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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力度,督促、指导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健全工制度,完善鉴定设施,加强队伍建设。各鉴定机构要规范机构岗位设置,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加强各类人员对鉴定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综合素质。有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承担相应工种的鉴定任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尚未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业、企业、院校中大力开展技能鉴定工作,包括报名的受理、审核,人员的登记、造册,考场的编号、部署等。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秩序
(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要在考前15天,将考试人员花名册,考试时间、地点和考场安排等考务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要与实际鉴定人数相一致,要按照实际发证人数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领,鉴定中心报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后核发。各市区受理的中级以上鉴定报名,要提前30天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计划和报名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后,由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类高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鉴定机构所属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申请,提交鉴定工作计划;职建科结合院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大纲,确定申报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后反馈院校。各院校应于考前30天将鉴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职业能力建设科批准后,由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批准实施。组织的各类具体鉴定活动,应在考前15天,将考试人员花名册和考务方案等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后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阅卷,汇总成绩报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后,核发证书。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具体组织实施。鉴定成绩报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后上报省厅。
三、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
承担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按标准向申请考试人员收取鉴定费用,按规定提取缴纳鉴定管理服务费,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鉴定费用的使用,要充分体现公益性,突显社会效益,要遵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将鉴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鉴定有关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更新。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督导,统一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所有考核鉴定工作的组织情况、考场纪律和工作行为等进行全面督导,并如实填写督导记录。实行现场考评程序及鉴定结果由考评、督导人员签字确认生效制度,没有督导记录或督导员未签字的,鉴定结果无效,不予办理编号和验印手续。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实现鉴定信息的资源共享和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形成全市统一、网络通畅、信息共享的格局。各鉴定机构组织考核鉴定前,要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鉴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评人员。要严肃考场纪律,严审考生资格,实行身份证、准考证双证进场,杜绝替考、代考行为,及时纠正作弊现象,如有严重违纪违规情况,鉴定考核结果无效。鉴定结束后,要及时对鉴定资料进行整理、对鉴定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