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乙肝限检令”的突破性意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乙肝限检令”的突破性意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 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 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但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企业拒聘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如媒体报道过的正在审理之中的“沪上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5 年12 月6 日,台资企业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陈龙(化名)所在大学举行招聘,陈龙顺利通过初试、复试。次日,昌硕公司给陈龙发去了录取通知书。根据通知书要求,陈龙到当地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他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12 月28 日,昌硕公司给陈龙发来了“解约证明”,理由就是陈龙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后来陈龙见一家乙肝公益网站正在收集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证据,就将自己的解约证明寄了过去,还在公益机构的帮助下,把公司告上法院。

陈龙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昌硕公司因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解约,是一种歧视行为,让他失去了作为“一个正常人的尊严”。昌硕公司的律师则表示,企业招聘员工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单位有自主选择权。如今多数企业拒聘员工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他们根据职位的需要没有聘用陈龙不违反任何国家规定。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 草案)》等法律法规明确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但乙肝携带者所遭受的就业歧视并没在这些法律所反对的歧视现象之列。

而更多的企业则根本不会承认拒聘的真正原因,反正“拒聘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为了帮助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争取平等就业权,所以陈龙在法庭上提出公司取消对新进员工的“二对半”(乙肝五项)指标检查的要求。

当然公司不会答应,也很少有应聘者或员工敢对用人单位说“不”。许多女性应聘者面试时需回答诸如“你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想要孩子”等问题,甚至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后,才能被录用。还有的企业考官会突然进行“家访”,查查你的祖宗三代,还美其名曰“政审需要”。从理论上讲,招聘方与应聘者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招聘方往往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劳动立法必须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加以限制,为劳动者树立另一道保护屏障。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第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无权过问。当然这条规定的外延,还有待于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规范。而“乙肝限检令”尽管只是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它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单位两方面都提出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的要求,因而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对于限制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更具有突破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