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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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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也属民事诉讼证据。那么,您知道电子数据怎么才能证明事实吗?

手机录音因故中断,半截录音能作证据使用吗?

问:我和赵某是朋友,一年前他向我借了2000万元现金,说好的是3个月后还我,因为关系不错,借钱的时间也短,就没写借条,后来他耍赖不还钱,我就电话录音,只是录到一半的时候手机没电了,录音中的内容很明确地指出了借钱的事实,我想问一下这种半截录音能在法庭上作为赵某欠我钱的证据吗?

答:首先,你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有一定的瑕疵,如果对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则需要对你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鉴定,比如说是否进行过剪辑、修改;同时你还可以提交一些其他证据和你提供的录音证据相互印证,来证明对方借钱未还的事。如果不进行鉴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的录音的证明力可能会低一些,甚至没有证明力,因为对方可能会说录音是被你剪辑过的,他还清借款的那一部分被你剪辑掉了,而法官可能会因对案件的理解不同,根据自由裁量权对你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只有短信往来截图不足以证明双方意思

问:王某于2014年3月开始租我的房子,租期一年,到7月的时候,王某短信告诉我说,因为他现在工作的地点离住的地方比较远,所以到8月底就不租了,还愿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我短信表示理解和同意;9月份我和新租客谈好价格并约定中旬即可入住,王某却说他没有说过不租,说我违约。我一直保存着王某和我的谈话短信,并截图下来,这个截图能证明王某违约吗?

答:短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要证明你所说的事实,还必须证明两件事情:第一,和你短信交流的手机号码是王某的手机号码;第二,和你短信交流的人是王某本人。所以你需要做的事情是去电信公司查询通话记录及手机号码归属。如果是王某本人的,则可以到公证处对短信内容进行公证,办理公证时需要保存手机型号、品牌,以证明手机内容无法修改;如果手机号码不是王某本人的,则会比较麻烦,我们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你所说的事实。

破译密码获取聊天记录可证明妻子“出轨”吗?

问:前几天,我无意间看到妻子的QQ聊天记录,她竟然与几个网友。我一气之下找人破解她的QQ密码,找到了近4个月来她和网友的聊天记录。哎,我现在想离婚,能否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出轨,判决离婚?

答:如你所述,你通过找人破解你妻子聊天软件密码获得你妻子的聊天记录,故我们应首先考虑上述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虽然你妻子的QQ聊天记录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其与你的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你的知情权。但是因为QQ聊天属于虚拟内容,所以你还必须证明QQ昵称就是你妻子本人,而且聊天内容能够显示你妻子对你不忠,你所说的QQ聊天记录才能作为你妻子“出轨”的证据。

微信“随口一说”,合同能否成立?

问:我和赵某是朋友,也是微信好友,前不久,我们微信聊天,说到我有一辆车(市值5万元左右)要出卖,赵某说他正想买一辆车呢,问我多少钱,因为他最近刚买一辆新车,我以为他是在开玩笑,就随口说你要的话2万,他就说可以啊。后来他就要求我以微信聊天中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他,我就在微信中“随口一说”,难道就必须卖给他?

答: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具体本案中能否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就涉及到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如果聊天记录只是“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那就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很低。但是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律师也会对电子数据类的证据进行质证,一方指出聊天记录是真实想法,另一方则说是随口一说或开玩笑,则需要通过质证、提供其他辅证来让法官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博文中的“若能离婚,我宁愿净身出户”属单方允诺

问:我和我爱人结婚二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前不久,他在微博发文写到“若能够离婚,我宁愿净身出户”,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他真实的想法,但是对我伤害很大,我也没有坚持的必要。只是一旦我同意离婚,他又不同意净身出户了,该怎么办?博文能作为证据吗?

答:博客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证据种类的一种,所以博客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具体到你爱人博文中的“若能够离婚,我宁愿净身出户”能否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证据,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博文中的内容是你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其所述“若能够离婚,我宁愿净身出户”属于单方允诺,你若同意离婚,则其应净身出户(但是需要保证他的正常的基本生活),如果是其一时气话,因其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证据的证明力就很低。但还是建议你采取公证措施将上述博文进行证据保全,以便在诉讼中通过质证来让法官判断其证明力。(责编/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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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革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以情感沟通方式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联系电话:1583119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