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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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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保排污费支出管理,规范环境治理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在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防治、推动环保节能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及《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及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主要来源:①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保排污费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国库10%后剩余部分;②国家、省对我市环境治理的专项补助资金;③根据市政府规定专项用于环境治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经人大会批准后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治理费和项目管理费。

项目治理费,是指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能源材料等,但原则上以购置设备为主。

项目管理费,指环境治理主管部门为建立和维护网上申报系统,实施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由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条市环保局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对环境治理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同时,市环保局要建立重点污染源定期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我市污染源动态发展情况,对其中的重点污染源要纳入项目库,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整治。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申请环境治理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中关于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较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政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4、以下类型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①新建企业“三同时”范围的污染治理项目;②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③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④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第七条重点项目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主要包括:

(1)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治理项目。

(2)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

(3)严重污染企业搬迁后污染治理工程补助及生产工艺改造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

(4)二氧化硫控制区脱硫项目。

(5)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具体包括:①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中高费方案项目;②实现废水“零排放”项目;③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项目;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项目;⑤中水回用项目,如企业、生活小区、学校和医院等区域性中水回用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

(1)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

(2)城市环境污染源专项调查及综合整治项目。

(3)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

3、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是具有一定先进性、良好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市级有关机构认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示范工程、依托项目。

4、其他项目。主要是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的环境治理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和上级专项资金配套三种方式。

1、拨款补助。专项资金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困难企业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

2、贷款贴息。对积极利用金融资本、外国资本实施我市环境治理的项目,可通过专项资金按贷款总额予以2年以下的贴息补助。

3、上级专项资金配套。对国家、省对我市的环境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第三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核批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2、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建议及项目计划进度要求。

3、核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4、监督环境治理项目评审、立项工作。

5、会同市环保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6、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建议。

2、组织环境治理项目网上申报和专家评审(评估)。

3、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4、审核项目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环境治理项目应实行网上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网上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研发资金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真实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环境治理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统筹安排,单独设帐,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作增加“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完工后,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科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按法定程序将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要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和财务核算的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应报告环境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评价分析。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