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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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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和无政办*号《关于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全县中小学财务管理,确保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正常规范地进行,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县教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核算

1、在全县中小学范围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业务领导,集中监督、管理学校财务运行,监督管理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管理学校会计核算和会计业务。

2、教育分中心以县直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设置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县直学校、中心校及中心校所属中小学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财务报帐员,按月向中心报帐。各学校需设置备用金日记帐、往来款项辅助账、收入支出管理辅助账、固定资产管理辅助账。学校报帐员根据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登记。

3、各会计核算单位的资金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教育局和教育分中心对各单位资金运用实施核算和监督,对各单位资金不平调,不挪用。

4、各学校的现金全部采用备用金制度。根据学校收支实际,由教育分中心分别核定备用金定额。单位备用金限于学校教育教学,教职工出差等零星支出或特殊情况下的业务支出。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资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资金直达收款单位。

5、各学校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报帐员每月报账前,应将所报财务资料在校内公开,接受监督。公开资料作为学校财务档案留存备查。每学期必须在校内公开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学校财务状况。

二、票据管理

1、票据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均须从教育分中心领取,不得自购任何票据收款或收款不开据。

2、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送缴核销工作。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有“安徽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款统一收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区别使用,票据使用必须规范。严禁乱改乱画。开票时用复写纸套写,存根联用于核销,记账联用于会计记帐,收据联交给付款人,作废时需三联同时保留,每一联不得缺少。

3、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更不得将票据丢失。凡丢失票据的,除个人须写出丢失原因,及时报财务部门,并登记声明作废外,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学校的责任(因丢失票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4、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票据用完后,就及时到教育分中心办理核销手续,再次集中领用票据时必须将上一次领用的票据销号,否则不予领用。所有收据应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销号登记,不得跨学期销号。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时,分中心的票据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发票所填内容与申请所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后方可注销,否则不得办理销号手续。

5、教育分中心票据管理人员对核销的票据,分年度分学校妥善保存,以备日后财务审计时核查。

三、收入管理

各学校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公开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违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收取的学校各项事业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收取的各种代管款项、自愿项目款项应及时全额缴入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账户。所有学校必须在收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款项全部缴清。

学校因工作业务而发生的返还款、奖金,手续费、宣传费等款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和私分。

学校因工作业务需要,必须筹集、借贷款项的,必须履行报告手续,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筹措款项。借贷款项必须先入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账户,然后学校才能安排使用。

对于不执行规定,故意拖延时间上缴款项,或者直接“坐收坐支”以及另立账薄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出,将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处分。

四、加强预算管理,严格经费支出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资金的管理。各学校每年要在财政局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编制好单位的收入、支出年度预算,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管好用好本单位的有限资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使用资金必须在批复的单位综合预算支出指标总额内列报。

1、各项经费支出比例参考标准

a、公务费30%:主要用于办公、会议、水电、邮电、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

b、业务费20%: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教研、文体活动、实验实习、宣传费等支出。

c、人员经费20%:主要用于奖励经费、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等支出。

d、购置费10%: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的购置支出。

e、修缮费10%: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维修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立项的零星基建工程支出。

f、其他支出10%: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如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等。

由于各校的情况不同,规模大小不一,加上地理位置的区别,各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支出计划,但原则上在这个比例范围内按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报告研定。

2、专项经费支出规定。学校由教育局、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并单独核算,按实列报。

3、大额经费支出报告制度。学校安排资金数额较大的支出,如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等中心校一次超过2万元的完职中一次超过10万元的业务,应先报用款计划,履行有关报批程序,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财产管理

1、各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分类编号,并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一级台账。附单件明细卡。学校报账员要根据学校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情况,建立相应的二级明细台账,并报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入固定资产帐。

2、新增资产,应由采购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总务处留存一份,附发票交财务一份,校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能列入固定资产台账。

3、总务处的校产台账,每学期应与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的固定资产总帐进行核对,每学年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转移,须报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由总务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