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刁民笑了,“刁民”哭了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刁民笑了,“刁民”哭了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头脑里总在思索着一个问题,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的心目中,谁才是真正的“刁民”?

这家位于上海的代表人民利益的高级法院近日出台了一条原则意见,公开宣称:“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对上述“原则意见”认真地读了一回又一回,突然怀疑这是一条假新闻。但出自官方通讯社的消息来源又的确应该是准确无误的。疑问于是出来了: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刁民”?

先不说如何界定什么样的消费者才是“故意购假的消费者”,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他是不是一个消费者。从“原则意见”字面上的含义来看,即使是“故意购假”,那他也算是一个消费者。好了,既然认定是消费者,那人家显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在经营者那里购买到了“假产品”,是否就应该认定那个经营者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答案似乎应该非常肯定。那么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是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答案似乎也应该非常肯定。那么“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经营者竟然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人对受到违法行为伤害的人不构成欺诈,这是否有点“滑天下之大稽”呢?

在一般人看来,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显然是“刁民”,严格点说,售假商人是最为恶劣的刁民。正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刁民们才会那么肆无忌惮地造假。如果没有“贩假刁民”的存在,“造假刁民”的假货又能卖给谁去?对待这样真真正正的刁民,竟然还出台什么“原则意见”说他们“不构成欺诈”,这样的法规,其公信力何在?

在许多人看来,也许还包括那些制订了“原则意见”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看来,“知假买假”和“诱假买假”的消费者算得上是真正的“刁民”,起码也是和“售假的经营者”表现不同的“刁民”。否则很难解释“原则意见”的出台到底是为了保护谁,到底又是为了惩戒谁?先不说怎样才能给一个消费者扣上“知假买假”的“大帽子”,退一万步说,就算是消费者在“知假买假”,他犯罪了吗?而销售假货的商家显然触犯了法律法规。难道法律是为惩戒没有犯罪的人所制订的吗?至于“诱假买假”,如果单从字面上的含义来说,难道不是应该鼓励的行为吗?消费者“诱使”售假者出售了假货,从而避免了其他消费者上当受骗,为什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则意见”一旦形成“通则”,将极大地损伤消费者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这意味着:真正的刁民―――违法的商家对消费者只要承担“有限”责任,而消费者一旦被法院认定为“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不但得不到真正刁民的赔偿,还将在道义上背起“刁民”的骂名。

在一个法制日益健全的社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必须要慎之又慎。如果一则“意见”的问世就使得人们本已燃起的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开始动摇的话,那么显然违背了真正的法的精神―――在它背后,刁民笑了,而“刁民”却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