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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估价承诺收益法中的参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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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出资估价的现有方法均需要预计或调整才能实现,无法保证其科学可靠。笔者提出承诺收益法是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基础上来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价值,其实现了通过确定的参数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估价。本文在已提出的承诺收益法基础上,对其使用的参数进行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承诺收益法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是企业具有创造力的生产力要素,其拥有重要的价值,致使产权转让以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事件经常发生。而知识产权转让、投资等行为的价格基础即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基于企业作为判断主体,对知识产权客体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来进行的判断。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无形性,专有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存在着困难。[1]

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但是这些方法在实际的使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仅就吸收投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估价问题展开研究,设计的新的知识产权出资估价方案可以称为承诺收益法,该方案力求消除预计误差,准确的将知识产权产生的未来超额收益在出资者与企业间分配。

1.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价值是由其对主体价值的贡献所决定的。对企业价值的贡献越大,所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注重考虑知识产权产生收益的能力,通过知识产权在使用年限内所获得净收益的现值来计量其价值的收益法在当前市场环境中具有实际意义。但收益法使用的参数的确定在实际评估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应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在未来预期收益、持续时间和折现率这三个参数相关数据的获取方面存在问题。

本文提出的承诺收益法以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承诺来确定其出资的初始价值,实现以来源于未来超额收益的确定的参数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估价。

1.1 Ri―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超额收益的确定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对于生产者而言,可以控制生产成本、带来超额售价、控制市场份额、获得顾客忠诚度,并对竞争者带来难以克服的阻碍,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持续的超额利润。[2]知识产权的作用是由能够带来未来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所决定的。但是,现有的估价方法却错误地选择了预计的未来超额收益,从而导致了估价结果的不确定,甚至不同的估价者因预计的基础等存在差异会给出不同的估价值,影响各方对知识产权投资价值合意的形成,也无法保障各方的权益。

承诺收益法仍然是基于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来确定其投入价值,但该未来超额收益不是预计的,而是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与知识产权出资估价的现有收益法不同,承诺收益法的超额收益是在与被投资单位或其他实物资产出资者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该知识产权在被投资企业能产生的各年超额收益。其与实际产生的超额收益无关,也与预期产生的超额收益无关。它是知识产权出资者向被投资企业和其他实物资产出资者承诺的预期超额收益,即出资者承诺被投资企业在使用该知识产权后对企业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增加收益的量。

1.2 i―持续时间的确定

现有收益法中对持续时间的判断也较为困难。由于知识产权没有物质实体,所以它的价值不会由它的使用期限的延长而发生实体上的变化,因而它的使用期限也不能从有形的损耗中判断。按照通常观点,知识产权使用期限取决于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年限和有效经济受益年限。法律保护的有效年限是受法律严格控制的,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是10年。与此对应,有效经济受益年限是企业在实际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里从中受益的年限,其受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折现时间仅仅依靠法律保护的年限来“一刀切”式的确定是不准确的,同时依靠有效经济受益年限的预测又是很困难的。

承诺收益法以承诺为基础,初始计量公式中使用的折现时间可以直接按照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期限而定。由于以承诺的时间来进行衡量,折现时间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里,因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更新换代比较频繁,用来作价出资的知识产权会面临短期内贬值的问题,从而出现其能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小于出资者承诺的时间的情况;在超出出资者承诺的期限里,知识产权可能会继续带来超额收益,从而出现其能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大于出资者承诺的时间的情况。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通过跟踪调整机制将收益之间的差异直接在出资者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跟踪调整机制将在后面进行具体介绍,在跟踪调整机制的作用下,折现时间的准确性要求在这种机制下被淡化。

1.3 r――折现率的确定

现有的折现率确定的主要方法有: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法、风险累加法、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有学者指出,在交易中,交易的双方都是理性的,因此评估人员要分别从知识产权出资者与企业两个角度出发考虑确定折现率。如当委托方为知识产权出资者时,可根据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确定折现率;当委托方为资产购买者时,可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折现率。[3]

在承诺收益法评估公式中超额收益、折现时间都是站在出资者的角度上所做出承诺的,所以对折现率的确定需要使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的方法。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将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资产收益率作为折现率,其可以从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中获得,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统计资料得到。

但是这样的评估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容易忽视行业内部差异,从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中直接获得的相关数据与被评估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力不相同等等。根据折现率的确定原则:折现率的确定需要与收益额相匹配;需要以行业平均报酬率为基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此笔者提出:既然超额收益、折现时间都是出资者所承诺的,所以对折现率的确定不仅仅需要使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法,也需要站在出资者承诺的角度上来确定。因此在用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作为知识产权评估折现率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由知识产权出资者根据承诺的超额收益对比行业平均水平,将在此基础上修正后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作为折现率。

由以上可见,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实现了以来源于未来超额收益的确定的参数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估价,从而能够更加方便地形成知识产权出资价值。

2.建立知识产权未来实际超额收益的跟踪调整机制

由于承诺收益法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出资价值依据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来确定,为了防止其通过过高地承诺未来超额收益而导致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虚增,同时也为了避免因承诺过低导致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受损,就必须建立知识产权未来实际超额收益的跟踪调整机制。

跟踪调整机制的基本内容是:将所投入的知识产权在未来使用期间所实际带来的超额收益与承诺的超额收益进行比较,如果实际超额收益大于承诺超额收益,则说明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过低导致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被低估,那么其差额应该更多地被知识产权出资者分享(可以增加知识产权出资者的(下转第55页)(上接第51页)股权份额或直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如果实际超额收益低于承诺超额收益,则说明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过高导致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被高估,那么知识产权出资者就必须以现金补偿未达到的承诺超额收益部分或者对其出资额做减资处理。

由上可见,这样的保障机制对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起到一个修正的作用。由于初始计量中使用的参数均是知识产权出资者承诺的,而现实往往与之不一致,因此,建立跟踪调整机制能弥补该现实与承诺之间的差异,同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也可通过这样的制度来降低。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初始计量时使用的超额收益、持续时间、折现率均依靠知识产权出资者的承诺来确定,实现了以确定的参数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的目的。跟踪调整机制则对承诺与实际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弥补,达到了评估价值带来的超额收益与实际价值带来的超额收益趋向一致的结果。

3.结语

本文在已有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又根据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方面,在提出一种更为适用的新方法――承诺收益法的基础上,对该方法中涉及的参数以及跟踪调整机制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的承诺收益法作为一整套知识产权出资问题解决方案,可以以确定的参数来定知识产权出资价值,弥补了现有估价方法在参数选择方面的不足。

参考文献

[1]陈松洲.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J].法制与社会,2010(9):90.

[2]Russell L.Parr.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amages.John Wiley & Sons Inc,2003,25:74.

[3]杨淋淋,高建来.无形资产评估中折现率确定方法探析[J].财会通讯,2010(2):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