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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立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双方由于利益目标、身份地位及信息传递等差异,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为解决这种问题,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遏制机会主义行为。
关键词:委托 校长 激励
目前,我国的公立学校实行政府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政府是学校的所有者,校长是学校的经营者,政府通过学校向公众提供教育服务。政府与校长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校长作为人,其职能发挥的程度关系着学校的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的质量。因此,对校长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实现和保障委托人(表面上是政府,实际上最初始的委托人是学生和家长)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的委托关系
委托是人类活动协作的基本模式,故委托关系是人类协作的基本关系。首先,委托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和人因共同的项目活动联系在一起,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其次,委托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受环境、技术、信息等的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可能增加的影响,委托契约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形成不完备契约。
我国公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及管理。教育主管部门(通常是政府)作为委托人拥有学校的产权,他们不仅期望学校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使得学生满意家长放心,同时也期望学校的持续发展带来社会效益最大化。校长作为负责运营管理学校产权的人,在获得经济回报的同时希望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赢得较高的社会地位等。
二、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的委托问题
委托关系中双方可能因利益的偏离和冲突造成问题。一方面委托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致使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人可能对收益不满,导致积极性受损。委托问题主要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表现形式。
逆向选择是人利用新事前的非对称性等所进行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是人们隐蔽其“坏”的特征而出现的结果。校长对自己有清楚的认知,也了解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虽要多重筛选才决定录用与否,但人的“自然”类型如工作态度、工作热情、责任感等还是很难了解,进而无法对人的能力水平进行量化和评估。委托人想要全面掌握人的信息,就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有所了解。
道德风险主要是指人借事后信息的不对称、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如校长在制定学校发展目标时,可能为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急功近利,违背学校发展现状;或为获得短期利益,搞与教育质量提升无关的形式主义。一旦出现这些“偷懒”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又不能在不付出代价的情况下观测到,这就给人违背合同留下了机会。
三、产生委托问题的原因
委托问题最早产生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国公立学校所有权归政府,管理权归校长,学校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委托问题产生的前提。
1.委托人与人目标不一致。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每个经济人的行为目的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人要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委托人要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教育主管部门希望校长能够按其意愿行事,实现学校更好的发展,校长虽注重学校的发展,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学校的发展使自己获益。一旦校长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就可能偏离与委托方的约定行事。
2.委托人与人信息不对称。在即时市场中,双方的关系随交易的终止而结束。但在契约关系中,委托人和人之间是长期的合作关系。由于信息的私有性以及信息本身与信息载体的天然不可完全分离性,委托人不可能完全掌握人的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称。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拥有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无法完全掌握,为某些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3.较高的交易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我国公立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备契约,校长责权利方面的规定很不明确,如果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的了解校长,就需要较大的投入,最终结果也不一定令人满意。在校长上任后,一旦遇到契约中没有提到的情况,或校长的行为不符合契约内容,那么修改契约又花费高昂,遂放弃。
四、采取校长激励策略解决委托问题
校长是学校发展的灵魂,关注学校发展及其效率问题就要关注校长的激励问题。激励包括激发鼓励,以利益来诱导之意,也包括约束归化之意。我国公立学校建立有效的校长激励机制对解决委托问题很有必要。
1.满足校长的自然需要。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只有在自然需要得到满足后才有动力追求高层次的社会需要。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虽有着其他教职员工所没有的权利和权力,但他工作仍是为了获得经济回报。校长需要关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学校的发展,因此对其素质的要求远超出对普通教职工的要求。相应地,要想使校长自愿的付出,就要使经济报酬合理,尊重校长作为社会人的最基本的性质。
2.满足校长的社会需要。双因素理论认为保健因素如工资报酬不能完全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率的增长,而激励因素如社会认可、上级表扬、工作挑战性等才是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生产率的主要因素。我国公立学校的校长拥有一定的办学自,有利于校长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学校得到好的发展,校长除了有经济收益,还会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这种精神补偿使校长更加关注发展自身的才能与价值,关注领导和社会的认可和赞誉,从而更加努力的工作。
3.加强聘任校长的程序法建设。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得到满足后,并不意味着他对委托人会有求必应。对人仅依靠利益诱导还不够,必须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来降低风险,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人有经济人性质,难以做到不求回报。因此,有必要将聘任程序严格化,合同法律化、完备化。一份严密的程序清晰的合同会对校长任职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标准,就会筛选出真正优秀的校长。如果合同中对校长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校长没有行为依据,就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4.建立长效契约。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是连续的,长期性的委托关系。这种条件下双方有足够的时间筛选和识别对方的信息,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能及时对其进行约束或惩罚,双方不断博弈。我国公立学校校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任。这种长期关系会遏制校长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学校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校长自身才能与价值的发挥不会在短时间内得到显现,校长如果想要得到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就会克服自身的短期行为,不会因一时之利而做出有损学校发展的事情。
5.建立有效的校长监督机制。委托人和人在契约签订之后,委托人要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人按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优。在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的关系中,校长拥有学校的管理权和领导权,但是教育主管部门却没有真正负起学校资产监管之责,这就出现了国家公共教育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相分离的局面,致使在现实中形成了所谓的委托人“缺位”现象。故应设立专门机构对校长的行为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检查。如学校内部设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和校务委员会等机构监控校长的权力、行为。来自学校内部的监控往往更具约束力,校长在做出决策、采取行动时更加注重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规范自身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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