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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渊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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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蒙藏传统法律文化是蒙藏两族人民在生产和历史发展进程中文化融合的产物。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充分关注这一法律文化及其固有特点。通过研究蒙藏历史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的确立、发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理清其渊源,究察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意义,这对充分利用法制资源,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稳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字】藏族传统法律文化蒙族传统法律文化价值重塑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溯源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蒙古族民族法的起源,要追溯到有关图腾传说的时代。在中外史料中,蒙古族的起源多为非人格化的动物,如“狼”、“鹿”。自然崇拜与图腾崇拜一样,是原始人类最初的一种信仰。而“长生天”是蒙古人“自然崇拜”观的核心内容。基于这种客观唯心主义的认识哲学,他们对大自然“逆来顺受”、顶礼膜拜。当适应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时,民族的文化变化很快。①

藏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源于有关动植物图腾和自然现象的神话传说,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敬畏、崇拜、禁忌和保护生物物种的生产生活常识。在青藏高原,藏族远古祖先的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类法”现象,包括生活禁忌和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尽管在今天,生活禁忌很难纳入国家法的范畴,但在法人类学家的视野里,禁忌恰恰是民间法最重要的形式。因此,禁忌是藏族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之一。除此之外,仪式制裁也成为高原远古人民的一种惩戒措施。②

蒙藏两族的习惯法及民间法。蒙古人有许多世代相传的“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约孙”是蒙古人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它们曾是蒙古大汗立法的参照依据,是蒙古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其中,一部分“约孙”随着国家的出现和汗权的加强被纳入到蒙古成文法序列;一些“约孙”则随时代延续下来,虽然没有演变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它们仍有一定的社会调节功能,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处于和蒙古法律(扎撒条文)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会真正的“习惯法”。而在藏族传统法律中,习惯法贯穿其中。赤松德赞时期制定的“公民守则”,内容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当于习惯法。即使在今天,在国家法无规定或规定不到位的领域,民间通行的习惯法仍旧是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在法律制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更是如此。吐蕃王朝的习惯法,主要集中于民事生活领域,尤其在物权、财物的转移规则、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基本上都以沿袭传统做法为主。从形态和传承方式上看,原始法较具习俗性特征而不能明确其规范内容。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发展中的关系

藏传佛教对两者法律文化的渗透。凉州曾是佛教文化东传的重要驿站,也是蒙藏关系发展的重要会谈地点。公元1206年,蒙古首领铁木真称成吉思汗后,藏传佛教和蒙古文化有了接触。凉州会晤时萨班在给卫藏统治者的公开信中说到:“大施主对我言:今我用世法来治理世界,汝用佛法来护持世界。”《蒙古源流》、《十善福白史》等书也把“经教之律”和“皇权之法”相提并论,把前者说成“牢不可解”,把后者说成“坚不可摧”,足见佛教之影响。③而藏族传统习惯法的所有规范大都是围绕藏传佛教而设定,其体系的根本哲学价值观皆建立在缘起因果业论为根、菩提心行为果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其中缘起性空见宣说了世间万物的真实规律,为藏传佛教哲学观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藏传佛教伦理的具体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刑事习惯法法规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据。到了近代,如《果洛旧制中的部落法规》,④不仅在开篇就提到吐蕃赞普以“十善法”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内部法”中有称为“四法”的断讼之准。此外,蒙藏民族在对原始宗教萨满教和苯教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意识形态领域不断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相互整合,两者的英雄史诗、文学艺术、建筑、医学等都留下了藏传佛教文化的烙印,这对蒙藏两个民族共同建设文化和伦理道德,充分发挥教规与习惯法的功能,将天人合一的朴素世界观发展到相对理性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在保护环境和民族团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与协调。从总体上说,藏族法典以吐蕃时期的立法宗旨和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藏区实际,参照蒙古律例构成基本框架,是藏族习惯法律与蒙古法律规范相互影响的产物。这主要体现在蒙古和藏族聚居区,如青海海西、河南、甘南等地。在《卫拉特法典》等法典中刑罚以科罚牲畜为主,极少使用实刑。在妇女权益方面,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为低下,夫权社会的特征比较明显,而蒙古均对妇女、孕妇,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在审判方面,藏族佛教徒等神职人员共同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并采用吃咒、盟誓等神判形式,而蒙古废除萨满信仰等崇拜,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神职人员参与。藏族法典随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渐趋成熟。如《十三法典》以《十六法典》为蓝本,删除了其中的第一、二、十六条,即“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和“异族边区律”,没有吐蕃政权时期显示武力扩张的特征,但又增加了处理地界纠纷的内容。蒙藏法典都是各地方政权对佚失在民间的法律条文进行还原与概括的成果。⑤

蒙藏传统法律文化现代社会功能的重构

在对本土资源传承与超越的同时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的法治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表层的硬件,而是依赖于国民的自然习性和法观念。对于法律文化的构建来说,我们可开发利用的本土资源是比较丰富的。蒙藏地区的习惯法有着很强的地域色彩,其内容往往超过正式法律的规定范围,对于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构造及运转仍发挥着作用。了解上述民间习惯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实现不仅靠法学家们制定完善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要反映普通人的生活,加强与社会大众的互动,要站在平民化的立场上去立法、司法,制定出更适宜于中国人特性的法律。认识不到这一点,无论做多少普法教育,法律也仅仅是脱离人们生活的、脱离乡土人情的、浮于表面的形式化的法律知识而已。⑥

强化民族法学研究和法制教育以提高蒙藏公民的法律素质。在民族地区,既要坚持国家统一施行的法学常识教育,又要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求公民既要继承发扬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地坚持法制统一,具备自律和他律两种属性的法律知识结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藏族习惯法的理论研究,重视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为藏区的稳定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要描述和研究以村落为载体的蒙藏族农牧民权利。除了享有农牧民自治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还需要提供国家法之外的非制度性供给,形成禁忌、习惯法、村规民约和基本道德操守等形式的法俗文化,建立起国家法和民间法相互补充的蒙藏区村落社会的法治秩序;要从法盲的误区走出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使蒙藏族农牧民在接触传统文化的权利之外,还能自由选择接受其他现代文化,并拥有开发、利用和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权利。⑦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上,要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要作具体分析。

在文化多元性中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尊重和保护具有特殊性的民族法律文化。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要在遵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前提下,允许在民族地区适用其特有的法典或习惯,以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重塑传统法律文化的外在形式,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努力,把散乱的民族民间习惯和法律性质的条例、规则加以整理汇编,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考性,让蒙藏民族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效用。

从蒙古法典与藏族习惯法的传统文化特征来看,在藏族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受到蒙古法律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同时,蒙古法律也同样受到以藏传佛教为主体的藏族习惯法律文化的影响。事实是上,在蒙藏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协调好国家制度和地方法俗文化的关系,对外适应,对内整合,自主管理民族事务,有利于各民族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1度第二批“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部分成果)

注释

①H. Matsumoto, T. Miyazaki, N. Ishida, K.Katayama:Mongoloid populations from the viewpoints of Gmpatterns,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Volume27, No.3,271-282.

②多杰:“藏族本土法的衍生与成长――藏族法制史的法人类学探索”,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③嘎尔迪:《蒙古专题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230页。

④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31页

⑤恰贝・次旦平措:《历代法规选编》(藏文版),拉萨:人民出版社,1989年;周润年译注,索郎班觉校:《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

⑥郭星:“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看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构建”,《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⑦郎维伟:“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人类学和民族法学探析”,《民族学刊》,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