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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检监察案件管理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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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1、领导重视,人员落实(10分)

(1)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经常过问、指导案管工作(2分);

(2)明确一个职能室履行案件管理职能(2分),确定一人专门从事案件管理工作(2分);

(3)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分);

(4)每年1月10日前通报上年案件管理工作情况(2分),不通报扣2分,迟通报扣1分。

2、案件统计报送工作(40分)

(1)案件统计表报送及时、准确(20分)

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数据通过网络传输、邮寄等方式报送市纪委、监察局案管职能室,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报送累计统计表;以收到时间为准,每迟报一天扣1分,表一、表二、表五统计指标错填1项扣1分;与市纪委、监察局报表不一致,每一项扣1分。漏报件、初核件数的,每件件扣1分、初核件扣2分。扣完为止。

(2)立案登记表填报准确无误(10分)

表中统计指标错填1项扣1分,与市纪委、监察局数据库不一致,每项扣2分。立案时间与立案统计时间相隔超过30天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3)累计统计数据与查询结果一致(10分)

初核数、立案数、结案数、党纪处分人数、政纪处分人数、党政纪处分人数等重要指标,累计统计数据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每项扣1分。让市纪委、监察局代录或补录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3、案件综合分析工作(15分)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年1月、7月10日前,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案件综合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观点、有分析、有对策(15分),少报一次扣5分,分析报告质量欠佳的酌情扣分。

4、案件督查督办(10分)

加强对领导批办件及重要案件的跟踪、督查、督办,大要案逐级备案,掌握重要案件的来源、去向、进展及结果(5分)。对上级交办的查报件以及重点过问或挂牌的案件,能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查处进度和结果(5分)。,

5、制度建设(15分)

建立并严格执行案件统计报送制度、重要案源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查办案件综合分析制度、查办案件工作通报制度及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15分)。每缺1项扣3分。

6、其他方面(10分)

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包括上级临时制发的报表的统计报送、部署的调研等工作任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