡例”.文化出版社.
[3]马瑞芳.论甲戌本《凡例》为曹雪芹所作.红楼梦学刊,2003,(04).
[4]吴世昌.残本脂评“石头记”的底本极其年代.
[5]冯其庸.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汇校汇评.光明日报,2008-4-16.
[6]安平秋,章培恒.中国禁书大观.上海文化出版社.
[7]邓遂夫校.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校本.作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