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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面子”和法律的“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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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安徽枞阳县政府却承诺由一家企业独家经营;本来是一种无效行政承诺,当地有关部门却坚持认为这一承诺合法有效。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却因县政府办公室此前与另一企业签订的招商承诺函,而无法正常立项备案,陷入困境。“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首先要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枞阳县领导给出这样“解释”。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安徽枞阳县政府当初为了招商引资而做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的承诺属于强权支持垄断的非法设定行政许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可是,当新的投资者进行合法投资经营之时,当地政府非但不纠正违法规定,反而继续将政府土政策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并称“政府公信力胜过承诺合法性”。这种只顾政府“面子”不要法律“底子”的说辞,真是荒谬又可笑。

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出尔反尔、“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枞阳县政府能够意识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显然值得肯定。可问题在于,当初的政府承诺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失信于法律的行政行为,何谈政府公信力?否则,政府公信力与是非不分的所谓江湖义气有何区别?国家法律是政府行为的底线,地方政府只能并且必须遵守,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连国家法律都不放在眼里,哪还有政府公信力可言?

在枞阳县政府看来,政府公信力要优先于行政合法性,其实这完全是一个伪命题。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固然需要信守诺言,不能随意自己否定自己,但是所有这一切必须以合法作为前提。一个坚持违法并且不思悔改的政府根本没有资格讲公信力,倘若还有什么信誉和面子,那也只是对既得利益者而言。说白了,枞阳县政府骨子里的信念依然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法律也要靠边站,至于政府公信力只是他们找到的一个好听的借口罢了。

真正有公信力的政府,真正爱“面子”的政府,应该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和透明公开的政府。以不为人知的政府公函的形式,承诺保障某个企业在本地的垄断地位,首先是违法的,其次也是不负责、不透明的,自然也不会是以公民为本位的。坚持这样的违法承诺与政府公信力一丁点儿关系都没有,而只会与权钱交易、腐败利益之类相勾结。政府部门做出违法的承诺,本身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后非但不予以纠正,反而以政府公信力之名顽固坚持,那就是错上加错,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别有意图。

呜呼!为了“面子”连法律的“底子”都能戳破,估计这样的脸面迟早要被撕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