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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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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县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动物防疫工作不但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动物防疫工作精神,严格执行“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与职责,制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机制,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积极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的控制、扑灭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一)加强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质量

动物疫病免疫是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环节。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工作,切实做到“六不漏”,即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剂,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并统筹兼顾鸡新城疫、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工作。二是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存栏(笼)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和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家畜耳标一畜一标,佩带率要达到100%;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档案一村一册,由镇(乡、街道)保存;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由养殖场户建立并保存。

(二)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肉食品安全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是促进动物防疫工作开展、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健康安全、实现“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措施。各镇(乡、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程,认真抓好产地、屠宰、进出境检疫工作。

1、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产地检疫工作,同时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督、补检、重检工作,确保规模动物饲养场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产地检疫数将作为规模动物饲养场畜禽出栏(笼)数的重要依据。

2、建立动物调运报检制度。凡跨省、市、县引进畜禽时,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制度,调入前要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批准,办理动物准调证,并报当地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调入后3日内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经批准引进的,必须严格执行引种程序,落实隔离观察、消毒灭源、及时补免等措施,防止带入疫情。

3、切实做好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宰前临床检查和宰后检疫检验的规范程序,确保屠宰动物的健康无疫。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合动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确保屠宰动物的检疫率、持证率、耳标回收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4、规范动物检疫收费标准。检疫必须严格使用国家法定的检疫票据,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或检疫后不出据合法检疫票据等违法行为;检疫收费标准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赣价费字[1993]第066号、赣财综字[1993]第60号文件制定的《关于规范全县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饶县动监[2008]0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标准,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同时,要加强对运输、加工、销售、仓储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检疫工作。

(三)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控疫情动态

各镇(乡、街道)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牲畜集散地等实行重点监测,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实行常年补免,确保免疫质量,提高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突发和蔓延。

(四)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确保畜禽安全生产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人员、动物饲养场、定点屠宰场及动物产品加工、仓贮、经营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失效前的15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作废。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擅自从事动物生产和加工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将作为从事动物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获取补助和享受其它国家及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五)加强对规模动物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我县当前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县境内凡是饲养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50头以上、禽类存笼1000羽以上或达到一定规模的综合养殖场列为规模动物饲养场。规模动物饲养场必须达到以下防疫条件:一是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大于1000米;二是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是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是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应先报当地村委会和镇(乡、街道)政府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须经县规划、城管和环保等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镇(乡、街道)要对规模动物饲养场进行重点管理,以“包干到户、责任到人”的方式,指定专人进行技术指导,规范免疫注射程序、畜禽标识佩带和建立养殖档案,督促实行定期消毒灭源和死亡畜禽规范处置等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同时做好辖区内养殖大户的登记造册,及时准确地掌握畜禽养殖状况,每季度以报表形式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规模动物饲养场情况。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镇(乡、街道)要及时调整充实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防疫工作落实到行政村和规模动物养殖场(户),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动物防疫体系,各镇(乡、街道)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文)和《关于成立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的通知》(饶县编发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级畜牧兽医站建设,落实办公地点,解决办公设备,确保畜牧兽医站人员、设施和工作经费的到位;要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防疫员,保障工作经费,经批准使用的防疫员不得随意更换,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参与和支持。要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防疫意识,为推动防疫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防疫工作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等各种形式加强动物防疫员业务培训,提高防疫员素质,保证防疫质量。

(四)健全制度,责任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1、镇(乡、街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未履行对辖区内规模饲养场(户)进行登记造册、疫苗发放等管理职责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和按规定程序上报或其它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疫情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该镇(乡、街道)承担。

2、动物防检员无故不开展检疫工作或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动物检疫员证》,取消检疫资格;聘用干部将根据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3、村级防疫员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疫情发生的,将予以解聘。

4、对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程序进行免疫接种、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养殖场(户)或不及时向调入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检、不按规定对调入动物采取防疫措施的畜禽调运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蔓延的,所有损失和疫情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不再给予补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督查,表彰先进。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建立督促检查制度,跟踪实时问效,确保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实行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分值占40%,年终检查分值占60%,对任务完成突出的镇(乡、街道)将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乡、街道)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