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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经济普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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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了解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全市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不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市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松青同志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20**年12月前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制定方案,组织试点和培训,开展宣传、督查和单位清查,召开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2009年1月至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5月至7月为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审核、处理上报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为数据、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普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对方案制订、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和资料开发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加强深层次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充分发挥普查经费的效益,确保顺利完成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