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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一:精确管理互联网音乐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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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互联网音乐/精准管理

对于充满新技术、新应用的互联网的治理,我们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开拓新思路,不要把眼光盯在“堵”上。

12月12日,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对盗版网络音乐、未经审批而传播进口的音乐产品、网民原创音乐等进行审查。对此规定的出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看完此规定之后,笔者实在有些哭笑不得的感觉,要是按照该规定去精确管理互联网音乐,大有让唐吉坷德去挑战那架大风车的意味。

首先,该规定使用了大量模糊而无法量化的词语,使具体执行者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格调不高、低俗,这样的词语让人根本无法把握。

其次,文件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音乐产品。而现在全球有上千支专业乐队,那些无名的地下乐队也得有十万以上,通过卡拉OK网站自娱自乐的网民就更多,每天数十万首以上的音乐被创造出来,文化部能够审批的过来吗?

第三,尽管文化部的规定中,对网络音乐的范畴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但还是有些空洞。一个普通网民,花十分钟就可以创作一首平庸无奇的流行口水歌,打开电脑对着麦克风和摄像头就可以录下来,然后可以上传到Myspace、YouTube等国外网站。这也算网络音乐,那文化部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来审查这个作品?

其实,文化部规定中所提到的对网络音乐进行治理的四个理由,完全可以由现有法律来进行制裁。比如,网络音乐盗版可以受《著作权法》制裁;低俗的音乐如果侵害了别人的名誉,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刑事法律;如果有人试图用音乐作品来煽动和影响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是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

就拿治理低俗网络音乐来说,是不是可以鼓励新浪、搜狐等现有大型网站传播高素质的音乐,来影响、带动那些中小型网站,进而带动更多网民素质的提高?对于盗版音乐,是不是可以让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更多地索引具有版权的音乐公司的网站,从而缩小盗版音乐的生存空间,进而使其慢慢消亡?

总之,对于充满新技术、新应用的互联网的治理,我们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开拓新思路,不要把眼光盯在“堵”上。因为全球网络互联互通,每天有海量数据信息从网上流过,如果试图用行政手段去精确治理这些看不到、摸不着的信息,就会陷于不规范信息的大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