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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学习
“模拟法庭”特点之一是角色扮演,通过学生在情境中扮演诉讼流程的不同角色,能够体会诉讼流程,该过程中,学生的合作必不可少。“模拟法庭”的学习是在模拟一定的情景即社会环境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使学生在头脑中生成事物的概念、原理以及新的想法,教师则应在活动中协调。除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外,教师与学生也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教师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应该重视学生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的看法,洞察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1.表演误区情境模拟是“模拟法庭”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特点、知识点、现场控制,过程沟通存在问题,学生在过程中重视现场布置、服装道具以及个人发挥,导致“模拟法庭”成为少部分学生演讲、动作等技能的发挥占据主导,脱离了整个学习团队通过模拟获取诉讼流程认知的目的。法律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实际中,许多参与的教师、学生都认为表演成为重要的特点,而不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规避“模拟法庭”陷入表演误区,需要教师与学生对案例的认真分析与沟通,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进行熟悉。2.效果评价误区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方式指向教学目的,而是否到达教学目的依赖效果的评估,考试成绩是沿用最广泛的评价手段。“模拟法庭”的形式与传统教学有重大区别,仅仅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具体分数评价,是对“模拟法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大误区。学生为获得好的分数,教师为达到教学评估的良好结果,最终选择了分数、量化导向,这种效果评价方式必将导致“模拟法庭”丧失其根本的意义。3.课程设置误区“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一般针对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由于高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性的认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对于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是一次强化过程。对于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知识还未得到学习,在“模拟法庭”演练中必然缺乏专业支撑,最后“模拟法庭”不能给学生带来知识的强化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学习阶段,而不应片面追求新的教学方式而盲目开展。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1.课程流程控制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对课程流程进行控制,流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1)事前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之前开展对学生的沟通教学,对“模拟法庭”的形式、内容以及关键点给予说明,使得学生区分“模拟法庭”与辩论、演讲等形式的不同,同时对学生内部的角色分开严格检查,对于担任关键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得学生了解其角色的关键职能,避免活动进行时的角色偏离。(2)事中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设置中断措施,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流畅性,过程教师终止次数不超过3次。终止措施是为了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偏离、流程偏离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3)事后控制。“模拟法庭”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分组模式,一个班级被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多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教师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时进行点评,避免仅仅在所有小组完成后进行总结。学生每次观摩都能获得及时的总结与经验,使教学质量得到循环改进的重要的途径。2.效果评价手段改进心理学中给出一个重要的行为原则是“锚定”原则,即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做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由于学生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传统教育的学习评估方式是考试,考试最后分数预期决定学生过程的努力,“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获取评价分数是一种固有思维方式。“模拟法庭”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形式的不同自然会造成评价手段的不同,改变学生对“模拟法庭”结果分数化的预期,注重该方式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提升的目的,因此“模拟法庭”的评价效果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让学生评价自己通过该方式提升的感受,以此为依据进行效果评价。这种效果评价手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基于学生的提升、感受进行不仅能给学生一个量化的指标,重要的是为教师提供教学评价的指标。教师可以根据效果评价,反思“模拟法庭”需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3.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由于“模拟法庭”强调以学生合作为重要手段,教师的角色为合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因此教师指导形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改进之处。传统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是为课堂知识的传授和问题的解答,指导的地点一般为教室等正式的教学地点。“模拟法庭”中由于学生的分组、案例的不同、学生个性的差异使得教学过程中个性的注重要求高于传统教学方式,因此教师指导形式除一般意义的共性指导,还需要更多个性指导。教师指导形式从重视共性教育转向个性教育,正式指导为主体转为非正式指导为主体,这两大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变革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形成的思维。“模拟法庭”中的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不可避免,同时也需立足于现实的教学过程,避免学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小结
建构主义对知识、学习和教学做了新的解释,这是学习和教学理论一次综合的大发展。建构主义某些方面具有明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色彩,它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教学问题,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但它有利地揭示了认识的能动性,是为改革传统教学而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系统的基础研究和更广泛的实践探索,“模拟法庭”虽然推动了法律教学方式的思考,但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所述,“模拟法庭”由于本身的限制、教师与学生操作的误区、评价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问题,仍需要对“模拟法庭”进行全面的尝试、革新与反思。
作者:叶秀 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律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