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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情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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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助学

四十多岁的陈先生原是广西人,十几年前移居澳门。由于只有高中文化,陈先生在澳门闯荡开始十分艰难,经过几年的拼搏终于小有成就,办起了一家装饰公司。自己艰难的经历让他感受到知识对一个人的重要,2002年他通过朋友的联系,在广西南宁市的一所中学资助了几个贫困学生,在当地获得社会反响,受资助的学生也很争气,学习很努力,各方面都很上进。

2003年底,陈先生在该中学又资助几个学生,其中就有高一年级的女生韦小玉。

韦小玉出生在广西融水县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出车祸身亡,家里开始陷入贫困。为了谋生,母亲不得不抛下女儿到南宁打工。2003年,生活稳定下来的母亲把读高一的小玉接到南宁上学。

成为陈先生的助学对象后,从2003年11月起,韦小玉每月都能收到陈先生寄来的200元生活。然而,陈先生在跟踪了解中得知,韦小玉贪玩,不爱读书,学习不怎么好。陈先生感到吃惊,因为其他受资助学生都是刻苦努力、品学兼优的学生。他觉得如果一个学生不好好读书,那就没有资助的价值。不过他认为小玉还小,也许很多事情和道理还想不明白,那么可以跟她签个资助协议,以此来约束、鞭策她。

2004年2月下旬,陈先生拟好一份“资助合同”,在受助人义务一栏写道:“1、每学期结束后21日内,须提交真实之学业证明文件,如成绩单、学生手册等;2、受奖惩须于3日内通报;3、有关重大之事须征询资助人,如转学、升学、文理分科、高考、休学等;4、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5、本科毕业,并授学士学位。”之后作出约定:“受助人不履行(1)(2)(3)项义务,须返还受助财物;受助人不履行(4)(5)项义务,须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看了合同,小玉觉得有些条款比较难做到,特别是第4、5条,不是光靠个人意志就能做得到的,但她想得更多的是,如果不签这个合同,陈叔叔可能就不再资助她了,那她就会陷入随时辍学的困境中。小玉的母亲和班主任觉得这个合同对小玉有利,也不是很难做到。2004年2月29日,小玉在合同上签了字。

成绩不好悄然退学

陈先生要求小玉每个周末用中、英文两种语言给他写一封信,汇报学习情况。开始小玉还兴致勃勃地写信,但收到陈先生的回信后,看到自己寄去的信返回来时被他改得花花绿绿,小玉既愧疚又紧张,生怕要是陈叔叔以为她学习太差生气了该如何是好。于是每周去信成了她最费神的事,绞尽脑汁想把它写好,常常一封英文信写上一夜;何况她的学习成绩有时考得并不好,向陈先生汇报时不得不搜肠刮肚给自己找些客观理由,免得陈先生批评她没有好好学习。渐渐地,她变得害怕给陈先生写信,最后她借口学习太忙,干脆不写了。

小玉从乡下学校转到城里就读,基础不是很好,因此在班上的排名也就是中等;而她所在的中学也是所极其普通的中学,每年200多毕业生也就10多个考上大学。小玉开始认真地考虑考大学的问题,以她全年级50名后的排名,要考上大学的确难度非常大的。小玉感到有些恐慌了。

高一即将结束,小玉鼓起勇气提出,目前所在学校教学质量不是特别高,每年考上大学的人数很少,在这里读书考大学可能希望不大,能不能让她换一所更好的学校。陈先生欣然表示同意。小玉经过一番比较后,选择了教学质量较好、离家也不远的南宁市28中,但是转学费要7000元。陈先生二话不说,给小玉汇来了7000元。

可是这时候小玉却又提出别让她考大学,她想去读卫校,将来做一名护士。原来,小玉反复考虑,觉得即使到了28中,她也不一定考得上大学,还不如改读卫校,学一技之长,总比高中文凭找工作容易。但陈先生坚决反对,他劝小玉说:“卫校只是个中专,一个女孩子读中专是绝对没有出息的,你的目标应该是大学。”

陈先生越是要求她考大学,小玉越是对考大学感到恐惧。小玉想来想去,又提出能不能让她转到28中后从高一读起,以打好基础,考大学就更有把握了。陈先生仍然反对,说重读学过的知识是没有意义的,只要她努力,成绩是能赶得上来的。

一个月后,小玉告诉陈先生,她已转到28中了,开始在学校的暑假补习班学习。2004年底,陈先生又往小玉的储蓄卡汇进了一笔生活费,但这次他没收到小玉的回复。由于生意忙,他一时没放在心上。几个月后,小玉仍没有只言片语给他,仿佛消失了一般,陈先生感到有些不对劲,于是打她家的电话询问。让他大吃一惊的是,电话竟然是空号!情急之下,陈先生通过114台查到南宁市28中的电话,学校的答复让他更为吃惊,28中没有一个叫韦小玉的学生!

陈先生又打电话问小玉原来的班主任谢老师,谢老师告诉他,小玉从新学期开始就没来学校了,他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现在学校已将她作自动退学处理。

2005年4月,陈先生委托一个朋友打听到小玉的情况,得知小玉从2004年9月就已经退学了,现在一家公司上班。

索要双倍赔偿起纠纷

听到这样的消息,陈先生很气愤,感到上当受骗了。他决定要向小玉的家人讨一个“公道”。

他打电话给小玉的母亲,质问为什么小玉退学了不告诉他。小玉的母亲向陈先生表示道歉,说只是不想让陈先生太失望,所以才不想告诉他。她告诉陈先生,小玉只是暂时休学,她迟早会返回学校的。

原来,小玉转到28中后,发现这里的学生成绩普遍都比她好,她在这里处于下游水平,她更加恐慌,更加感受到接受别人的资助读书压力太大。思前想后,她决定休学出来打工,与妈妈共同挑起家庭的重担。尽管不上学了,晚上小玉仍然拿出课本自学。

“既然没去28中,那7000元呢?”陈先生问。

小玉母亲再一次表示歉意,说小玉确实去了28中,为此花去了3000元转学费用,剩下的4000元则小玉参加工作而花在添置衣服、车辆上了。但陈先生怀疑这笔钱被挪为他用,为此小玉无法转学而休学了。“你捐给小玉的钱我们以后会还给你的。”陈先生表示希望小玉重回学校读书,以前的事不再计较,但小玉拒绝了。

2005年7月,陈先生一纸诉状将韦小玉和她的母亲告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资助合同,严重伤害了他的爱心,伤害了社会的公义。他这一年多来共捐助了12000元给小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他的捐助金共24000元。

得知被陈先生告上法庭,才踏进社会的小玉既感到愧疚,又感到震惊、慌乱,人一下子消瘦了许多。小玉的母亲也感到委屈,她们母女确实没有欺骗他,她的家庭境况确实困难。

尽管被告上法庭,小玉母女仍对陈先生满怀感激。“不管怎么说,陈叔叔给了我很大的帮助,让我感受人间的温暖,我很感激他。自己违约在先,陈叔叔怎么告我我也没意见,法院怎么判决我也没意见。”小玉说,“可是陈叔叔为什么不多了解我的真实想法,多了解我的真实处境呢?只是一厢情愿地要我这样要我那样,让我很难过。”小玉母亲也称赞陈先生是个好人,是她们母女对不起他,但她也为事情变成这样一个结果感到伤心,表示以后再也不接受别人的捐助了。

兴宁区法院办案法官认为此案比较特殊,不希望爱心行动变成一场纠纷,召集双方坐在一起,希望能调解。陈先生坚持小玉欺骗了自己,她所说的大学很难考并不真实,因为他看过她的成绩单,也向她的老师咨询过,老师表示她如果努力,考上“三本”是不成问题的。由于陈先生坚持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9月15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仍未取得谅解。

2005年9月29日,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小玉所签订的助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在陈先生和小玉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对于合同中“双倍返还资助款”,法院认为,因赠与合同的性质为无偿合同,目的是使受赠人得到利益,受赠人不应为此负担超出赠与价值的义务。陈先生要求小玉双倍返还赠与款项与赠与的本旨不符,而且小玉违反合同并未给陈先生造成损失,因此对陈先生提出的按约定返还超出赠予款项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陈先生和小玉签订的合同;小玉返还陈先生赠款12000元。法院宣判后,小玉母女表示接受判决,但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表示提出上诉。

献爱心要不要附加条件

这场“爱心官司”在南宁引起了极大震动,社会各界对此案产生了各种争议。

不少市民对陈先生的做法表示赞同,认为助学附加条件是有必要的。“每个人赚钱都不容易,能够无私地拿钱出来捐助别人也就难能可贵,可是有些人却不尊重捐助者的爱心,胡乱花捐助的钱,让捐助者的付出没有一点效果。”有人还对小玉感到有压力而不解,说:“她能继续读书了,怎么反倒有压力呢?陈先生的爱心应该成为她的动力才是。虽然陈先生的要求有一定困难,但总比失学要好承受吧。如果实现了陈先生的要求,不仅陈先生的爱心有了效果,她也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这是双赢的事。”

也有市民反对助学提出附加条件,认为陈先生的爱心变了味。一位市民说:“助学应该是通过帮助让受助人更顺利地去实现他的人生目标,而不能给他强加目标,这样就是干涉他人自由了。虽然小玉退学了让人可惜,但一个人的成长之路不一定非得上大学。只要她做到了自食其力,就达到帮助她的目的了。”还有一位市民说:“资助人和受助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提出助学附加条件,显然把自己摆在了高高在上的位置,这对受助人是不公平的,是霸王条款。这也是小玉感到压力的原因。”广西社科院一位学者认为,贫困者陷入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他所处的环境也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他的心理更为复杂,因此资助时不宜提过多的要求,最好是在资助过程中不断地引导他走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