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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中心近两年所鉴定的非法行医案l0例,分析讨论了非法医疗行为与患者
死亡的关系,为准确办理类似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非法行医;参与度;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1;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 9297(20__)02—0081—02
受利益的驱使,近年来非法的无证、无照私人诊所日益增
多,非法行医中涉及患者死亡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刑法》第336
条界定了非法行医罪,处罚从判处罚金到l0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罚的依据主要基于非法行医者的医疗行为在患者死亡中的参
与度。如何准确考量非法行医者医疗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参与
度.一直是医学界和法学界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材料和方法
本文收集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中心20__-20__年度
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鉴定的非法行医涉及死亡案件10例。每
个案例都经过系统的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综
合临床专家的意见深入分析每个案例的死亡原因和非法行医者
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
结 果
一
、患者的一般情况及病理解剖检查结果
10名患者中,男、女各5例;年龄在l8~60岁间8例,小于
18岁1例,大于60岁1例;死亡原因中失血性休克占2例,过敏
性休克3例,感染中毒死亡3例,脑出血和肺动脉异物栓塞各1
例。见表1。
二、死亡患者就诊的场所情况和诊疗中存在的问题
10名患者就诊的场所中有6个是个体门诊,均没有营业执
照;3个社区医院,行医者没有行医资格证书;1个美容院(没有
医学美容资质)。诊治中出现大出血后没有积极的处理2例;注
射前应进行常规皮试而未皮试2例;输液意外2例;使用过期无
效药延误病情并致使病情恶化1例;漏诊误诊2例;填充物栓塞
1例。详见表2。
表1 死亡患者的一览表
注:编号与表1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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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论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擅自开展行
医活动的行为。包括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的个人以及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场所开展的行医行为。llj
死亡患者中年龄大部分集中在中年阶段,尤以30~50的中
青年为多,平均年龄36.7岁。涉及的科室以内科多见,患者来
就诊时症状比较轻,大部分是上感及简单的发热等。不易引起
患者自己的重视,这与有关的报道一致。_2 j非法行医中患者就诊
原因多没有严重的疾病,所以诊疗行为一般不复杂。
一
、非法行医者的医疗行为
非法行医者医疗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过
错表现为多样化
1.金钱驱动,利益为上,对患者不负责任。几乎所有的非法
行医者的行医的目的都是为了经济利益。本文例1中,患者被
错误使用催产素,出现大出血时并没有引起非法行医者的重视。
当家属要求转院时,该院则一直以正常的分娩出血为由,拒绝转
院,患者出现休克后也未积极的抢救,最终病人死于失血性休
克。
2.盲目扩大营业范围,实施危险诊疗行为。非法行医场所
大多数设备简陋且不规范,行医者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必要
的抢救器械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一旦诊治中发生不良的后果
就极易导致患者的死亡。如例5,该美容院根本没有相关设备和
专业人员开展该填充术,但擅自扩大了营业范围,结果在手术中
致使填充物由下肢静脉进入血流最后堵塞于肺动脉,造成患者
死亡。
3.用假药、失效药以及劣质不合规范器材欺骗患者,从而获
得高额利润。假药的危害众所周知。感染严重的患者如果不能
得到及时有效的抗菌消炎治疗,毒素会被机体吸收,症状也会持
续加重,同时有些药物能够促进或者加重疾病的发生和发展。
如本例3,个体医生给予患者服用的抗菌素虽然不是假药但经过
药监部门鉴定该药因过期无效,患者最终由于间质性肺炎得不
到有效控制而死亡,这和服用无效药物是分不开的。
4.诊疗行为的不规范。非法行医者大多数没有经过正规医
学院校的培训,对那些稍微复杂的疾病就很可能漏诊误诊,漏诊
率极高,甚至对一些常识性的专业规定都没有足够的了解。本
文过敏反应死亡的4例,有2例没有按规定进行皮试。如例6在
审查时,嫌疑人竟然说从来就不知道更换青霉素批号要重新皮
试。
二、非法行医的医疗行为与死亡原因的关系
参与度是指在法医学鉴定中,在明确的死亡原因的基础上,
以法医病理学观点进一步阐明损伤对死亡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1984年,日本学者渡边富雄首先提出了事故参与度的比例判定
方法,用于法医学鉴定和赔偿医学l3 j。现在,国内也有不少的专
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标准l4i5 j。但由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够,
一直以来是法医学界研究的难点。
非法行医的法医学鉴定仅仅解决死亡原因是不够的,还必
须认真分析医疗行为和不良后果之间的相关程度。有人根据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果关系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来研究非法行医的医疗行为与死因
的关系:l6
1.疾病的自然转归。造成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是疾病本身
的自然转归或者是个人体质的异常、疾病的复杂性和疾病发展
过于迅速等。非法行医者的诊疗处理符合医疗规范,整个医疗
过程中没有明确的错误。单从医学角度讲,医疗行为与不良的
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例7 、例9,非法行医者对疾病的诊
断正确,诊治方法也得当及时,整个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但
由于系过敏体质,其在上感点滴时因为药物的迟发性过敏反应
死亡。
2.直接因果关系。非法行医者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并且这个过错直接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或者在不良后果中
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如例1,催产素的乱用可出现很多不良后
果o[71患者出现休克症状,非法行医者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进行
积极有效的抢救,最后患者死于失血性休克。例5也属于这种
情况。
3.间接因果关系。这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也是最难以确定
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和错误,但与不良的医疗后果之间不存
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死亡不是由医疗行为直接造成
的,但在客观上由于诊断不明、治疗不得力等原因延误了治疗和
抢救的最佳时机而引起严重不良后果。例2,非法行医者仅仅是
把患者的头疼当作感冒的一般症状,并且一直在这样的诊断指
导下进行治疗。最后患者因脑干出血死亡。又如例4,由于扁桃
体炎掩盖了间质性肺炎的症状,虽然对扁桃体炎的诊断和治疗
正确,但漏诊了间质性肺炎这一主要疾病,最后使患者因间质性
肺炎发生急性呼吸衰竭死亡。作者认为,非法行医者的医疗行
为对死亡后果应有预见性,其错误是明显肯定的,参与度应该在
50%以上,也就是医疗过失对患者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医疗行
为对患者死亡后果是不确定的,甚至是难以认定的,其参与度在
5o%以下,即患者本身的疾病对死亡负主要责任。
从法理上讲,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
况下,应当追究非法行医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非直接因果关系
贝ij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作者认为,对情节比较轻的可以免
去刑事处罚而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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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__—06—13;修回:20__—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