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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黑名单”事件:女白领被公司登报“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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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7年1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案件起源于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公司六位离职员工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在《电脑商情报》上以半版广告的形式进行,并附上了公司的严正声明,这类似于公安部缉拿要犯的通缉令。“通缉令”上的第一人赖介婷女士一纸诉状将游戏米果公司告上了法庭,的理由是侵犯名誉权。

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劳资矛盾后,员工最终被迫离开企业,但企业却不放过员工,从在周边地区各企业中公布离职员工的姓名。并附加上“不守纪律”等理由,到今天对员工“通缉令”,无不在向我们显示企业的霸道行为在逐步升级。员工为企业辛辛苦苦地劳作,而企业只要稍有不满,就搞个全行业封杀,这让员工多寒心!让继续留在公司的员工还有信心工作吗?

背景资料

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台资企业,2003年在上海成立,主要从事线上游戏软件的运营和研发。

赖介婷,台湾人,38岁,从1995年起开始从事游戏开发工作,至今已超过十年,并长期担任游戏开发讲师。2004年4月起,赖介婷供职于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当时游戏米果公司也刚刚起步,她可以说是元老级人物。

日夜辛劳,只为孕育“孩子”

2004年4月5日,赖介婷应聘到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米果公司”)研发部工作,双方于3月31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那时米果公司刚刚起步,但有着十多年游戏开发经验的她对公司充满了信心,有新的生命才有好的发展,她对公司倾注了她全部的热情……

不久,赖介婷作为游戏制作的领头人,带领着她的研发团队,为米果公司开发第一款网络游戏“真封神之尊地魔”。游戏的制作是漫长而艰苦的过程,但赖介婷从来就没有抱怨过。两年来,她带领着研发团队攻克一个又一个难关,还时常教导同事们一定要务实、认真,有同事开玩笑说:“再念叨,我们的耳朵都要起老茧啦!”

有一次,游戏在研发的进程中遇到了难关,为了攻克那个难关,整个研发团队都成了加班狂,没有人提出要回家休息。赖介婷作为领头人,时常从第一天早上9点工作到第二天晚上22点,和同事们在一起研究,一个小时也没有睡过,眼睛熬得通红,直到难关攻克的那时,她才感觉自己的体力已经消耗过多,连站都站不住了,“太好了,可以继续下一个环节了。”她、的脸上浮现着虚弱的笑容,但心里特别高兴。“我们对自己做的游戏,有太深的感情,正所谓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每一款游戏的开发周期基本上要一两年的时间。在我们眼里,游戏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更是我们的孩子,就算付出再多,我们也是心甘情愿的。”面对记者,赖介婷谈到和同事们一起开发游戏的情景,脸上有一丝欣慰的笑容。

一年多后,“真封神”开发运营了,赖介婷在心里松了一口气,她相信,凝聚大家智慧的游戏一定会得到玩家们的喜欢。果然,“真封神”运营初期的成绩相当不错,而赖介婷带领的研发团队也开始开发第二款游戏“如来神掌”。事情看似很顺利,赖介婷也因为她的出色工作拿到了每月33000元的薪水,但危机却慢慢向她靠拢……

随着运营的不断深入,研发部门和运营部门渐渐有了冲突。运营部门希望研发部门能开发出游戏更多的衍生品,比如游戏装备一类的东西来卖钱;而研发部门只是希望把游戏做得更精当,不愿意花精力在开发衍生品上面。尤其是,运营部门常常把自己的某些想法交给研发部门去做,但那些想法在研发部门来看是不切实际甚至是可笑的,毕竟是自己开发的游戏,自己最了解,赖介婷所带领的研发团队对运营部门的做法感到相当不满,矛盾就这么一直延续着。一直到运营部某位主管提议在游戏中卖道具包,矛盾被彻底激化了,因为赖介婷认为收点卡的游戏再卖道具包会造成玩家的反感,导致玩家流失,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利益。双方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次争辩,但米果公司的总经理最终偏向了运营部,决定卖道具包。

当听到这个消息后,赖介婷坐在椅子上一动都不动,她的心好痛,看着大家辛苦制作出来的游戏,被“整容”了,她仿佛听到“孩子”在哭泣……

莫名被开除后,女白领又被索赔100万

2006年2月27日,赖介婷又与米果公司续签了从2006年4月5日到2008年4月4目的劳动合同以及一份《员工服务期协议》。其中《劳动合同》第2.3条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职责及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否则将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得按照合同规定开除乙方并追究违约责任。”第7.1条约定:“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务相应的保密职责。”第7.9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保密费而违反本条协议的,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作为合同附件的《员工服务期协议》对员工违约以及支付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1条约定:“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服务两年,服务期自2006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4日止。”第4条“服务期特殊待遇”约定:“为确保乙方完整履行服务期协议,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提供服务期特殊待遇:4.1薪资调整……;4.2运营分成……”第6.1条约定:“如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或乙方有甲方可依法或按双方劳动合同9.3条约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则视为乙方违约。”第6.2条约定:“乙方如违约无法完整履行服务期约定或有前项违约情形的,乙方应于违约离职时按照其两年服务期受薪总额扣除实际受薪金额后之部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9条“保密规定”约定:“乙方对本协议或终止后一年内皆不得将协议内容、条件及待遇向任何人透露。”

两年来,赖介婷与米果公司的合作还是愉快的,“真封神”的顺利运行,让她干劲十足。2006年3月开始,她又着手开始做另一款网络游戏“如来神掌”,本以为日子会在她辛勤的工作中一天天度过,但不想意外的事接踵而来……

2006年7月4日,像往常一样早早就赶到公司上班的赖介婷,被总经理叫到了办公室。刚进办公室,总经理对她说:“我对你已经仁至义尽,请你现在就离开公司。”

“为什么?”赖介婷的大脑还没有反应过来,愣愣地问了一句。

“请你马上离开公司。”总经理再一次强调了一遍。

毫无预警地就被开除了,赖介婷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稍微思索了一下最近的情况,自己好像

没有犯什么错。她正想开口询问被开除的原因,但看到总经理那张不容置疑的脸,她把到嘴的话咽了下去,改说了一句:“那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吧!”因为她知道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就会算她旷工,她不想自己被开除还背上这个罪名。

但是总经理不让赖介婷办理离职手续,后来还是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赖介婷办理了离职手续。

记者:当时公司为什么要开除你,总有个解释吧?

赖介婷:在我被开除隔两天,公司内部发了个公告,说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研发团队和运营团队的团结,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记者:离职后,拿到公司的补偿金了吗?

赖介婷:当时7月10号就会发6月份的薪资,我走的那天是4号,结果到现在他连6月份的薪资都没有发给我,更别说什么离职补偿金了。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研发部门的几个成员,大家提起赖介婷,都争先恐后地告诉记者,她是一个很实在的人,心直口快,做事很爽快,和同事们相处非常融洽,为了开发游戏,她常常是最早来上班,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认真制作的精神感染着团队里每一个人。记者还得知,研发团队的那些核心力量,和赖介婷合作的时间远远超过他们在米果公司工作的时间,有些成员根本就是追随她一起进入米果公司的。

在4号下午,研发团队听到赖介婷被开除的消息后,大家都沉默了,不知道这么一个勤奋进取的领头人都被开除了,那他们的命运又会怎么样?寒气瞬间就在办公室里扩展开来,大家都埋着头在自己的办公桌边沉默地工作着!

对赖介婷来说,开除她仅仅是一个开始。7月11日,米果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向国内50多家游戏网络公司发出律师公函,称赖介婷于2006年7月4日被米果公司开除,她。的竞业禁止期为一年,同业人士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赖介婷,否则米果公司将会追究违规公司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赖介婷收到米果公司发来的《竞业禁止开始通知书》中载明:根据《服务期协议》约定,赖介婷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总额计人民币693000元(大写:陆拾玖万叁仟元整)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此外,如在竞业禁止期间,违反竞业禁止约定,须自违反之日起,立即一次性全额支付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何为竞业禁止?记者日前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

竞业禁止又称同业竞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在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公司应付补偿金),不得实施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

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补偿金数额恰当并且员工已确定收到补偿金时,该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才会被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根据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公司给你经济补偿了吗?

赖介婷:从7月份离职开始,我就没有收到公司一分钱。而且公司还表示,如果要拿竞业补偿金,一定要拿出不在同业公司工作的证明,或者接受失业救济的证明,我现在待在家里,公司要的这两样,我到哪里去拿到!

记者:公司为什么要向你索赔100万?

赖介婷:2006年4月,公司与我签的《服务期协议》中规定,我要为公司服务满两年,如果提前离职或者被公司解雇,都要赔偿公司,赔偿金额就是离职当时的月薪乘以剩下的月数。我是7月份离职的,少了21个月,按照我每月33000元的月薪,公司索赔693000元。此外,公司还认为,我把合同和服务期协议给别人看了,属于泄露公司秘密,索赔33万元。这总共加一起向我索赔100万。

收到公函的那天,赖介婷有种要去找米果公司评理的冲动,全国做网络游戏的,一共也就这50多家公司,这份律师函,根本就是对自己的封杀令,让她在整个行业内都没有立足之地。自己被莫名地开除、6月份的薪资没有领到、离职补偿金也没有,现在公司反过来还向她索赔100万,这是什么道理?那些天,赖介婷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度过的,彻夜地失眠,只要一想到被公司竞业禁止还被索赔100万,她的心就像被蚂蚁吞噬了一般。半夜,她时常站在阳台上,看着被霓虹映亮的天空,备觉孤单,偌大的都市怎么容不下她呢?

赖介婷的遭遇,让研发团队里另外几位核心人员坐不住了。他们认为,自己签的合同、服务期协议与赖介婷差不多,她被迫离职就被索赔100万,那以后他们怎么办?大家觉得条款有失公平,个人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7月17日,研发团队的核心成员集体辞职,离职生效日为8月16日。把游戏看作生命的他们,为了不让游戏的开发因他们辞职而中断,所以在辞职后一个月内,他们继续工作,给公司一些时间,派人来跟他们交接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派人来交接工作。

核心团队集体辞职,引发集体被“通缉”

被开除的那段日子,赖介婷靠着以前的积蓄生活,她没有拿到公司一分钱的补偿,好在曾经的同事们都比较理解她,给了她很大的鼓舞。她也曾想过找份工作做,只要不在网络游戏公司做就行了,但和游戏开发有着10多年感情的她,真到放手时,她还是非常地不舍。

就在赖介婷还在犹豫时,米果公司的又一举动彻底改变了她本就不平静的生活。8月28日中午,赖介婷正好在家中制作游戏,突然,一个朋友给她急匆匆地打了个电话,说:“你赶快去买份电脑商情报看看,你们几个都上了报纸,你千万别激动。”

“到底怎么回事?你怎么那么紧张?”赖介婷对朋友紧张的情绪感到不解。

“你看了就知道,千万别紧张。”朋友匆匆挂了电话。

有些困惑的赖介婷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只好放下手头的游戏,出门买了份报纸。在这份IT业内主流媒体、成都出版全国发行的《电脑商情报》A6版下半版上,《严正声明》四个大字下面,并排刊印了六个人的证件照片、姓名和证件号码,其中列在第一位的,就是赖介婷,其余则是7月17日集体辞职的五个人。

在报纸上,严正声明是这样写的:

敬各位业界同仁:

(注:因涉及个人隐私,本刊将部分人名及证件号码隐去)

根据《劳动法》、《员工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7月4日、

8月16日分别解除与本公司原游戏开发团队员工赖介婷小姐(台胞证(B))……劳动合同关系,为维护本公司、全体员工、合作厂商、推广人员与游戏玩家之权利特声明如下:

1、赖介婷小姐的竞业禁止期自2006年7月5日开始,至2007年7月4日止……善意提醒业界同仁不以任何形式雇佣赖介婷小姐……任何公司或组织、团体、会所等在该等员工竞业禁止期内,以任何形式雇佣、邀请、聘请赖介婷小姐……担任员工、顾问、人、合作伙伴等,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合同约定对其本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提起法律诉讼,并同时对雇佣、聘请、合作等单位提起连带之诉。

2、……

3、本公司将对赖介婷小姐……等六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赖介婷小姐按照《员工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21个月薪资总额的违约金……

手捏着这份报纸,赖介婷呆立在马路边,一股凉意从脚底升腾,心底深处无可喻言的愤怒和悲伤泉涌而上。她的双腿像灌了铅一样,怎么都迈不动,突然,天空下起了滂沱大雨,浇湿了她的身体,也浇湿了她的心,拿着报纸,她索性就坐在马路边,抱着自己的脑袋,她怎么都想不通,自己的一再忍让换来的是公司对她无比的伤害,脸上流下的分不清是雨水还是泪水,她仰起脸任由雨水冲刷着她的悲伤……

在回家的路上,赖介婷颤抖着手,几次把手机掏出来,想把这一消息告诉其他五个人,又几次把手机放了回去,“迟一点知道,迟一点悲伤。”她在心里默默地想着。

记者的话:目前,只有公安部缉拿要犯,会在报纸上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像这样针对离职员工的“通缉令”还是首次看到,那这种做法是否违背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不管这些个人信息是否适合公开,只要未经过本人同意,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回到家后,赖介婷瘫坐在地上,看到空荡荡的家,她在心里还有一丝庆幸,那就是家人都在台湾,只有她一个人在上海,否则这件事对他们的打击将是不可想象的。

从那天以后,赖介婷就着手和米果公司打名誉权的官司,也一边找工作。11月初的一天,她第一次来到一家游戏网络公司门口,徘徊了很久,她下了很大的决心才走进去,那家公司老总简单地翻阅了一下她的简历后,“你就是上报纸的那个人?很抱歉!”老总爽快地对她说。她正想辩解什么,却被身后的保安请出了公司,站在大门外,她的心冰到了极点,自己热爱的游戏无法涉足,今后如何在大陆立足?心情烦透的她不知道什么时候是终点。

心力交瘁的她一纸诉状将米果公司、米果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及刊登该广告的《电脑商情报》一起告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她要求被告在《电脑商情报》A6版以同样篇幅发表声明,撤销8月30日的《严正声明》,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9元(按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工资计三个月)。

2007年1月18日,这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米果公司的人表示,赖介婷及其团队企图出售公司游戏源代码,另行架构一个服务器,与公司对着干,这种行为已使公司陷入危机,公开刊登他们的照片是挽救米果公司的唯一办法,这也是一种很正常的形式。在这份声明中,他们仅仅是申明了自己公司的权利,所依据的也都是事实,并不存在对赖介婷的诋毁,所以不同意赔偿。至于赖介婷他们六个人侵犯著作权和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米果公司正在调查取证,如果证据充足,会他们。

游戏米果公司和其法律顾问单位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赖介婷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可离职七个月,赖介婷至今没有找到工作,这件事给她造成的影响,可能是长期不可抹煞的阴影。最后,烦恼不已的赖介婷告诉记者,一年竞业期满后,她还想做与游戏相关的事,但会避开米果公司,做比较偏的部分。

本刊声音

2002年9月,东莞市一家台资企业的39名员工为维护自己的劳动权,被工厂集体解雇,她们的名字被厂方制作成“黑名单”张贴在周边各个企业的墙上,以致于39名员工在当地无法生存;2005年4月,南京一家电子有限公司的38名女工,因公司拖欠加班费愤而集体辞职,公司向周边一些企业发出公开信,附上了38名女工的姓名,导致女工们在当地找不到工作……

“黑名单”事件层出不穷,如今,离职员工被公开的不仅仅是名字,还有照片都一起被刊登上报,可谓是“黑名单”的升级版。女工与企业是雇佣关系,但企业不能因为是雇主就耍“大牌”,不与员工签合同、强迫员工离职,还要切断员工的退路,以打击、报复员工,或者是“杀一做百”警告在职员工,不知道企业这样做有什么意义?一个企业,有精力、心思去考虑如何“整顿”离职员工,还不如好好考虑怎样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挽留住还在继续工作的员工!

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些离职员工在厂里是否因为不守纪律或者破坏公司内部团结而离开企业的,其实,无论员工有多大的过错,企业都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能私自就公开她们的名字、照片,侵犯她们的隐私权,对她们未来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在此后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用人单位采用广告、声明的方式将赖介婷的个人信息和被单位开除,以及与单位之间存在纠纷的事实进行公开宣扬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赖介婷隐私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关键看法院对以下几点法律事实的判断:1、个人信息、被单位开除以及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个人隐私;2、用人单位宣扬上述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正当行使知情权,即是否是用人单位维护其竞业禁止权利所必须;3、上述个人信息的公开是否对赖介婷的个人职业信誉造成损害。结合本文报道的事实,本人认为应该认定用人单位的宣扬行为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点评律师: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许福昌)

编 辑 许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