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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献旁的韩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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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多次赴韩之行,胡献旁感触颇深。尽管此前就具备丰足民事涉外诉讼经验,但此次刑事涉外辩护尚属第一次

9月13日下午,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对中国船长程大伟涉嫌刺死韩国海警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程大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至此,胡献旁的一番努力有了结果。

胡献旁是程大伟的辩护律师,曾数度前往韩国,为程大伟提供辩护。提及多次赴韩之行,胡献旁感触颇深。尽管此前就具备民事涉外诉讼经验,但此次刑事涉外辩护尚属第一次。

远赴韩国作辩护

今年4月,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对程大伟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程大伟有期徒刑三十年,并处罚款2000万韩元。随即,程大伟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判决;韩国仁川地方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死刑。

“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程大伟的妻子从辽宁葫芦岛来到北京,几经辗转后找到我,希望我能为程大伟进行辩护。”胡献旁说道,其他被判刑的中国渔民家属,也委托他作辩护。考虑到渔民家属困难的生活现状,甚至8个人来京的路费都是经过多方筹借才凑齐,胡献旁当即就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据了解,很少有中国律师赴海外处理涉及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胡献旁此次赴韩之行在韩国司法史上更是首次,因此相关手续十分繁琐。

接手该案后,胡献旁与助理首先到葫芦岛市办理当事人家属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紧接着回到北京办理出庭申请书的相关事宜。而所有认证、公证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工作团队往返的交通费与食宿费等,均由胡献旁个人承担。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部门公证、中国外交部的认证、韩国驻沈阳领事馆的认证、韩国驻北京大使馆的认证和出庭申请书的公证部门公证以及胡献旁一行的赴韩签证……所有证件办理完全,先后共费时50余天,此时距离二审第一次庭审仅有12天。

赴韩之前,胡献旁曾多次与韩国律师交涉,希望能提前从他们那里得到包括律师的上诉理由书、仁川地方检察院的抗诉书在内的相关资料,但是都被拒绝。

出国前,他搜集了相关的韩国法律资料,重点研究了国际海洋法、韩国刑法、韩国刑事诉讼法、韩国法院组织法等。同时他还向导师陈光中在内的多名专家、学者、驻韩官员请教相关问题,并准备召开研讨会来商讨案情,但是最终因为没有取得韩国方面提供的案卷资料而夭折。

后又经过多次沟通,并表明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后,韩方才最终同意在胡献旁等人抵达韩国后,提供相关资料。然而,事情的进展并没有胡献旁所想的那般顺利。6月24日,他们一行人到达韩国后,对方将提供资料的时间延至6月26日下午4时。这就意味着,从拿到卷宗资料到开庭,胡献旁仅有不到两天的时间。

时间紧,任务重,再加之语言不通的重大障碍,无疑给胡献旁赴韩辩护增加了难度。得知胡献旁将赴韩为中国提供同胞法律援助后,曾在韩国留学的屈可妍自动请缨, 义务为胡献旁翻译资料。另外, 屈可妍又找到两名学法律的同学,3个人临时组建了义务翻译团队,负责近百页晦涩沉重的卷宗资料翻译工作。

“诉讼辅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资格”

6月26日下午5点多,胡献旁才拿到韩方提供的部分卷宗资料。接下来,义务翻译团队便通宵达旦地开始翻译。从6月26日晚上8点开始,不眠不休地翻译至第二天的下午3点多。在此期间,胡献旁一边根据翻译结果,一边起草辩护词。

辩护词拟定好后, 义务翻译团队又开始逐字逐句地对文字进行推敲,将辩护词翻译成韩文。工作结束时,已经是28日的凌晨5点,距离下午的开庭仅仅几个小时。此时的他们,已经30多个小时未曾合眼。

根据韩国律师法,外国律师不可以在韩国以律师身份执业。这就意味着胡献旁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在法庭上发表他的辩护意见。另外,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但是,大法院以外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许可选任非律师为辩护人”。胡献旁说,例外性规定让他们重新看到希望。

胡献旁于是通过中国有关单位,将程大伟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提交首尔高等法院,并征询其意见。获得肯定答复后,胡献旁与助手便正式开始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公证和认证的详细手续。

但是,首尔高等法院不允许胡献旁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所以,他只能退而求其次,再次申请以诉讼辅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资格。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法定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户主可以做辅助人。要做辅助人时,应当书面申请。辅助人可以独立进行不违背被告人或嫌疑人明示意思的诉讼行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6月25日下午,他起草完辅助人出庭申请书,重新提交首尔高等法院。直到当天下午开庭前,法院才给出答复——允许胡献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是对其当庭发言进行限制。

6月26日,胡献旁通过事先预约登记,来到韩国水原市看守所探望看望程大伟。韩国方面特意找来一位精通中文的警察陪同会见,并在一旁记录会见期间的谈话内容。由于不允许问及与案件相关的话题,使得谈话变得流于形式。所幸的是通过胡献旁旁敲侧击的询问,还是掌握了一些与案件有实质关联的信息。

6月28日庭审开始时,经过审判长同意,胡献旁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词。该辩护词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仁川地方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仁川地方法院单方面适用韩国‘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既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背,更是对中国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

其次,案情重要事实没有查明,判决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的重要事实主要有:程大伟是如何受伤的。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韩国海警暴力执法和程大伟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问题。其次是刀的长度与死者伤口深度不一致。所谓的凶器——刀实际只有15厘米长,死者伤口深度却有17厘米深。

再次,一审法院判决程大伟杀人罪,属于罪名认定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既称程大伟“慌乱之余条件反射地挥刀”,杀人动机“未必故意”,又认定其为杀人罪,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