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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土地市场秩序不断好转,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土地执法部门在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是地方政府违法案件现象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和国家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项目建设时间紧迫,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抢时间上项目,造成违法案件增多,部分农民因缺房住而申请占用耕地建房得不到批准,便未批先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报批案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实施文化广场、房地产开发,相继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出现多征少用等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现象。镇和村级组织对纠正清理违法建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极应付。部分镇、村、组干部从企业得点甜头便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
二、土地执法难度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难是国土资源执法法,却具有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但又没有行政监察的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制止非法建设、拆除房屋、没收违法设施等,违法主体没有受到行政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产生强烈的震慑一力。违法案件调查工作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游击方式逃避,调查,造成现场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想要惩处找不到违法主体,难以处理和发挥惩戒的效果。在行动中与群众抵抗产生的肢体碰撞和遭遇涉黑势力的威胁,致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执法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或达到预期目标。
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不顺畅。法律法规规定,国土部门只有权对经查处制止后仍然继续抢建的违法建筑方可进行;对已经作出拆除处罚的案件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多年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付诸执行。自2006年以来,本县国土部门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案件已达20多宗,因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没有执行l起拆除案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的权威性,群众违章建设的投机心理增强,致使拆除违建行动经常引起群众强烈抵抗,或被的屡拆屡建、屡禁不止。
四、政策因素制约。首先,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规划控制区面积不断扩大,以往的城乡结合部都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而对群众建房用地实行严格规划控制政策,特别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房用地,客观上致使一些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未经审批擅自建房。其次,不适当的拆迁补偿也诱发和驱使着部分村民在拆迁地块和重点工程周边进行违法建设以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违法建设得到补偿的现象。其三,随着扶持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私营、民营企业生产用地需求旺盛,私人占地建厂现象也日益突出。
五、土地执法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存在人情执法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国土所较为突出,存在土地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管理地域广、交通不便等因素,缺乏土地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能力不强。同时,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肩负着土地资源有关业务工作,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其它事务性工作,且受到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专业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装备缺乏,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同时,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土地执法人员人情执法、面子执法等现象,部分关系户、人情户的违法用地行为得以实施。
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土地执法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大力开展以案说法,提高全民合理合法利用土地的意识,有效减少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现象。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三是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县、镇、村级及区域间的立体式网络监管系统,对土地规划、用地、地籍、监察等业务实行电脑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防土地闲置,超面积用地和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四是建立联合查处违法行为机制,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全面建立违法用地防控机制。五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地面积大、违法性质恶劣、中省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重大违法案件,下级查办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牵头查处。对一些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基层查处不力的典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开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制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增强执法效果。六是增强土地执法监察力量,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提高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水平,积极推行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对违法用地的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