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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供地政策 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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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新技术、新产业迅猛发展,孕育着新一轮产业革命,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在成为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与传统产业相比,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具有自身特点,对土地供应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何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导向性等特征,在经过充分发展后,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可能会演变为新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8号),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方向主要包括节能环保(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产业)、生物(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生物农业产业、生物制造产业)、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新能源(核电技术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新材料(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地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指标问题

目前正处于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更替过程中,传统产业用地无法释放,而新兴产业又急需落地,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呈现出局部集中布局和蓬勃发展的趋势,这给本来就紧张的用地形势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战略性新兴产业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用地需求呈现非常态与不确定性的特征,而土地利用规划刚性有余、弹性不足,不能充分考虑新兴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这给传统的计划指标和供给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

2.如何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性质问题

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型多样、涉及面广、产业链长,有独特的产业形态和自有的商业运营模式,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划分提出了新要求。传统工业用地多以生产加工为目的,科研、教育、工业、仓储用地可以准确区分。而新兴产业用地功能混合,性质复杂,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可能既有生产、研发,又有经营等服务功能,往往从产业链最前端的研发直至最后端的现代服务业全部融合在一起,这就给判定土地用途增加了难度,使得《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中关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超过7%的要求可能不符合新兴产业发展现状。

3.如何防止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圈地”、“囤地”现象

从我国产业用地供地经验中可以看到,部分企业借发展新产业为名,重复占地、圈地。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不同的土地需求特点,而目前缺少相关产业用地标准,或者标准的前瞻性不够,导致对于新兴产业用地有效需求的标准量化不足,已经出现个别企业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名义圈地、囤地,用作其他用途。因此,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标准研究,防止出现打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旗号而圈地、囤地。

三、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地政策的几点建议

1.统筹协调,优先保障用地需要

在确定地区主导产业的基础上,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向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做到集聚发展。在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时,各地进行了有益探索,如上海推行了“二次开发”,广东提出省级统筹解决大项目用地指标,义乌等地探索了退出机制,因此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供应,打造“绿色通道”;二是鼓励利用存量、低效土地,对利用存量、低效土地举办服务、经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享受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等优惠政策,可采取鼓励推进统建分租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制定优惠的地租和房租标准,积极引导中小型战略性新兴行业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和研发办公场所。

2.合理调整,严格规范用地供应

与传统产业相比,新兴产业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高、爆发力较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更重要是的要考核其创新能力、带动能力和产出能力。因此,在认定和供应战略性新兴项目用地时,可以适当突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规定,合理调整完善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应组织专家严格论证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是否成熟,用地布局是否合理,可以将项目的科技含量、人才团队实力等统筹纳入项目供地评价体系,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研制不同的准入和评价标准。在供应融合生产、研发、经营活动的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允许增加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对于以研发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也可以允许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用于经营活动。应通过定期开展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加强企业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以此作为核定企业用地标准和用地扩展升级的审核依据。

3.创新机制,完善土地供应方式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时,应创新供给模式,可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结合的方式供应。对能够整体或部分租赁方式供应的,应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对需要使用大面积土地的,可以先整体租赁,待建成后再办理出让手续。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律不同,企业寿命周期不一的实际情况,缩短供应年限,推广弹性出让,结合定期评估制度,实行分期考核监管。在供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场所用地时,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要利用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批后监管工作,加强履约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应及时追究违约责任。要积极探索新兴产业用地退出机制,通过土地使用税等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手段,处理低效使用土地行为,避免“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