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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类项目环评中非技术性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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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的一些体制、机制及管理等非技术性问题,使环评质量、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根据本人近几年来的工作经验,总结了石化项目环评中面临的非技术性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环评;非技术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X82 [文献标识码] A

从1973年环评概念引入我国至今, 已有30多年的时间,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环评的技术层面逐步完善,而体制、机制及管理等非技术性层面存在的问题在环评实践中逐渐暴露,对环评工作的正常进行及环评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相当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整个环评工作的失败。根据本人近几年来的工作经验,总结了石化类项目中环评工作中面临的一些体制、机制及管理等非技术性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1 环评中存在的非技术性问题

1.1 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

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在环评中处于基础地位,往往决定了整个环评是否少走弯路,能否成功。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一些情况,使得相关工作遇到障碍。

一是石化类项目相关基础性知识准备不足,引发初步判断失误。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所有环评中最为复杂的,其产品、原辅材料千差万别,工艺不尽相同,排污环节多,污染物复杂多变,对环境影响大。做好一个化工项目环评,必须要有一定的化工基础知识的积累和储备,了解一些常用的化工步骤的原理和产污环节,如精馏、萃取、过滤、吸收、真空蒸馏、干燥等,这样才能不会或者少出现错误。

二是与业主沟通存在问题,导致环评无法正常开展。我们一般掌握的化工知识仅仅是知识,而只有深入与业主深入有效沟通,才能获得环评所需的具体的内部知识。在环评工作中,常常遇到业主不愿意把工艺、原料配比及生产指标等方面的信息透露出来,导致环评无法顺利开展。如何高效与业主沟通,同时为业主保密并让业主放心,是环评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

三是调查角度及范围确定不科学,导致效率不高。一般情况下,化工项目的环评应科学地站在全局角度,紧紧围绕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来展开调查及资料收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经费、时间、人手等原因,总是仓促决定调查角度及范围,忽略相关工程步骤,省掉应有的程序,结果是没有收集到所需的资料,反而须重新调查,重新收集。

四是缺乏相应的信息和技术支撑。环评体系信息资源较为缺乏,如水文、气象、土壤、生态、社会经济等基础数据资料不能完全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需求,且上述信息资源分布在多个部门,难以高效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石化类项目环评预测的准确性和对策的有效性。

1.2 指南、标准或规范

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指南、标准或规范的出台及完善步伐加快,但是在化工类项目的实践中,仍遇到了一些标准相关的问题。

一是环境标准中控制的环境因子数远远小于企业实际生产中排放的污染因子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规定了8种具有恶臭的气体污染物的厂界浓度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规定109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卫生部颁布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Z2-2002)中控制的有毒物质有376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仅规定了10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二是重复出台指南、标准或规范。例如,住建部《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与环保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 564-2010)中内容相似度较高。

三是指南、标准或规范适用范围矛盾。例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T13201-91)中的“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与《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两个概念,如何确定、何者优先使用等存在问题。

四是频繁使用有待商榷的外国标准。例如,《以色列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非甲烷总烃”在环评报告中被引用的频率就非常高,却不见我国标准。

五是指南、标准或规范中推荐的有关公式不统一。例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002)中有关“城市污泥产量”公式在计算、要求、适用范围等方面就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又例如,《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 声环境》(HJ2.4-2009)与《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2004)中有关“声屏障”公式在计算、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存在不一致。

六是指南、标准或规范的公开出版物中文字性错误较多,排版不合理。例如,《工程建设标准化》(2011年第9期)26页公布了对《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进行文件错误局部修订的结果,但在此之前,环评工作者已用了它多年。例如,《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2008)中5.2.1中5.2.1-7及5.2.1-8两个公式存在错误,与条文说明中的叙述不符。又例如,《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2012)等规范,由于排版紧凑,密密麻麻布局,不利于相关数据查找。

1.3 公众参与

近年来,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这一制度在环评工作中愈发重要。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较多的困难。

一是在参与的模式、程序、要求、制度等层面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决策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只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执法,而对参与环境法律救济则仅规定了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应当确保公众参与,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程序,也缺失相关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在公众参与程序方面选择了由公众参与相对人主持和组织的模式,但从我国国情而言,是不可能确保公众参与性的,实践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等都规定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有公众的参与,但在这一制度或者实质没有得到执行,社会公众几乎就没有参与的经历。其结果是,一方面项目企业与环评单位一起在公众参与方面共同造假,导致环评中公众参与部分可信度不高,同时由于各个层面的不完善,环评评审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利寻租。

二是公众参与范围界定不科学,易致评价失偏。根据《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规定,在一个具体建设项目等可能利用环境或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石化类项目中,公众参与主体是“可能影响范围内”之公众,但具体概念不明确性。当一石化类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一般而言,最靠近项目的环境破坏最严重,从里向外扩散,受破坏的程度逐渐减轻,如果相对人、政府选取最边沿的公众参与,那么当然会得到同意,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会明显下降。

三是石化项目特有的公众敏感性很强。例如,PX在中国已经是个敏感的词汇,曾在厦门、大连、宁波、彭州、昆明等地都曾引来广泛争议,究其原因,表面上是公众担心包括PX在内的一切重化工项目的环境风险无法预测和避免,而实质背后是未被尊重的权利、未被满足的诉求。这种情况也波及了中小型石化项目,引发后者在具体环评实践中所遇阻力较大,公众参与开展经常不理想。

四是专家评审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专家评审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专家的组成结构、人数、与建设单位有关系的专家的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评审意见难免受到主管部门的影响,难以体现透明原则,公信度不高。

五是部分环评企业不重视公众参与。环评企业领导层应重视对公众参与的开展给予重视,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才能使公众参与的顺利开展有坚强的后盾。

2 非技术性问题解决对策

2.1 继续完善各项标准规范

加快标准规范的出台的同时,应加强标准规范的出版的把关,严防错漏发生。坚决体现标准规范的严肃性,及时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及时修订。

2.2 重视非技术性问题细节部分的考虑

完善细化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程序、方式、要求等方面的细节部分。深入研究公众参与中存在的各种细节问题,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2.3 重视环评企业对环评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环评企业是环评的具体实践者,不能总是以有色眼镜看待环评企业,总认为环评企业的核心就是经济利益,很少考虑社会效益。只有深入征求环评企业对环评实践中的意见及建议,才能掌握环评最真实的情况,为正确及时解决环评实践中的问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李岩.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现状分析[J].上海环境科学,2003,22(2):115-118.

[2]张传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上海有色金属,2003,24(4):185-190.

[3]何新春等.环境影响评价中部分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7,6(6):47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