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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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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建管处(安监站)、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根据20*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精神和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建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和区安委会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现就我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部门、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认清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根据各级政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及本文精神,抓紧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予以布置,传达落实到各安监执法人员、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深入施工现场,督促各项工作开展,切实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全面排查,落实整改

各部门、各单位、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项目部要把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区20*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内容:建筑施工安全行为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安全隐患,重点内容按照我局《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预防和控制高处坠落、垂直起重机械设备伤害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坍塌事故等方面;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时间参照《实施方案》中的专项整治时间。

(一)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各项目部要按照《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自工作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本项目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排查率要达100%,发现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任到人,立即按标准规范要求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治理或无法整改的,要立即报我局建设科或区建管处(安监站)。各施工企业每月检查和整改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上报。

(二)区建管处(安监站)除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外,应于7月12日前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排查的重点:一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和现场;二是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工作不够到位、隐患较多的企业和现场;三是对本次自查工作不重视、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和现场。

区建管处(安监站)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督促企业或项目部及时整改完毕,并对企业上报的检查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我局将根据排查情况,择时组织督查。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本次专项行动,结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对不认真组织排查,措施不落实的企业或不上报检查情况、上报的检查报告中有关人员未签字或代签的,特别是对我局和区建管处(安监站)提出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或重复出现同类安全隐患的企业,将上报市建委。将建议省建设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将建议省建设厅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加强基础,完善条件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完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二是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尤其对新进场、转岗及特殊工种的一线作业人员,加强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其遵章守纪的意识;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进安全设施;四是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用科技手段和先进装备保证安全生产。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通过专项治理,各部门、各单位要肯定好的工作方法,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做好迎接各级政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督查。各施工企业要把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开展情况于7月11日前上报区安监站综合科(行政中心B座42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